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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冤獄:兩次勞教、一次判刑

——昆明市體訓基地陳敬武被迫害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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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按:今年三月二十六日,昆明海埂體育訓練基地的陳敬武三年冤獄期滿,走出雲南省第一監獄。

在中共對法輪功學員長達十五年的迫害中,陳敬武曾被兩次非法勞教、一次非法判刑、一次強迫洗腦,在中共勞教所、黑監獄的時間長達八年。最後一次在監獄,單位非法開除了他的公職。以下是他的自述。

法輪大法讓我受益無窮

我叫陳敬武,一九五七年出生,今年五十七歲。一九七八年十月參加工作,先後任職昆明海埂體育訓練基地膳食科科長,業務科副科長。

我一九九七年開始修煉法輪大法。修煉大法後,深深感到大法在祛病健身、提高道德方面有奇效,我的鼻竇炎、胃潰瘍、十二指腸潰瘍、腳氣病、痔瘡都在修煉大法後的半年就好了。

修煉大法前,我就是膳食科科長,抽煙、喝酒、賭博是家常便飯,經常整夜不著家,打麻將、賭博。修煉後,我將抽煙、喝酒、賭博這些不好的陋習都去掉了,關心妻子和孩子,在單位上,我在修煉前曾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禮物、佔些便宜,修煉後杜絕了別人送禮,不再多拿多佔,時刻按照真善忍的原則要求自己。

洗腦迫害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底,由基地保衛科科長夏安吉和唐生智陪同我到省體育局松茂水上訓練基地報到,參加盤龍公安分局610(中共為迫害法輪功而成立的非法機構)辦的為期十天的洗腦班。在這十天中我被逼著寫放棄修煉法輪功的保證才准回家。

第一次被非法勞教 單位無理降職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二日,盤龍公安分局610邱大隊長為首,經辦人是李金昌,一夥人把我綁架到盤龍區第二看守所非法拘留四十多天,在看守所強迫我幹奴工──揀辣椒,還被逼背監規。在此期間,盤龍公安分局的李金昌來看守所提審過我兩次,問我和誰有聯繫,讓我在審訊筆錄上簽字,我都沒有簽字,不配合。

最後我被以擾亂社會秩序為由,劫持到雲南省第二勞教所非法勞教一年。在勞教所,我被安排在農田組,種菜、種玉米、挑大糞、基肥。同時勞教所還對我洗腦迫害,安排一些邪悟者來轉化我,勞教所六大隊的教導員也經常來找我灌輸歪理邪說,讓我放棄信仰。中途我被轉到五大隊三個月,當時五大隊有一些被轉化了的人,將我轉到五大隊的目的,本想是讓我也轉化,但是我過去後,不但沒轉化,還將他們大部份都拉了回來。

在勞教所裏,單位對我開除了黨籍、撤銷了副科長職務、停發了工資。因為我抗工抵制邪惡的迫害,勞教所還對我非法加期五十多天,直到二零零三年六月初,我才從勞教所回家。

我回家後單位將我安排到業務科做場地工,維護足球場的草坪。

第二次被非法勞教 妻離子散

二零零四年二月四日,我在昆明市北京路塘子巷發法輪功真相資料,被巡警看到後綁架到拓東派出所。在派出所裏,我被非法搜身、錄口供,警察提審我,問我姓名、單位,真相資料從哪裏來的,問我為甚麼中共不允許還要做這件事情,我就給他們講法輪功真相。

在我被非法關押在派出所的時候,派出所就聯合盤龍公安分局國保大隊李金昌一夥闖到我家裏非法抄家,沒留下搜查證和搜查物品清單,當時只有我妻子和兒子在家,這夥人的惡行把兒子嚇壞了。

當天晚上我們單位副主任王時雨到拓東派出所將我保釋回單位。雖然繼續上班,但是之後二十多天我的行動受到限制和監控。盤龍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威脅單位領導保釋回單位這段時間要保證我不再出去發資料,要隨時在他們的監控下,還威脅我的妻子看管好我。

