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大陸受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申訴書彙編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4年12月28日】

  • 武漢市李友雲寫給檢察院的申訴信

  • 上海市退休教師裴珊珍寫給最高檢察院的申訴書

  • 吉林市大法弟子劉明輝的申訴書

  • 武漢市李友雲寫給檢察院的申訴信

    檢察院各級領導:

    我叫李友雲,女,今年59歲,住武漢市礄口區榮華街建樂小區27棟5號門一樓。從45歲開始我患有肝病,胃病、食道梗阻,心臟病,神經衰弱。由於長期病魔纏身,經中西醫治療,又練了許多種氣功都無效。1996年4月有緣得了大法,修煉法輪功後各種疾病不治而癒。99年打壓法輪功後,不讓我們煉功,失去了煉功環境。為了向政府講真象,反映我煉法輪功後身心受益的真實情況,我到北京上訪。可是,當時政府不但沒有解決我的根本問題,反而從北京駐京辦把我帶回武漢工讀學校關押。回家後我堅持在公園煉功。

    2000夏季在礄口公園煉功被惡人舉報,被送往武漢市礄口區遊藝路建工旅社關了一個星期,強行收取我的生活費、住宿費共計800元左右,每天派人輪流日夜監控,罰站,不准睡覺。由於我所反映的實際問題沒有得到根本的解決,於2000年11月再次進京上訪。當時被便衣警察非法攔住,將我送往武漢市東西湖區額頭灣「洗腦班」,當時正好媳婦要臨產了,我說我媳婦要生孩子了,我不能去,結果還是被強行抓走,被關押迫害18個月。後來造成兒子、媳婦鬧離婚,妻離子散。

    2001年正月初一,在關押期間因抄監,抄走了《轉法輪》一書,懲罰我們法輪功學員,逼迫我們90多人轉圈,不給飯吃,其中還有87歲的老人。在嚴寒的天氣手不許插在口袋裏,誰將手插在口袋裏,就從圈中拉出來毒打,打得頭破血流,被狠狠的推倒在地。大法弟子齊聲呼喊人民警察愛人民,制止強暴。為了抵制這種殘酷的迫害,大法弟子90多人開始集體絕食抗議。為了分化瓦解,他們將我們分了一部份人到武漢市礄口區工讀學校關押迫害。

    在非法關押期間,我們失去了一切自由。房門上都挖了洞,安上透明玻璃來監控我們的一切,連大小便都失去了自由。大便每天早上要憋2-3小時。在憋不住的情況下肚子痛得很難受,沒辦法只好叫醒他們,但他們不但不理睬,反而還慘無人道的關我們的禁閉。每間房門上貼有五不准,吃的飯菜還不如犯人吃的。四道門鎖把我們緊鎖在牢房裏。為了達到他們誣陷法輪功創始人的目地,就在關押我們的房間走廊裏掛上誹謗師父的圖片。我們大法弟子都是在做好人、做更好的人,根本沒有像誹謗圖片上的那種事情。為了抗議這種不公平對待,我們只有採取絕食,不吃不喝。

    2002年6月份,以朱俊為首的一夥人,要我們寫違心的東西,我不寫,就用車輪戰進行迫害:光著腳在草地拔草、不准坐、不准蹲、不准洗澡、不准穿鞋、雙手反捆、頭上頂盤子、戴高帽子(如同文革整人的形式)以及胸前、背後都貼誹謗師父的紙條,等等。白天靠牆曬太陽,晚上餵蚊子,日夜走草地。李兆筋要我像青蛙一樣在地上趴,對我進行人格侮辱,我當時對他說:你不應該這樣做。話音剛落,他把髒物塞進我的嘴裏,不准我講話。緊接著有人往我身上灌水,用雪碧瓶子打我的頭,緊捏腮窩。這樣的折磨持續了7天8夜,結果整得高血壓,當即送往武漢市第十醫院搶救。在我生命垂危的時候,他們還不甘心,又慘無人道、變本加厲的連續迫害6天6夜不准睡覺,總共摧殘了13天。

