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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濰坊市濰城區法院應釋放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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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上午,山東省濰坊市濰城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孫建春與霰春偉、李祖萍夫妻非法開庭,三位律師為他們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

律師反問公訴人:「他們破壞了國家哪一條法律?使國家哪一條法律沒有得到實施?」公訴人無言以對,只得低下了頭;律師又說:「過年了,做台曆送給親朋好友,也算違法嗎?而且台曆上也沒有傷害他人的內容,何罪之有?」公訴人瞠目結舌,也答不上來。

其實,三位法輪功學員根本就不存在犯罪行為,根本就不應該被關押,法院應該判他們無罪。

孫建春、霰春偉、李祖萍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被濰城國保大隊警察綁架,被非法關押在濰坊看守所近七個月。三位法輪功學員都多次被迫害:霰春偉曾在二零零一年、二零零五年、二零零九年三次被非法勞教,二零零八年、二零零九年被劫持到洗腦班迫害;妻子李祖萍二零零七年曾被濰坊警察綁架。孫建春女士曾在二零一四年被壽光警察綁架。

一、持有、製作、傳播明慧年曆合法

首先,明慧年曆應在法庭上公示,在法庭上宣讀明慧年曆的內容,供控辯雙方鑑別、並當庭論證是否與本案有關聯性。如果不能在法庭上公示,在法庭上宣讀明慧年曆的內容,供控辯雙方鑑別、並當庭論證,則作為所謂「定罪證據」是無效的。

其次,明慧年曆是用來供市民查看月份、日期的,是為百姓提供方便的,是向人勸善的。「真善忍」是全人類公認的普世價值觀,是全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明慧年曆不能作為本案的所謂「定罪證據」,與本案指控的所謂「罪名」沒有關聯性。所以,孫建春、霰春偉、李祖萍的行為沒有破壞現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

再次,製作、傳播明慧年曆是傳播自己的信仰,屬於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範疇。《憲法》規定了信仰自由。孫建春、霰春偉、李祖萍信仰法輪功本身符合憲法的規定,傳播自己的信仰,屬於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範疇。國家法律從來就沒有禁止過公民修煉法輪功。孫建春、霰春偉、李祖萍的行為沒有違背任何法律,不得予以定罪。

二、控告權是憲法賦予的權利

首先,《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公民有控告權、申訴權、檢舉權。《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孫建春、霰春偉、李祖萍不但有對江澤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檢舉權,還享有按照《國家賠償法》取得賠償的權利。孫建春、霰春偉、李祖萍的控告權、申訴權、檢舉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即使他們控告江澤民,也是合法的。

再次,《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公民有向檢察院、法院控告、或直接起訴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報案或者控告。」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法輪功學員作為被江澤民迫害的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控告江澤民。所以,法輪功學員向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或省市級檢察院、法院、公安部……控告江澤民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是合法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法輪功學員作為被江澤民迫害的被害人,有權向最高法院或省市級法院,直接起訴江澤民。所以,法輪功學員向最高法院或省市級法院起訴江澤民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是合法的。

再次,從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全國法院開始實行「立案登記制」,對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關於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開始在全國實施,該《意見》規定,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案件,法院必須依法受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已任何藉口阻撓法院受理案件。法輪功學員即使響應「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立案登記制」,按照《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依法行使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包括江澤民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依法行使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包括江澤民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控告、檢舉、申訴的權利,這是維護《憲法》、維護「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立案登記制」、這是愛護與督促國家工作人員的純善之舉,是合法的,不是犯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已任何藉口阻撓法院受理法輪功學員控告江澤民的案件。

最後,《憲法》和《刑法》禁止對控告人打擊報復。《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憲法》第四十一條禁止壓制和打擊報復行使控告權、控告江澤民的法輪功學員。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報復陷害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控告江澤民的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報復陷害訴江案的控告人是刑事犯罪,要面臨刑事處罰。

因此,法輪功學員控告江澤民是合法的,不能成為定罪理由。

三、法律規定禁止造成錯案

《法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對孫建春、霰春偉、李祖萍非法庭審、非法判刑,是在造成錯案、冤案,給當事人孫建春、霰春偉、李祖萍造成嚴重損失;是侵犯孫建春、霰春偉、李祖萍的合法權益,違反《法官法》第三十二條,是違法的。

四、法律規定執行命令者需承擔責任

二零零五年《公務員法》新增第九章第54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一條法律,堵死了迫害法輪功者以執行命令逃脫罪責的路。