二零零四年三月一日上午十點多鐘,我正在上班,基地主任王萬鈞和副主任王時雨以及盤龍公安分局國保大隊的李金昌及另一名警察把我騙上了一輛單位的麵包車,車開出去三、四公里後,李金昌拿出一張勞教通知書宣布我被非法勞教三年,誣陷我擾亂社會秩序。

就這樣,我又被劫持到雲南省第二勞教所,我被關在一大隊,勞教所安排我在農田組,種水稻、玉米,姓李的教導員多次找我談話,讓我放棄信仰。我從進勞教所就開始抵制迫害,拒絕勞動,勞教所因此對我非法加期十個月。最後的六個月,我被轉到第三大隊。直到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我才從勞教所回家。單位停發了我在勞教所近四年的工資,給家中妻兒的生活造成極大的痛苦和負擔。

回來後,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公安分局警察、民族村派出所警察多次借故來騷擾我的生活,給家庭帶來壓力,妻子最終承受不住提出離婚,使我妻離子散,居無定所。

遭非法抓捕、判刑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一點半,我到昆明市大觀商業城發真相資料時,被一個便衣(大觀派出所協警劉忠)從我身後勒住我的脖子,之後又來了一個叫何勇的協警,他倆把我綁架到大觀派出所。到派出所後,先對我非法搜身,將我身上的鑰匙、存摺都非法搜走。通過我存摺上的名字,查到了我的單位,然後通知五華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馬斌和馬迎輝就來到派出所,對我非法審訊,問我還認識哪些法輪功學員,我不回答,給他們講真相

當天下午六點多,馬斌、馬迎輝、李猛及其他便衣將我綁架上車,拉到單位我所住的房子,非法抄家。在此之前,他們已經通知了我單位所在的滇池度假區公安分局,等我們回到單位時,度假區分局的人已經在單位大樓前等著了,他們一起到我家抄家。我不配合,不告訴他們我住在哪棟,這夥人搶走了我的鑰匙,強行打開了我的家門,從家裏搶走了李洪志師父的經書十多本,還有四、五十本真相小冊子、幾百張護身符、兩把切紙刀。抄家後我被直接送到五華看守所非法關押。五華公安分局昆公五拘通字[2011]130號拘留通知書上的辦案人是李猛、馬迎輝。五華公安分局局長丁華。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五華區檢察院批准,五華公安分局對我非法逮捕。二十多天後,五華區檢察院的兩個檢察官來看守所提審我,我向他們講了真相。隔了半個多月後,昆明市檢察院的檢察官來提審我,企圖誣陷我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並想從我的口中套出他們所想要的證據,但是沒得逞。昆明市檢察院檢察官來過兩次。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昆明市檢察院[2011]昆檢刑訴字第624號起訴書非法對我起訴,助理檢察員許齡心。

我的正義申辯 讓法庭兩度靜默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中旬我被帶到昆明市中級法院非法開庭,開庭前既沒有通知家屬,也沒有通知單位,表面有一個由七人組成的合議庭,還給我指定一個辯護律師。在看守所裏我就寫好了一份辯護狀,在法庭上,面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這個非法罪名,我要求給我解開反銬在背後的手銬,宣讀我的辯護狀。我來之前將我的辯護狀塞進袖口裏,可是審判長不同意,沒有給我解開手銬,說交上去他們自己看。我在辯護狀上寫了一段話:「法庭是維護正義的地方,是懲惡揚善的地方,是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地方,絕不是被邪惡勢力控制利用來迫害善良的好人的地方。」