    我真是艱難地度日如年哪!不知道白天黑夜,聽見鳥叫才知道是早晨。因長期遭受殘酷的肉身和精神折磨,回來後我的身體一直疼痛難忍。我們修煉人都是無辜的善良百姓,只是煉功做好人,修煉真善忍,竟受到如此不不公的對待,天理不容啊!希望善良的人民和各級領導支持我們的正義舉動,盼望各級領導公道公正的對待我們,懲惡揚善,早日結束持續五年之久的迫害,使國家太平,人民幸福!

    李友雲
    2004年8月25日


    上海市退休教師裴珊珍寫給最高檢察院的申訴書

    從新聞媒體得知,最高檢察院從今年五月到明年六月,全國檢察機關在全國開展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專項活動。為嚴肅國家法紀,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特寫此信。

    我叫裴珊珍,女,61歲,法輪大法修煉者,家住上海市靜安區南陽路183弄2號1508室,原向群中學退休教師,現併入市西中學。

    2000年6月因進京上訪,向政府講清法輪功真象,判擾亂社會治安,在靜安看守所拘留7天;同年7月13日,因散發真象資料,刑事拘留35天,8月18日批捕,11月14日在靜安人民法院公開開庭,指控我「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因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修煉法輪功,只是為了修心養性,祛病健身,何罪之有。次年2月20日,不服所定罪名,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4月開庭,駁回上訴。仲裁不得再上訴。

    同年3月,有緣人向我借了一盤李洪志師父講法錄音帶,判我擾亂社會秩序,在本人沒有收到勞教判決書情況下,強行送勞教2年。

    以上多次判罪與事實不符又無法律依據,本人不服提出申訴。

    當我步入中年後,多種疾病纏身,求醫成效甚微,苦不堪言,對人生已失去了自信和樂趣,在絕望中我有幸在報上看到介紹法輪功是性命雙修的上乘功法,對祛病健身有特效。九五年在襄陽公園找到了煉功點,又在書店有緣得到了李洪志師父的著作《轉法輪》,學煉法輪功三個月左右病情有了好轉,一年以後多種病痛神奇的消失了,九五年至今沒有花過國家一分錢醫藥費,親身體驗了無病一身輕,健康生活的快樂。

    因法輪功義務教功,簡單易學,深受廣大健身者的青睞。它以宇宙特性「真、善、忍」指導煉功,特別注重修心養德,提高心性,因此煉功之餘我們常聚在一起學法修心,切磋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問題,如家庭,鄰里,單位等發生矛盾如何向內找,找自身不足之處,把它做好,因而普遍出現了家庭成員之間關係改善了,鄰里的矛盾糾紛化解了,在單位工作不圖名利,多盡責任等自覺向善的行為。《轉法輪》中說:「如果人人都向內心去找,人人都想自己怎麼做好,我說那社會就穩定了,人類的道德標準就會回升。」我們在交流中取長補短,互相學習,共同提高,做更好的人。彼此關心,鼓勵精進。生活在這樣一個純淨、祥和愉快的環境裏,身心得到不斷昇華,因此祛病健身療效特別顯著。人人受益匪淺,因此都想把這利國利民的好功法傳授給家人和親朋好友,讓更多的人身心受益,就這樣以人傳人,心傳心,煉功者日益巨增,促進了社會的安定團結,提高了人類文明素質,這對任何一個制度的國家來講都是一件有百利無一害的大好事。

    但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99年7月突然開始鎮壓法輪功,如晴天霹靂,各地出動警員強行驅散煉功人群,抓捕義務教功人,收交法輪功書籍、音帶……。這不禁讓我想起四十多年前的文革,曾記得當時我正在讀大專,一夜之間,我們崇敬的師長,院領導都成了反動學術權威、叛徒、特務、走資派等,那時因年輕無知,在高壓下參與了批鬥活動,使培養、教育我們的恩師深受肉體和精神的摧殘。至今我還時時受到良心的譴責。追溯中華歷史,幾千年的文明史,湧現了一批批為了正念正信,頂著壓力敢於講真話的忠良之臣,他們是真理的捍衛者,是中華民族的希望,是偉大、純真、善良的民族脊梁。

