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苑縣農民胡佔峰,其妻因修煉法輪功,被當地東呂鄉不法官員抓捕勞教三年;其16歲不修煉的長子被非法關押,刑訊逼供;胡佔峰本人被追捕,不得不與12歲的次子被迫離家出走。日前,胡佔峰已就此向有關部門依法提請控告。以下是控告申訴書全文:
控告申訴書
我叫胡佔峰,42歲,漢族,高中,家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縣東呂鄉南王莊村,我妻子張小麗因修煉法輪功,被非法勞教三年,關押於保定市八里莊勞教所,現將迫害事實控告如下:
2003年5月份,前任鄉長帶人從我家搜出一本《轉法輪》,為免於迫害,我妻被迫流離失所。今年春天新上任的鄉長、人大主席樊文志多次到我家中騷擾,指著我說:「我非叫你家破人亡不可。」為達到其險惡目的,樊文志後又多次假惺惺的到我家說:「快叫小麗回來吧,看你種地多辛苦呀,叫她回來幫著你種地,料理家務,搜出書的事早沒事了,我保證她回來沒事。」還說:「小麗又沒犯法,叫她回來吧,保險沒事,有了事朝著我說。」我信以為真,將張小麗叫回家收秋。結果於2004年9月18日晚9時許,樊文志趁張小麗在家收花生之時,帶領20多人將她綁架,之後又妄圖勒索1萬元鉅款,因我不拿錢,樊文志氣急敗壞,將張小麗送至清苑縣洗腦班。由於她不轉化,絕食抗議,於11月5日被送至保定八里莊勞教所,非法判勞教3年,至今關押三個月有餘,張小麗為反迫害,現已絕食絕水兩個多月,生命垂危。
樊文志在鄉政府一邊穩住我,說:「我們共同想辦法營救小麗,」一邊卻暗中緊鑼密鼓,妄圖使我家破人亡,終於在2004年12月1日晚,樊文志帶人去抓我,因我不在家,就將我的長子胡山(16歲)非法綁架作人質,我忍痛留下12歲的次子(後又將其接出)離家出走。
樊文志對我尚未成人的長子刑訊逼供,大打出手,把我兒子胡山的頭上打出幾個包,臉及身上多處青紫,非讓孩子承認煉法輪功不可,孩子被屈打成招。這樣樊文志就有了迫害的依據,就可以將孩子送洗腦班加重迫害,就可以無限期關押,就可以達到使我「家破人亡」的目的。樊文志還不罷休,派人將南王莊村各村口把守,家門口也有陌生人在夜間蹲坑,妄圖抓捕我。致使我萬般無奈,忍痛離開自己的家,帶著12歲的次子四處漂流,家不能回,地不能種,診所不能開,孩子不能上學,真是妻離子散,骨肉分離。中國之大,天地之廣,卻是有話無處說,有冤無處訴。
中國「刑法」規定第239條:以勒索財務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綁架他人作人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第36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樊文志干涉張小麗信仰自由,非法闖入我家,不出示任何證件,將張小麗和胡山無故綁架,觸犯了以上法律。已構成干涉信仰自由罪、超權越職罪、無視法律罪,以權代法罪、私闖民宅罪。所以我依法提請控告。
此致
控告人胡佔峰
2004年12月18日
原告:單思源,女,34歲,漢族、大學文化,金昌市金川集團公司培訓中心電氣教研室教師
崇金霞,女,31歲,漢族、大學文化,金昌市金川集團公司培訓中心電氣教研室教師
被告:金昌市國家安全局、金川區法院辦案人:審判長魏崇文、審判員張慧凝、楊立強。
案由:被告的徇私枉法、瀆職行為侵害和剝奪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權和信仰自由權等多項基本權利
訴訟請求:
1.撤銷對原告的非法判決【2003】金刑初字第006號,立即停止傷害,無條件的釋放原告。
2.賠償對原告非法關押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3.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應法律責任。
事情經過及申訴理由:
單思源於2003年4月24日被金昌市國家安局以「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非法抓捕、非法搜查私人住宅、辦公室,偵查人員採用非法手段,刑訊逼供,捏造犯罪事實。同年5月28日單思源被非法逮捕,並於2004年1月16日由金川區人民法院非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崇金霞於2003年4月24日被金昌市國家安局以「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非法抓捕、非法搜查私人住宅、辦公室,偵查人員採用非法手段,捏造犯罪事實。同年5月28日崇金霞被非法逮捕,並於2004年1月16日由金川區人民法院非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申訴理由
1、金昌市國家安全局偵查人員,金川區法院及辦案人員在偵查、審理關於我們的案件中不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從而違背了司法人員應有的道德和良心,褻瀆《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規,顛倒黑白、混淆是非、縱容違法、枉判無辜、肆意踐踏人權。法律的尊嚴在他們心目中早已蕩然無存,因此我們必須上訴,一則維護我們的合法利益,再則維護法律的尊嚴。
2、依據法律,嚴肅的說,直到今天,煉法輪功在中國也完全是合法的。許多人都認為是國家把法輪功定為了×教,其實根本就沒有。第一次將「法輪功」冠以「×教」二字的是江澤民。他在1999年10月25日接受法國《費加羅時報》記者採訪時第一次提出「法輪功就是×教」的說法。第二天,《人民日報》便發表了題為「法輪功就是×教」的社論。《人民日報》的社論是法律嗎?不是。我們都記得若干年前的《人民日報》還發表過「將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進行到底」的社論。「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進行到底了嗎?也沒有。《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何其他機構、個人均無立法權。江澤民和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稱法輪功是×教這一說法是非法的。