審判長問我還有甚麼想當庭陳述的,我說:「我前兩次都是被非法勞教,沒有機會在公堂上為大法和我們師父申訴冤情,這一次我總算能站在公堂上,能為大法和我們師父申辯,關於公訴人給我的這個罪名,我提出三個問題:一、甚麼是邪教,甚麼是正教,正教和邪教的定義和衡量標準是甚麼,請你拿出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來;二、你有甚麼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來證明法輪功是邪教?三、我發了兩份真相資料,使國家的哪條法律受到破壞、無法實施?我要求公訴人回答,沒想到,全場頓時靜默了。公訴人情急之下竟然提出:「圍攻中南海是怎麼回事?」我說:「這個與本案沒有任何關係,但是既然你提出來了,我也可以回答你,你說的圍攻是根本不存在的,於是我給在場的人講述了四二五萬人和平大上訪的真相。最後我說:「怎麼能把這麼一群善良人的和平上訪說成是圍攻呢,怎麼到你嘴裏就成了圍攻呢?現在你的問題我回答了,請你回答我剛才提的問題。」頓時全場又再次陷入靜默,沒一人吭聲,於是審判長起身示意大家收東西散場,要求我在庭審筆錄上簽字,我拒絕簽字,我說:「這是一次不完整的提審,還沒結束,為甚麼要簽字?」之後我又被帶回看守所了。

非法判刑三年並開除公職迫害

我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十多個月後,二零一二年九月份,我才接到(2011)昆刑一初字第130號刑事判決書,然而判決書上的落款卻是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審判長是楊曉萍,代理審判員李興虎、李倩,書記員金書坤。在對我秘密開庭的法庭上就無人回答我的提問,卻在明知我無罪的情況下,枉判我三年。

面對非法判決,我向雲南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兩個多月後,(2012)雲高刑終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書依然維持邪惡的原判。審判長是鄒爾曼,代理審判員羅成,丁萬虎,書記員包媛萍。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我被送到雲南省第一監獄,第八監區,大隊長叫施德宏(同音)。監獄安排了八個犯人做我的包夾,給我專門安排了一個監室,我睡中間,其他人在周圍。白天、晚上四個人輪番守著我,晚上我睡覺,其餘四個人睡覺,另外四個人就守著我,白天又換四個人睡覺,另外四個人守著我。

一個月後,將我叫出監區,到一個布置很好的小花園裏,讓兩個邪悟的人來對我洗腦,逼我放棄信仰。每週一至五讓我到小花園裏洗腦,整整一個月的時間。我仍然堅持不放棄修煉,監獄教育科的兩個警察就親自出馬,對我非法洗腦,給我看一些污衊誹謗法輪功的音象資料,向我灌輸邪惡理論,也是每週一至五,週末兩天休息,整整對我洗腦了兩個多月,我依然沒有動搖。

監獄無奈,將我送回監室,之後漸漸的將守我的八個包夾人員撤離了幾個,最後只有兩個包夾守著我了。大隊長施德宏讓包夾給我帶了一本污衊大法的書,還讓包夾監視我看這本書。我也沒看,並勸其他人都不要看,最後把書丟了。

與我一起被非法關押在八監區的法輪功學員還有晉寧縣昆陽鎮古城村的李文波,在我出監獄的時候,他還因被迫害嚴重出現胃出血而住在醫院,此前,他曾幾進幾出監獄醫院。也將於近期冤獄期滿。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我從監獄回家,回家前,監獄沒有通知家裏,直接通知度假區分局,由分局告訴我兒子,回家當天,分局警察、社區街道辦和我兒子去接的我。我的工作則在監獄時就被非法開除,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單位來了兩個幹部,人事科長馮永康(同音),保衛科長董斌,到監獄將非法開除我的通知《關於清理事業單位未在崗人員處理的通知》給我,對我開除工職,叫我簽字。

二零一三年一月份,單位給我每月發五百多元的生活補助費,發到當年的十月份,昆體訓人字[2013] 17號雲南省昆明海埂體育訓練基地文件《關於清理事業單位未在崗人員的處理決定》非法對我開除工職後,就連這五百多元的生活補助都沒有發了,一直到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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