    如今人類已進入文明的法制時代,那無法無天的亂法亂政行為應當受到制止與糾正。真正貫徹執行以依法治國、以德治國的強國之策。

    依照《憲法》第三十三條「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的權利。」第四十一條及信訪條例,賦予公民有信訪的合法權利,有向政府及領導者提出批評建議和要求更正的權利。為此,我依法進京上訪,向政府講清法輪功的真象,履行一個公民應盡的責職和合法權益。在上訪中我按上訪的有關手續,和平、善意,講述自己煉法輪功後的親身體會,讓政府正面真實的了解法輪功,消除誤解,善待法輪功。但令人失望的是信訪辦的工作人員,讓來訪者填寫完表格後不問緣由,一律面對牆壁坐在走廊的地上,等人押回原籍拘留,信訪辦成了抓人處。《憲法》三十三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這一條條《憲法》條款給予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國家信訪辦卻遭到如此不公的待遇。人民的信訪部門為甚麼要阻擋信訪?阻擋公民向政府溝通的渠道?更不該把熱愛祖國,支持、愛護政府,維護《憲法》尊嚴,敢講真話的善良正直的人民推到敵對面去,人民的政府聽不進人民的心聲,這不令人心寒嗎?

    「實事求是」是黨一貫的工作作風,但在對待法輪功事件中卻違背了這個原則。開始鎮壓時,宣傳媒體每天滾動播放的是「不讓人看病,因延誤治療,害死了多少多少人。」「北京的傅怡彬失去了人性,凶殘殺妻、弒父。」「天安門自焚事件」……鋪天蓋地,使很多不明真象的世人被矇騙,毒害,仇恨法輪功和煉功者。法輪功要求煉功者「不能給人治病。」 媒體斷章取義說成了「法輪功不讓人看病。」 北京的傅怡彬,鄰居證實他是一個精神病患者。用一個不正常人的瘋話加害法輪功,那誰更瘋呢?天安門自焚行為與法輪功的法理完全背道而馳。李洪志師父的著作《轉法輪》裏特別強調煉功人不能殺生,因為殺生會造下很大的業力。自殺也是有罪的。這是每個煉功者都十分清楚明白的,真正的煉功者會這樣做嗎?會去破壞法理害自己嗎?

    看過「天安門」自焚電視片的,都不約而同提出不少疑點。自焚事件理應是個突發事件,從自焚畫面看,拍攝自焚現場的長焦距鏡頭是從高處拍攝的,攝像機鏡頭是移動的,並且跟蹤拍攝了整個事件,鏡頭首先跟著警察,然後隨著警察移動到事發地點,讓人感到整個拍攝過程是事先安排好的。

    新華社報導,王進東首先點燃火燄,四名警察立即取出滅火器,不到一分鐘,迅速撲滅了火燄。在天安門自焚,史無前例,廣場上沒有滅火器,警察也不會背著滅火器巡邏,怎麼可能四個人同時立即拿出數個滅火器?

    王進東右邊拿著滅火毯的警察沒有緊急滅火的動作感,好像在等著甚麼,細看原來是在等王進東喊完有關法輪功的口號。這樣的鏡頭場面發生在整個突發事件的一兩分鐘以內,而且攝影機處在最佳的拍攝角度,這會是偶然的巧合嗎?
    報導中說,王進東是法輪功老學員,但他打坐姿勢和喊出的口號內容都不是屬於法輪功的。這說明甚麼?