99年10月30日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但這一「決定」僅是對「邪教」的認定與處罰,根本就沒認定 「法輪功」是×教。 按照人大對「邪教」的定義,法輪功不是X教。法輪大法讓人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道德高尚的人。做任何事情我都以他人利益為重的好人。全世界已有一億多人在修煉法輪大法,他們遍布5大洲,60多個國家,來自不同的民族。海外大法弟子中多數是碩士、博士等高學歷、高階層的人士,世界各地也已相繼成立了明慧學校,教育小孩子從小就修大法做好人。有些國家還組織看守所、監獄的人修大法,啟發人的良知。法輪大法已獲得了一千多項來自不同國家和地區政府的褒獎,被譽為「高德大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有結社的自由」;「有集會、遊行、示威、言論、出版、信仰自由」的條款。法輪大法向世界撒播著「真、善、忍」的種子,那麼下載、製作、傳播介紹法輪大法真實情況的各種文章、小冊子、光盤等資料是完全大善的行為,高尚的行為。法律本來是抑惡揚善的,現在我卻被非法判決有罪,依據《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所以任何對我們的非法指控都是強加的和違背法律和道義原則的。
顯然,江集團利用了許多老百姓不懂法律而玩了一個偷換概念的把戲:先用《人民日報》發一個「法輪功就是×教」的社論,再由人大通過所謂懲治×教的實施細則,很多人就以為鎮壓法輪功已有了法律依據。因此依據法律,嚴肅的說,直到今天,煉法輪功在中國也完全是合法的。江澤民和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犯有誹謗罪。
3、2003年4月24日,金昌市國家安全局不法人員破壞性地搜查了單思源和崇金霞家、辦公室,拿走了真象資料、電腦、家庭娛樂用的錄像帶等。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十三條的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等條款,違反了《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之條款。金昌市國家安全局不法人員在非法關押單思源、崇金霞期間對單思源刑訊逼供連續提審九天,其中至少三天不許吃喝、不許睡覺,致使單思源身體和精神倍受煎熬。他們違反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之條款。違反了《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4、金川區人民法院徇私枉法、瀆職,知法犯法
我們沒有破壞任何現行法律的實施。而我們只是告訴世人真象:我們煉功群眾是被冤枉的、是被迫害的、「法輪大法是好的」,完全符合《憲法》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之規定。卻被扣以「破壞」罪名迫害,這是哪家的定罪邏輯?!
各位法官一定知道:《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也就是說任何個人、包括國家機關的負責人要認定事項與問題都必須依約定俗成的程序通過,並作出結論方得有效。意圖把個人意見強加於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和全國人民頭上都是擾亂法制、破壞法統、亂法亂政的行為。這都是應當受到制止與糾正的。法官不追究那些真正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反而判無辜受害人有罪,這不是徇情枉法又是甚麼!一審的法官們在強權與真理之間,選擇了強權;在麻木與善良之間,拋棄了良善和勇氣;在漠然與道義之間,遠離了坦蕩與正義,做出如此荒唐的裁決。他們違反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以上事實在【2003】金刑初字第006號判決書中提及的各種所謂證據、證人證言等都可以找到事實依據。
各位法官: 現在迫害法輪功的首惡江××已在十多個國家被起訴。善惡有報,所有兇手將承負歷史、道義和法律責任。現有多人,如羅幹、趙志飛、蘇榮、劉淇等,因迫害法輪功學員,不僅在海外被告上法庭,而且已經被判有罪。
甘肅省的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例如:陸浩、洛桑•靈智多傑、甘肅省勞教一所、二所等均被列入追查國際追查的名單中,金昌市國家安全局、金川區公安分局的李敘和、韓中玉、孟家賢、李新華等,610成員鄧少軍、康堅、李成龍等也被列入追查國際追查的名單中,無論時日長短、無論天涯海角,追查國際一定要將參與非法迫害的不法人員繩之於法。法網恢恢、善惡有報。
各位法官:我相信你們具備一個真正人民法官的道義和良知,為民伸冤、維護人間正道和法律尊嚴是你們的天職,所以我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懇請法院伸張正義,作出撤銷違法判決、追究被告人相關刑事、民事責任的正確決定。
謹呈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單思源、崇金霞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