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政治及行政學系教授戴大為撰寫小冊子《二十三條立法與其他國家的比較與你息息相關》,提出以下質疑:
政府聲稱即使最自由民主的國家,也有法例防止及懲處威脅國家安全行為,諮詢文件建議大致與這些國家相同,甚至更寬鬆。問題是,外國司法管轄區重視保護公眾知情權,傳媒可利用公眾利益作為免責辯護,但諮詢文件卻將禁制加於傳媒,更缺乏免責辯護。
此外,外國對法庭和警權理解與本港不同。美國「水門事件」中,當地最高法院拒絕政府以保護機密資料為由,不讓法庭審查某些檢控證據;而美國憲法為保障個人和財產,清楚訂明執法人員必須向法庭申請入屋搜查令,始能採取行動。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12/15/297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