    報導中說,王進東被嚴重燒傷,但是電視片上他兩腿中間盛過汽油的塑料雪碧瓶居然完好無損……。種種破綻不一一例舉了。這樣做的背後目地何在?為甚麼害怕第三方來驗證。

    從李洪志師父在國內傳功至今,法輪功已洪揚世界60多個國家,在大陸被鎮壓以前的7年裏,從沒有法輪功學員自焚、殺人事件發生,在大陸以外全世界任何一個地區也從來沒有法輪功學員自焚、殺人事件發生,鎮壓法輪功以後,國內媒體多次報導這類惡性事件,這不奇怪嗎?

    我是法輪功親身受益者,可以實事求是證實法輪功是祛病健身、修心養性的好功法,給人們帶來的是身心健康和道德的回升。一個利國利民的好功法卻遭到詆毀,有點良知的人,怎能昧著良心聽之任之呢?在上訪申訴無門的情況下,我無奈只得向周圍鄰居散發法輪功真象資料,這既沒有影響社會治安,也沒有傷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幫助建立司法公正,維護法律尊嚴。但為此我遭到抄家和抓捕。

    在靜安看守所關押了七個月之久,度日如年。開庭時指控我「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這一切讓我至今還困惑不解。法輪功要求人修心養性,放下名、利、情,心懷真、善、忍,碰到問題向內找,做一個先他後我,罵不還口,打不還手的好人。如果這是邪的話,那麼甚麼是正的呢?早晨去公園煉煉功,祛病健身,煉完功學員聚在一起學習,切磋碰到問題如何向內找,互相交流修心重德的體會,彼此鼓勵精進,只為身心的淨化再淨化,這樣一個不抽煙,不嗜酒,不賭博,不沾邪淫,不貪污受賄,不為名,不為利,以苦為樂的人群是在參與××組織嗎?真誠、善意、和平、依法向政府、鄰居講清法輪功的真象是擾亂社會治安,破壞法律實施嗎?我們為何要到處講真象?如果當初沒有人製造事端干擾、破壞我們煉功環境,如果我們沒有遭到這麼多不公正的待遇,我們要講甚麼真象!究竟誰在破壞法律實施?

    按照我國《憲法》、《立法法》、《刑事訴訟法》規定,定性定罪過程必須是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兩高」對法輪功的司法解釋和處理辦法是同時發布的,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對涉及到千家萬戶,關係到成千上萬公民合法權益的大是大非事件,應按司法程序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取證,廣泛了解民意,聽取民聲,集體商定,依法秉公處之。那麼現在的一切也許都不會發生。

    自99年7月20日以來,執法機構對迫害法輪功持的所謂法律依據是「民政部」和「公安部」的通告和「兩高」的解釋。依據我國《憲法》「民政部」和「公安部」屬於政府行政部門,非立法機構,所發通知屬於行政文件,不是法律條款。對法輪功的定性既無合法的司法程序又無「人大」最高權力機關的正式文件,將××的罪名直接扣在法輪功頭上甚至作為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難道不是在破壞法律實施嗎?

    李洪志師父所有的著作和講法錄音帶,一切都是公開的,你們可以親自讀一讀,聽一聽,都無一例外在反覆強調修心養性的重要性,教人如何做一個無私重德的好人,完全有助於促進社會安定團結,提高人民文明素質的法理。一個有緣人向我借了一盤李洪志師父的講法錄音帶聽聽,難道教人向善也要定罪嗎?何況我是被動的。為此又一次遭到抄家和抓捕,說是「擾亂社會治安」,在無任何合法手續下,四個高大男警強行綁架我從家裏扭送靜安看守所。

    在看守所裏因我堅持煉功,不願放棄「真、善、忍」信仰,竟把我銬在鐵柵欄上,用毛巾勒住我的嘴,幾次險些背過氣去。面對不公正的待遇以絕食和平請願,竟遭強行灌食,掐傷了我的兩頰,擦傷了我的鼻腔和喉管,吐血不止,在本人沒有接到勞教判決書的情況下,強行送勞教二年。

    按《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對下列幾種人收容勞動教養:
    (一) 罪行輕微,不夠行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
    (二) 結夥殺人,搶劫,強姦,放火等犯罪團夥中不夠行事處分的。
    (三) 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等擾亂社會治安不夠行事處分的。
    (四) 有工作崗位,長期拒絕勞動,破壞勞動紀律而又不斷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妨礙公務,不聽勸告和制止的。
    (五) 教唆他人違法犯罪不夠行事處分的。

    我沒有上述任何一條違法行為,判勞教合法嗎?

