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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法弟子錢有雲的父母寫給檢察院的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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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1月16日】

武漢市檢察院:

我女兒錢有雲,原繫糧食飼料加工廠職工,家住江夏區飼料加工廠職工宿舍。

她於98年修煉法輪功。自99年7月20日非法取締,並誣蔑法輪功為「X教」
,故激起全國法輪功學員大量上訪,這本來是一件合乎情理、合乎法律的行動,並且是法輪功學員的莊嚴使命。法輪功學員是誠心實意向政府反應法輪功的真實情況:法輪功能使人身體健康、道德昇華、人心向善,是利國利民的上乘功法。可是政府不僅不採納民意,相反大批法輪功學員還遭到非關押。

2000年我女兒因連續去北京上訪兩次,並且在互聯網上簽名呼籲國際輿論制止中國政府迫害法輪功,故此,遭到判刑三年。她於2003年元月釋放。剛回家三個多月,即2003年4月,一便衣人員突然闖入她家非法、無理的要她在轉化書上簽名,否則送五里界洗腦班(原民兵訓練基地)。她說:「我修真善忍,究竟有甚麼錯,政府為甚麼要我說假話,為甚麼要我違心的放棄法輪功?」便衣蠻不講理,便打手機叫來了八、九個派出所的人,要在眾目睽睽之下,將我女兒強行綁架到派出所。有的說:「要她上樓簽個名了。」我女兒說:「憑甚麼,要我簽名走形式?」並且當眾揭露了他們的違法行為,私闖民宅綁架公民。女兒拒絕簽字。他們強行將我女兒綁架到洗腦班。

途中叫她簽字的人說:「你到洗腦班就知道厲害了。」我女兒對他說:「江澤民違反憲法,違反國際公約,是真正的壞人頭子,而你們助紂為虐也是做壞事,你們欺壓善良無辜,也違背你們的職業道德,也一定會遭報應的。

一進洗腦班,多人對我女兒進行圍攻,要她按他們的規矩站在劃定的一個小圈子裏。女兒說:「腿在監獄裏被迫站抽了筋,不能站。」他們強迫我女兒站,她就坐在地上。他們連續九天不讓女兒睡,公、檢、法輪流威逼我女兒簽字、寫東西。不寫就打耳光,抓頭髮,朝身上踢,踩腿。打得她全身痛了好長時間。開始幾天洗腦頭目不露面,第三天區一科王國良,610辦公室楊家煜分別跟我女兒談。楊家煜偽善的叫我女兒不要自找苦吃;王國良先是勸,見不行就謾罵大法和大法師父,我女兒告誡他這種不道德行為對你毫無好處,他當即回覆我女兒,他不怕甚麼善惡報應,說他現在不是活得好好的嗎?他又談起江夏區所謂轉化法輪功學員的事。我女兒說全是假的,是迫害的,是見不得人的。他說,你說是假的,這回我就要跟你來個真格轉化,到時候你想簽名還沒那回事呢。又假惺惺問我女兒這幾天怎麼樣,我女兒說我要求睡覺,他說寫了東西才能睡。我女兒說他們打我,王國良說我女兒誣陷人。我女兒便把踢青的腿給他看。他也無法狡辯了。

第九天,王、楊突然召集包夾監管班子開會。之後這些人便一下圍著我女兒,區法院的黃改走上來朝我女兒臉部猛打不停,女兒臉上頓時火辣辣的,眼冒黑星,直到他打累了,手打疼了,旁邊的人實在看不下去把他拉開,他大罵不停地叫囂說老子就是壞人,就是要打你,說著又朝我女兒下身猛地一腳踩來。打完後王國良陰險的笑著過來問我女兒想通了沒有?女兒忍不住大笑起來說:「你們對按真善忍做好人的人,也大打出手!」他又說不要誣陷人,威脅我女兒說:不要亂說。我女兒把打腫的臉給他看,他無言狡辯。

第二天她的眼睛青紫紅腫得很大,無法睜開,派出所唐所長和他的妻子在那辦事,就勸她何苦這麼認真。我丈夫第一次來勸我女兒簽字時看到女兒身上的衣服都被他們扯破了,腳腫得不能穿鞋,身上遍體鱗傷。一個包夾監管對我女兒說:「你真固執,他們那樣打你,我都看不過去,常叫他們不要打。」她說其實他們根本不想打,只是那些頭目指使的。一個姓朱的對我女兒說:你就在我面前轉化簽個字、讓我在退休前記一功。我女兒說:我們按照真善忍法則煉功做好人,應該說真話,你叫我轉化,轉化到那裏去呢?你們這樣迫害法輪功,打擊善良、愚弄百姓。肆意剝奪人的信仰及人權又有甚麼道理呢?有些人常誣蔑說我們煉功人不要家,真是我們不要家還是江××逼迫煉功人有家不能回,甚至家破人亡呢?你們要我轉化就是想得功勞、得金錢、得報酬嗎?把自己一時的名利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於心又何忍呢?問得他無話可說。

在九天的迫害中,市監獄中隊還派兩個曾主管我女兒的幹警來看女兒的轉化情況,女兒正告他們說:「我會堅定大法、堅持真理的!政府中少數人的強制也是改變不了我的心的!」

我女兒在經歷了洗腦班極大的迫害後,五月份成功走脫。12月間她在江夏區大橋鎮講真象時又被大橋派出所綁架。並判勞教一年半,現仍非法關押在何灣勞教所女子六隊。剛入隊時就遭到罰站三天,吊銬四天,由3人輪流看守,不讓睡覺,後來還強制勞動。女兒不得不採取絕食抵制,要求停止對她的肉體與精神的雙重迫害。於是他們又強制野蠻灌食。由於長期遭受迫害,導致我女兒長期頭痛,雙腳嚴重受損,停經、大便不正常、全身疼痛難忍,危在旦夕。

惡警請一姓付的私人醫生,專門參與灌食迫害大法弟子。據非法輪功勞教人員說,此人是一獸醫,參與迫害大法弟子四年了。他一邊迫害大法弟子,一邊污言穢語,每次還強行收費30元,從大法弟子的錢中扣除。

何灣勞教所並且一直不准親屬接見。參加迫害的惡人有女子六隊副長黃虹,教導員劉輝,幹警胡芳。

綜上所述,何灣勞教所黃虹,劉輝、胡芳,江夏區一科王國良及書記楊家煜,區法院黃改,觸犯了刑法第3條、第4條、第26條、第29條、第30條、第234條、第238條、第245條、第246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51條。

此外,憲法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注法輪功不是宗教,公民有信仰法輪功的自由)
第3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3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第3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2003年12月12日通過的、修改憲法部份內容第7條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

並且今年五月國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發出通知要嚴格檢查政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

以上情況請求上級政府領導、司法機關調查核實。我們期盼著有一天政府能還老百姓一份公道。秉公無私、懲惡揚善是國家之大幸,是民族之大幸。現在救人如救火,我的女兒病危在旦夕,故此特懇請政府協助,刻不容緩的把她放回診治,挽救她的年輕生命為盼!


申訴人:錢有雲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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