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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青州法院應依法釋放董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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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董桂文在去五里鎮集市回家途中,被五里派出所警察綁架,後被非法關押在濰坊市看守所。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日左右,青州法院在未通知家人的情況下,對董桂文非法開庭,二零一六年四月左右對董桂文非法判刑四年。

董桂文不服判決,上訴。在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左右,發回青州法院重審。青州法院在八月三十一日對董桂文再次非法開庭,重審。

今年五十八歲的法輪功學員董桂文女士,家住山東濰坊青州市口埠鎮朱家村,她的丈夫已車禍離世。董桂文曾在二零零四年被非法判刑四年。

二零一五年三月八日,董桂文在自家種的大棚裏幹活時,被兩名警察帶走。警察勒索三千元現金,說作為半年監外執行的保證金。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青州法院把青州檢察院的起訴書遞交給董桂文。董桂文拒簽。

一、用兩高《司法解釋》對董桂文非法判刑是適用法律不當

(1)兩高《司法解釋》不是法律

《立法法》第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它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份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依據《立法法》第七條,中國的立法權歸屬於人大。只有人大有立法權。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看守所、監獄、中共黨組織、江澤民個人、……是沒有權限制定法律的。因此,兩高《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二),不是法律,不能用於對董桂文定罪。(註﹕兩高《司法解釋》指《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2)兩高《司法解釋》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立法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一)超越權限的;(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三)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經裁決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規定的;(四)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五)違背法定程序的。」

《憲法》第五條規定:「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依據《立法法》第九十六、和《憲法》第五條,一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條例、規章,例如:兩高《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二)等,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兩高《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二)等,與《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相抵觸,必須讓位於《憲法》,應予以撤銷,不能用於對董桂文定罪。

(3)兩高《司法解釋》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依據《憲法》第五條,一切國家機關(例如: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濰坊青州法院、濰坊青州檢察院、濰坊青州國保大隊、和各政黨(例如:中共政黨)、和各組織(例如:「六一零」辦公室,是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糾集的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因成立於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而得其惡名,應予依法取締並懲治其犯罪人員)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濰坊青州法院、濰坊青州檢察院、濰坊青州國保大隊、中共政黨、「六一零」辦公室的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例如:中共黨組織)或者個人(例如:江澤民)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兩高《司法解釋》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違反《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不能用於對董桂文定罪。

(4)兩高《司法解釋》沒有一個字提到法輪功

兩高《司法解釋》通篇沒有一個字提到法輪功,與法輪功沒有關聯性,不能用於對法輪功定罪,不能用於對董桂文非法判刑。

二、用《刑法》第三百條對董桂文非法判刑是適用法律不當

(1)《刑法》第三百條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立法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一)超越權限的;(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三)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經裁決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規定的;(四)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五)違背法定程序的。」

《憲法》第五條規定:「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依據依據《立法法》第九十六、和《憲法》第五條,《刑法》等一切法律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憲法》是上位法,《刑法》第三百條是下位法。下位法必須讓位於上位法。如果《刑法》第三百條與《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相抵觸,必須讓位於《憲法》,應被撤銷。依據《立法法》第九十六、和《憲法》第五條,一切法律,例如:《刑法》第三百條,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刑法》第三百條,與《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相抵觸,必須讓位於《憲法》,應被撤銷,不能用於對董桂文定罪。

(2)《刑法》第三百條沒有一個字提到法輪功

《刑法》第三百條通篇沒有一個字提到法輪功,與法輪功沒有關聯性,不能用於對法輪功定罪,不能用於對董桂文非法判刑。

三、證據不足以證明董桂文破壞國家法律的實施

法庭如果把有人舉報董桂文在五里鎮集市上講真相作為所謂證據,講真相是向人勸善、向人傳播美好的善舉,怎麼會破壞國家法律的實施呢?與破壞國家法律的實施沒有關聯性,證據與本案的指控罪名沒有關聯性,證據不足以證明董桂文破壞國家法律的實施,因此,濰坊青州檢察院應該以證據不足退檢,濰坊青州法院應該以證據不足撤銷案件。

四、對董桂文非法判刑存在司法程序錯誤

二零一五年三月八日,董桂文在自家種的大棚裏幹活時,被兩名警察帶走。警察勒索三千元現金,說作為半年監外執行的保證金。濰坊青州警察未出示合法的有效的拘留證、逮捕證,就綁架人、逮捕人,並向當事人勒索現金錢財,這是違反司法程序的。

《警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十二)其它違法亂紀的行為。」警察向董桂文家勒索三千元現金,說作為半年監外執行的保證金,是違反警察職業道德、和警察紀律的,違反了《警察法》第二十二條,是違法的。

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董桂文在去五里鎮集市回家途中,被五里派出所警察綁架,被非法關押在濰坊看守所。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日,青州法院在未通知家人的情況下,對董桂文非法開庭並宣判。濰坊青州警察未出示合法的有效的拘留證、逮捕證,就綁架人、逮捕人,濰坊青州法院在未通知家人的情況下,對董桂文非法開庭並宣判,這是違反司法程序的。

本案的第一次宣判,存在多處明顯違反司法程序之處,第一次宣判的公正性、合法性得不到保障,法庭應該從新裁決董桂文無罪。

對董桂文非法判刑不但有違法律理論,也有違人倫常情。董桂文的丈夫已車禍去世,家庭已遭遇不幸,法庭應給予同情,幫助這個不幸的家庭,怎麼可以傷害一個失去丈夫的寡母呢?因此,法庭應該從法理與人情考慮,儘量減輕對董桂文的傷害。

綜上所述,對董桂文非法判刑,存在一審適用法律不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司法程序錯誤,濰坊青州檢察院、濰坊青州法院應撤銷案件,釋放董桂文和所有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

(電話區號:0536)

濰坊青州市法院院長 尹洪楊 13615368887
濰坊青州市法院刑庭庭長 吳方君 15553618619
濰坊青州市法院副庭長 王林 15553618620
濰坊青州市法院副庭長 馮建偉 15553618621

濰坊青州市檢察院檢察長 高文軍 13806466586
青州市檢察院公訴科科長 方慶軍 18663698828 0536-3012112

濰坊市看守所所長(原青州市公安局長) 王樹國 18678070001

青州市公安局地址:山東省濰坊青州市范公亭東路3789號,郵編262500,青州市公安局辦公室 3221327
濰坊青州市公安局局長 羅相賢 13963650099
青州公安局主管迫害法輪功的副局長 王成民 15953653878
青州國保大隊大隊長 左恆發 0536-3853935 18678070020
青州國保大隊副大隊長 楊海峰 3293089 18678070598

青州市公安局各部門:
何官派出所 3572110
口埠派出所所長 吳華昌 3551050
治安大隊 3222367
出入境管理科 3853934
戶政處 3853913
特警大隊 3265987
法制大隊 3853992
刑警大隊 3222329
監管大隊 3853892
交警大隊 13792675820
經偵大隊 3853911
消防大隊 3853191
東關派出所 3222858
青州路派出所 3284791
瓜市派出所 3220909
城裏派出所 3222345
北關派出所 3853679
車站派出所 3853575
開發區派出所 3521215
風景區派出所 3322110
黃樓派出所 3831015
彌河派出所 3810151
王墳派出所 3731013
廟子派出所 3781037
邵莊派出所 3851070
五里派出所 3701015
東高派出所 3821015
高柳派出所 3591020
東夏派出所 3511050
譚坊派出所 3841019
鄭母派出所 38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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