    在勞教所的二年中,除了洗腦還是洗腦,在裏面人人要寫三書(決裂書,認罪書,批判書)否則遭到嚴管,罰靜站,靜坐,吃囚餐;堅持煉功就被上吊銬等。強制讓人放棄,改變對「真、善、忍」的信仰,剝奪《憲法》三十六條給予公民的信仰自由的權利。

    中國是聯合國會員國也是常任理事國,「世界人權宣言」中規定的個人的權利,中國公民同樣享受,也應得到政府的保護和保障,但恰好相反,我們遭到了太多的不公正的待遇。

    九九年至今已度過了五個風雨春秋,隨著時間的驗證,法輪功的真象日趨大白,煉功者是怎樣一個人群也逐漸被更多人了解,只有心懷大慈大悲,具有大忍之心的大法修煉者,面對一切不公正的待遇和迫害才能如此平靜、祥和、無私、無畏、理性善待,才能無冤無悔苦苦用自己的正念正行在世間證實大法。

    「真、善、忍」是宇宙的特性,是衡量好壞的唯一標準,他屬於世界,屬於全人類,如今已傳遍五大洲六十多個國家;《轉法輪》已譯成二十多種文字被各國人民接受;法輪功在國際上獲得1200多項褒獎,這決非偶然。人心向善,返本歸真,這是人類的本性,所有善良的民族和人民都會認同「真、善、忍」大法,用佛家一句話講:「佛光普照,禮義圓明」。

    也請記「善惡必報」。
    請善待法輪大法,善待大法修煉者,幸福平安在你一念中。

    最後請執法部門明察,昭雪強加罪名,還我們一個清白和公道。

    此致
    最高檢察院

    裴珊珍
    2004年9月


    吉林市大法弟子劉明輝的申訴書

    申訴書

    我叫劉明輝,男,25歲,漢族,初中畢業,家住吉林市豐滿區,二道鄉蘇相村三社,社員。

    今年七月份,我和我的家人(父、母、爺爺)連續遭到不法公安警察及610人員的迫害、恐怖威脅。我與父母被逼過著流離失所的生活。

    2004年,我國政府將「保護人權」寫進憲法,司法開始整頓處理公、檢、法內部違法、違規現象,開展為期一年(2004年5月-2005年5月)「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益犯罪案件」的「五大類案件」專項活動等一系列健全法制、保證人權的舉措。(五大類包括:(1)瀆職造成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案件;(2)非法拘留、非法搜查的案件;(3)開導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案件;(4)破壞選舉,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案件;(5)虐待被監管人的案件。)這是國家貫徹依法治國的方針,完善與健全民主與法制的大好事。為了配合這一專項活動,我做為一個國家公民,有責任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當地公安局、派出所對我及我的家人各種迫害和侵害、剝奪我們基本人權的違法犯罪事實。因我父母多次申訴未予回覆,故我本人再次向你方提出申訴,希望早日給予合理、公正的答覆和解決。

    現將當地豐滿公安分局曹建國、二道派出所民警許振鋒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的違法犯罪事實控訴如下:

