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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大法弟子李文軍的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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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1月7日】

申訴人:李文軍,1967年11月15日生漢族中專文化
吉林市人、家住吉林市高薪區二委聯繫電話:0432-4657658
申訴人李文軍對吉林市勞動教養委員會2004年4月15日吉市勞字[2004]11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一、撤銷吉市勞字[2004]11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
二、立即釋放被無辜關押的李文軍

事實與理由

一、對李文軍進行刑訊逼供,依據刑訊逼供的結果作出決定教養。

李文軍在2004年3月16日在吉林市客運站與他人乘車去外地在客車上等候開車時,上來一夥人說李文軍坐錯座位了,並不由分說將李文軍和朋友架下車並往值班室拖。強行將兩人搜身,李文軍身上只有些現金並無他物,這夥人就用衣物將兩人頭蒙上,架上一輛麵包車送往吉林市昌邑公安分局維昌派出所。

過了四、五個小時,維昌派出所警察才來詢問李文軍,李文軍因無任何違法行為,又不知是何人給強行綁架到此處,所以甚麼也沒有說。警察白剛,副所長徐新革以及警校實習生等幾人長時間打李文軍臉部,把臉部都給打成紫紅色,他們仍不罷手,又把李文軍打倒在地,有的用腳猛踩、踏頭部;有的用腳渾身亂踢,他們還用塑料口袋把李文軍頭給套上,不讓呼吸,差點憋死,又多次將李文軍的頭往牆上撞。如此這般折磨到兩個小時左右,才將李文軍送到吉林市昌邑公安分局的一個大鐵籠子裏。

維昌派出所的所謂「口供」是在這種情況下被炮製出來的,刑訊逼供後的「口供」怎能做為定案的根據?

二、李文軍不符合勞動教養條件

依據國務院轉發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0條規定:對下列幾種人收容勞動教養其中的第四項為: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等擾亂社會治安,不夠刑事處分的,而李文軍的行為並不違反其中的任何一項,即沒有聚眾鬥毆,也沒有尋釁滋事,更沒有煽動鬧事,等各種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怎能依此條規定將李文軍勞動教養?明顯是濫用法律。

三、李文軍沒有違反任何國家法律

勞教決定書稱李文軍夥同他人在他人住宅內,用打印機等製作法輪功宣傳品,這與事實不符。李文軍有時住在他人家裏這沒錯,但不能因為有時住在那兒,就說李文軍在他人住宅內印製了書籍,小冊子和宣傳品,況且連房主本人都說根本沒有小冊子和宣傳品,這是在栽贓陷害這兩人。住宅中有法輪功書籍,並不違反國家法律,因為法輪功書籍在互聯網上是可以免費下載,並不是甚麼秘密,就算是印製了法輪功書籍也不能認定為是擾亂了社會秩序。法輪功書籍只是修煉者自己修煉的指導書籍,怎能算擾亂社會秩序?

綜上所述,吉林市國安支隊的人以莫須有的理由將李文軍綁架,既未出示證件,也未表明身份,而維昌派出所的個別民警,違反了《警察法》中不准刑訊逼供的規定,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並造成了嚴重後果,依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應將打人惡警繩之以法,體現出「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利益犯罪案件」一系列健全法制,保障人權舉措的真正意義。撤銷吉市勞字[2004]11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立即釋放被無辜關押的李文軍,體現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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