《警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範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1999年6月10日,為了迫害法輪功,沒有經過任何法律程序、國家法律機構認定,江澤民設立了「610辦公室」。「610辦公室」是超越於法律、凌駕於法律之上的非法組織。「610辦公室」不屬於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司法機關,無權非法拘留、非法批捕、非法拘禁、非法審判法輪功學員,卻敢不通過任何法律程序,隨意指使公安、檢察院、法院對法輪功學員非法拘留、非法勞教、非法判刑,無法無天地虐殺好人,違反並超越了法律、無視一切法律、法規。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司法機關與「610辦公室」並無上下級的關係,根本就不應該執行「610辦公室」的命令。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的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警察職責範圍之外的「610辦公室」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

五、辦案責任終身制的出台

二零一三年,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意見》就法官、檢察官、警察對辦案終身負責提出明確要求。法官辦案責任終身制顧名思義,就是法官對自己審理的案件終身負責,出現問題後不能因為時間、崗位、職務的變化而免責。這透露出一個清晰的信號──法官、檢察官、警察不能以執行命令來推脫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責任了,因為法官、檢察官、警察需對自己審理、辦理的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的案件終身負責,不會因時間、崗位、職務的變化而免責。

二零一四年一月七號到八號,在北京召開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的講話提出,決不允許濫用權力侵犯群眾合法權益,決不允許執法犯法造成冤假錯案。眾所周知,二十一世紀中國大陸發生的最大的「濫用權力侵犯群眾合法權益、執法犯法造成冤假錯案」,就是江澤民一夥「濫用權力侵犯法輪功學員合法權益、執法犯法迫害法輪功學員造成冤假錯案」。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最高法院發布的《最高法院關於完善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明文提出「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最高檢察院下發的《關於完善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明文提出「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說得再直白不過了──讓審理者判決法輪功學員、由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的裁判者負責;檢察院的人誰辦法輪功的案,誰負責,誰決定對法輪功學員提起公訴,誰負責,把迫害法輪功的罪責推到具體的執行人員──公訴人、審判員、辦案警察身上。兩高《意見》的意義並不在於,靠它就能把迫害者繩之以法,因為它畢竟不是法律;兩高《意見》的意義在於,它透露出的信號,執行命令不再是推脫迫害法輪功責任的保護傘了,參與迫害的責任由執行命令者承擔。

新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從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同一天,舊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廢止。舊《規定》發布於一九九九年六月,即,江澤民設立「610辦公室」的第二天,然而,如今,這個專門為迫害法輪功而制定的舊《規定》被廢除了。新舊版《規定》的區別在於,舊《規定》中「執行上級命令的」「不追究警察的責任」在新《規定》中被廢除,也就是說,警察不能再用「執行上級命令的」「不追究警察的責任」逃避追責,炮製冤案會受到司法辦案責任終身制的追究。

現在,中共政法委書記周永康、中央「610」辦公室主任李東生、公安部「610」辦公室負責人張越、最高法院院長奚曉明、中共政法委秘書長周本順、國安部常務副部長馬建……都已落馬了。表面上,是中共內部權鬥的結果。實際上,仔細看看,這些落馬的高官哪一個不是迫害法輪功的?

文革結束時,紅極一時的北京市公安局長劉傳新就畏罪「自殺」了;在文革中積極迫害老幹部的793名警察、17名軍管幹部被拉到雲南秘密槍決,事後只給家屬一張「因公殉職」通知單。他們賣命之後,並沒得到長久的利益,卻成為了中共用來平息民憤的替罪羊。

濰坊市市委常委、副市長陳白峰,在二零一四年在其住地附近上吊自殺死亡。據中共官方媒體,在二零一四年,與陳白峰一樣自殺的中共官員至少有七名,如國家信訪局副局長徐業安、湖南湘鄉市廣播電視台副台長賀衛星……有的是被立案偵查後跳樓身亡,有的是大難臨頭、抑鬱自殺,他們基本都是像陳白峰一樣直接參與迫害法輪功。

濰坊壽光市政法委書記孫成華,在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被調離壽光市政法委。熟悉中共處分等級的人,都知道,「限期調離」是遠重於「誡勉談話、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的懲戒。據有關人士稱,孫成華因貪腐遭人舉報,被紀委山東省巡視組巡查。孫成華也參與了迫害法輪功。

如果沒有這場迫害,這些官員不會落到這樣的結局,這一切不都是江澤民造成的嗎?狀告江澤民不應該嗎?