    2004年7月19日晚8時許,二道鄉政府機關幹部和二道鄉派出所警員,來我家強行搜查,我們沒讓他們進院,過程中許振峰叫喊:「少他媽跟他廢話,就他欠揍!辛哥(辛德臣),上!」而後又說些下流話,威脅恐嚇,企圖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闖進院內。十多分鐘後,找來了吉林市豐滿區公安分局副局長曹建國,在曹的命令下,警察在無任何搜查證明的情況下,蜂擁而上,跳牆入院,砸壞所有的鎖頭,踹壞窗戶,跳進屋內翻、砸、搶,在翻的過程中,惡警許振鋒用手電打我母親,打倒後又踢又踹,我父親上前阻止,也被打倒。他們搶走我家現金500元,大、小錄音機3台,摩托車1輛(125型,3月末買的新車4000元)和一些大法書、講法光盤、錄音帶、大法資料等物品。在打、砸、搶時曹建國說:「你們怎麼整都行,死幾個人算個屁事,我頂著!」過程中,曹用兩手來摸我母親的兜。到晚上11點離開,臨走時還將我家果樹上的果子摘走不少,並折壞不少枝葉。整個過程3個多小時,圍觀群眾上百人,大家敢怒不敢言,背後紛紛議論這幫警察就是「有證」的強盜、劫匪。

    我父親於2004年7月21日去市人大上訪,後轉豐滿區政法委。政法委的主任說:「你要是不煉法輪功了,寫個保證,我可以給你們解決,把錢、物、車返還,還可以處理打人的警察。要是還堅持煉,那打就打了,搶就搶了,都屬於過激行為。你們認為不行就上告吧,我管不了。」

    由於我父母的上告惹惱了曹建國,他揚言把我們一家投入大牢蹲一輩子。
    2004年8月4日,早5-7點,警察再次來我家翻,家裏只有爺爺一人(74歲,腦血栓後遺症、小腦萎縮、腦梗塞、心臟病、不會說話,腿不好使),9點又來搜,晚10點又來一次,一天來三次像瘋了一樣搜人。

    8月5日6-7時,再次來到我家,恐嚇、逼迫老人。就這樣三個警察押著被嚇得哆嗦成一團的老人到我姑姑家翻人。這一天來了三次。

    8月6日晚10點又來一次。三天共七次闖進我家翻人。無理的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憲法》第十一條)

    我們法輪功學員都是努力要求自己做一個好人,信仰真善忍宇宙法理。而且我母親修煉前患有心動過緩,我患有頑固性牛皮癬,都是修煉後好的。修煉十年我和我的父母沒吃過一粒藥,在大法中我們都是親身受益的。

    「信仰自由」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並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公安人員擅自闖入我的家中,搶走個人財物,搜查大法書籍,這種執法犯法的行為,嚴重地侵犯了公民住宅權和財產權。因為:

    (1)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所有權」。法輪功的書籍有出版書號,有合法的版權登記號,不是非法出版物。在有關部門宣布「非法」前,公民個人購買的法輪功書籍理所當然是我個人財產,任何人無權予以收繳;另外,從我家搶走的錢、財均屬於我個人勞動所得,也是應該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

    (2)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有緊急情況,具有逮捕證或拘留證的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曹建國等人對我家的搜查既沒有搜查證,也沒有逮捕證或拘留證,這在程序上已經構成違法。曹本人身為執法的警方幹部又宣傳與憲法完全不符的言論,其行為嚴重違背了《人民警察法》第20條、第22條第1、3、5、7、8、11款之規定,同時觸犯了《刑法》第238條、第245條、第247條立法。

    許振鋒身為人民警察,在私闖民宅同時,大打出手,誹謗他人,除嚴重敗壞公安幹警的形像,在群眾中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之外,同時也違背了上述條款的規定,構成犯罪。

    對於曹建國、許振鋒知法犯法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憲法》中相關規定,我代表我爺爺、父、母及我本人向你處提起申訴,並請求:

    一、依法追究吉林市豐滿區公安分局分副局長曹建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濫用職權非法搜查、強搶財物、壓制和打擊報復等嚴重違法犯罪的刑事責任;

    依法追究吉林市豐滿區二道鄉派出所管片民警許振鋒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知法犯法,打人致傷等嚴重違法犯罪的刑事責任。

    二、恢復我家生活正常的基本生活權利,使我們有一個正常、穩定的生活環境。賠償我家經濟上、物質上、精神上的損失。

    申訴人:劉明輝
    2004年12月23日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