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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輪功學員洪永玉的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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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9月28日】

審判長先生:

我叫洪永玉,由於堅持自己的信仰─修煉法輪大法,被起訴並被判刑。本人依法請求申訴。下面幾個方面證明我沒有破壞法律實施。

1、從事實數據上證明:起訴書用從我家搜出的法輪功真象資料和幾張真光碟和一些自己用毛筆寫好的「法輪大法好」、「法輪大法是正法」和「還我師父清白」等標語,起訴我利用法輪功宣傳品和×教宣傳品。在沒有列舉任何實質性事實根據的情況下,引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進行了量刑,並得出了「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起訴結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條: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量刑法則。起訴書中沒有任何事實根據的量刑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我再以發放真象資料和真象光碟的幾個主要事實,證明我沒有破壞法律的實施。真象資料中有「天安門自焚真象」,我們運用法律賦予我們的檢舉、揭發、控告權,用誠懇的態度、科學的分析和大量無可辯駁的事實根據和被害人的血淚控訴、檢舉、揭發、控告了他人製造的冤假錯案、栽贓陷害的違法犯罪問題,特別是「天安門自焚真象」所有的事實根據全部取材於「焦點訪談」、「新聞聯播」所播出的錄音、錄像和文字圖片。綜上所述,我們依法檢舉、揭發、控告他人違法犯罪問題,絕沒有破壞法律實施。

2、從方式方法上證明:我們沒有破壞法律的實施,前面談到我們依法向黨、向政府及各級信訪部門、公檢法及人民群眾檢舉、揭發、控告他人製造冤假錯案、栽贓陷害的違法犯罪問題,這是我們的權利。我們不向政府、向人民群眾檢舉揭發、向誰檢舉揭發呢?再看製造冤假錯案、栽贓陷害的惡人,他們利用「焦點訪談」、「新聞聯播」,面對的也是政府和人民群眾,可是他們向政府、向人民群眾散布的卻是違法犯罪的那些東西,與我們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相比較,在這麼明白的是非面前,到底誰破壞了法律的實施呢?

因此,面對我們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的事實根據,不問青紅皂白的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即「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迷信破壞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作為準繩去量是沒有準繩可言的。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這問題,經查證屬實或提供重要線索促使其他案件得以偵破,為立功的表現,我們不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了「天安門自焚真象」等這麼大的案件,有人在天安門自焚現場用器械猛擊劉春玲頭部使其當場倒地死亡,和猛擊頭部時器械變形反彈飛起來的重要線索,還有焦點訪談播出的自焚前、自焚現場、自焚後的同一個王進東卻長著形狀大小完全不同三種耳朵的重大可疑線索;起訴書不但不認定我們的立功表現,卻不作任何調查就起訴我破壞法律實施,這不是剝奪了我們檢舉揭發控告的權利嗎?再看製造冤假錯案、栽贓陷害的人,有那麼多事實證據檢舉揭發控告他們,而他們卻逍遙法外,這不是在法律上享有特權嗎?

綜上所述,我們依法檢舉揭發控告他人違法犯罪問題,不但沒有破壞法律的實施,還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這才是正常的。

真象光碟和真象資料你們那裏都有,都可以看。真理永遠經受得住時間的檢驗。我認為我所做的一切都沒有錯,讓更多的人做好人沒有錯,我之所以要這樣做(發真象資料、光碟和寫標語、貼標語),目地是為了更多的人知道真象、不受矇蔽。

申訴人:洪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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