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台灣自由時報: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與一國兩制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八日】台灣自由時報2002年12月8日報導。

香港最近在法政界引起熱烈討論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被視為香港一國兩制最後的保衛戰。香港回歸中國五年多來,榮景不再,如今中國政府更大開人權倒車,以保衛國家安全為由,企圖以第二十三條立法來破壞基本法立法精神,行剝奪人民基本權利自由之實,香港一國兩制有如風中之燭。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依據本條立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應依第二十三條自行立法,以禁止該條所禁制之行為。

然而檢視二十三條所明文禁止之「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等七項行為,定義含糊不清,依其規定毋須涉及發動戰爭或使用暴力,即使以言論、出版也可能因此觸法(台灣刑法第一百條內亂罪於修正後加入「強暴」及「脅迫」手段始克當之),甚至作為被政府禁制的組織成員(例如香港《社團條例》,旨在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與本地政治性團體(即政黨,或主要功能是為參選人作宣傳或準備的組織)有聯繫,包括提供財政上的支援、從屬關係、制定政策或控制決策)也在本條禁制之列,使得香港的結社自由亦更無保障。簡言之,二十三條之立法根本上不是規範普通刑事罪行,而是一個可用以壓制異己和限制新聞、言論、信仰、思想及研究發展自由,具有政治罪名色彩的國家工具。香港民主人權法政界人士對此反人權自由的立法嘩然,可以充份理解。

依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第一項)。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項規定抵觸(第二項)」。因此《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例如思想、信念、宗教和信仰及保持意見不受干預等基本人權自由將不得限制,應無條件受到保障。另「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亦特別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關權利自由條文落實於其中,以完整保護人權自由立法意旨。

事實上香港的現行法令包括「刑事罪行條例」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對於二十三條所禁制行為早已有相當規定,如須修法也必須在上述基本法立法架構的國際公約及人權法案條例的法律限制下修訂,而不應逾越基本法人權自由保障的精神,罔顧現有法令的規定,另制訂一個反自由、反人權,壓制異己的法律。

今年十二月廿四日前港府仍接受各界對於二十三條之立法諮詢,許多人權人士為捍衛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利自由及一國兩制仍在奮鬥奔走中,然而二十三條立法只是冰山的一角,自香港回歸中國以來,民主、自由及人權上的退步,舉世共睹,中國政府的一國兩制徒為空諾,港府無由屈從於政治現實而以港人的自由權利為代價,而應本諸民主法治的世紀堅持,向中國政府堅持一國兩制到底,否則香港的自由民主將成為歷史名詞,為台灣人民殷鑑而已。(作者為律師、國際紐約人壽協理)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