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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張永明自述被綁架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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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2015年7月27日上午9點50分,我看到有一個是9點22點打來的未接來電,號碼是0454-8232159,回撥過去,得知對方是佳木斯市向陽區環路社區的人,她問了兩個問題:1、你是不是郵信了?答:是。2、你還煉不煉(法輪功)了?答:煉呀。還沒等我再說別的,對方就掛斷了電話。

7月28日晚,父母在走到自家樓下時,與四個從樓內出來的警察對向擦肩而過。

7月30日晚20點左右,接到父親的電話,說家有警察在敲門。大約半小時後,再打電話問家裏的情況怎樣,得知母親已被綁架到佳木斯市向陽公安分局橋南派出所。

放下電話,我馬上回家。父親告訴我,開始沒給警察開門,他們用開鎖工具打開外房門,又用腳踹開第二道房門後,蜂擁而入。先綁架了不修煉的父親,到了樓下,橋南派出所警察孫東龍、李朋打電話與副所長單志宏核實過姓名後,放回了父親,又回來綁架了母親聶芳。

當晚22點,父親和我到橋南派出所,我問詢母親是否被綁架到此處,警察說是,隨後詢問了我的姓名後,遂將我也帶到裏屋給控制起來。

過了大約十分鐘,副所長單志宏手裏拿著一張郵單進屋問我是否郵訴江狀了,我說郵了。我問他是否看過了,他說看了。

半個多小時之後,母親從審訊室出來;我隨後被副所長單志宏叫進審訊室做筆錄,單志宏和警察李朋,將我的姓名、年齡、住址、個人簡歷(小學、初中、高中、就業時間、工作單位)、訴江時間、起訴(控告)人等信息填完表格,就讓我在自己的姓名上按手印,兩張表格,共按四次手印。之後,又以「擾亂社會秩序」為由拘留10天的拘留通知單上要我簽字。我就寫了: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權利,公民有控告任何違法者的權利,你們不該這樣對待我……並簽上了署名和日期。

副所長單志宏又問我按沒按過手印,我說沒按過。他拿來了黑印油和採印本,我不按。單志宏抓著我的左右手,將手印都按了一遍。我離開審訊室,又被帶進剛來的那間屋裏,說讓等領導批示。

大約半個多小時後,副所長單志宏進來了,說:「走吧,走程序去。」母親和我被帶到佳木斯市中心醫院做了心電、血壓、胸透,母親還被取了尿樣。檢查結果是我的各項指標均正常;母親的血壓為160/80。

單志宏、李朋和一個青年警察開車,大約在7月31日凌晨2點左右,把我們送到佳木斯拘留所,那裏的值班大夫拿著血壓計進來和單志宏說了甚麼,單志宏叫我簽進所單,被我拒絕,他在那張單上代簽後,告訴母親可以回家了。這樣,我被非法關押在了佳木斯拘留所。

進了拘留所我就開始絕食、絕水,8月4日下午獄警把我領出監室,我看到橋南派出所副所長單志宏和一個警察在監室門衛監控室等我,單志宏看到我後,帶我離開了拘留所。

走出拘留所,我看到一同來接我的同修和不修煉的父親。這時,單志宏讓我們自己走,說他們還有案子要去處理。我堅持讓他們送我們回家,同修不想難為他們,就讓他們將我們順路載到附近的30路公交車站點。

至此,5天的冤獄生活結束了,比拘留「期限」提前五天回家。回到單位上班,一切如常。

8月11日,我父親去橋南派出所要非法拘留我的「拘留通知單」,單志宏不給。8月15日,我又去橋南派出所要,單志宏還是不給,說:「給你,你們就往網上整。」我問他我的控告信是原件嗎?他說:「是,都有你的親筆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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