現在,很多地區的法官、檢察官不願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有的檢察官以證據不足退檢;有的法官把案子弄成「取保候審」拖著,拖到不了了之;有的法官把案子弄成「判三緩四」,讓法輪功學員回家,使案子不了了之;……他們充份地動用了智慧,保護好人,為自己選擇美好未來。

天網恢恢,只制約那些良知麻木、不肯給自己留後路的人;天理昭昭,上天必定眷顧那些有良知、不願作惡的人。

濰城區法院工作人員名單:

濰城區法院地址:濰坊市濰城區福壽西街2799號,電話:0536-8185230、0536-8185259郵編:261021濰城區法院政治處電話:8185206

濰坊市濰城區法院,內設:辦公室、政治處(電話:0536-8185206)研究室、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內設執行一庭、執行二庭、執行三庭)、法警大隊、技術室、監察室、於河法庭、望留法庭。

濰坊市濰城區法院院長郭寶信
濰坊市濰城區法院前院長馬健,電話8185091,郵編261021
濰坊市濰城區法院副院長孫少華
濰城區法院政治處科員、監察室副主任胡婷
濰城區法院政治處主任陸羽
濰城區法院民一庭庭長馮國慶
濰城區法院執行局局長竇金奎

濰城區法院在編人員:馬健、宋金華、趙鵬、高長武、林明德、周昭福、孫少華、陳同偉、居榮、陸羽、朱振國、王志永、季祥華、劉成江、劉可軍、姜春、朱加紅、初曉剛、韓洪林、王桂玲、王文成、王躍、朱粵鵬、裴智璞、呂虹、王洪芹、竇金奎、馮國慶、王偉川、張則義、房麗麗、高梅、何紅兵、姜濤、張芃、魏曉莉、李冬、劉鵬飛、馬駿、齊為民、曲偉波、宋曉萍、譚俊光、於壽吉、張文波、高發啟、叢延松、韓世林、賈樂、李愛玲、李蕾、李迎輝、石皓、石凌雲、王德華、王桂濤、王玉琴、吳曉勇、張朋、姜琪硯、王相鳳、崔慶波、杜榮對、管曉煒、劉鳴謙、黃維達、劉楠楠、陸金芳、王成華、王法見、王新軍、徐菲菲、趙秀軍、劉園園、姜劍飛、周靜、趙燕、路曉莉、祁陶、徐冰、趙麗翠
濰城區法院工作人員:胡偉豔、鄒鑫、徐迎春、宋世強、王麗梅、譚叢、牛曉燕
濰城區法院工勤人員:李豐剛、王志國、張薇、張志友、韓紹明、李秀芹

濰城區區委610辦公室綜合科科長劉忠傑
濰城區綜治辦副主任鄭偉
濰城區委政法委書記潘立東
濰城區委政法委副主任科員趙雲宇

濰坊市公安局濰城區分局,地址:山東省濰坊市向陽路175號,電話:0536-8334110

濰城區公安分局局長王若水
濰城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警察郭強
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許希泉
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韓雲忠
濰城區公安分局政委、黨委副書記王國民,電話:8189902
濰城區公安分局政治處副主任李明

濰城區檢察院,地址:濰城區福壽西街2799號,電話:8185206

濰城區檢察院(現任)檢察長、濰城區檢察院(現任)書記朱國寶
濰城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閆曉君
濰城區檢察院控申科科長宋迎春
濰城區檢察院政治處主任韓衛東
濰城檢察院政治處副主任張小倩
濰坊市濰城區檢察院專職檢委沈英傑
濰城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成員潘祎
濰城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盛傳文
濰城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二科科長王祥光
濰城區檢察院原副檢察長、副局長張金川
濰城檢察院法警隊大隊長田春國
濰城區檢察院前任檢察長劉利寧
濰城區檢察院副檢察長趙國華
濰城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李福亮
濰城區檢察院紀檢組長潘祎任
濰城區檢察院副主任、檢察員孫東升
濰城區檢察院副科長、檢察員王祥光
濰城區檢察院副科長、檢察員谷紅豔
濰城區檢察院副科長、檢察員楊國華
濰城區檢察院副科長、檢察員武建設
濰城區檢察院副科長、檢察員張建國
濰城區檢察院副局長、檢察員王建華
濰城區檢察院辦事員高清堂
濰城區檢察院辦事員沈英傑
濰坊市濰城區檢察院前任檢察長劉利寧,電話3011800郵編261021

濰城區司法局局長劉勝田
濰城區司法局局長副局長王安生
濰城區司法局局長紀檢組長張亮
濰城區司法局政工科科長張通遠
濰城區司法局宣傳科科長張麗萍
濰城區司法局基層科科長劉兆利
濰城區司法局公律科科長李福厚
濰城區司法局科員劉景權

濰城區司法局公證律師管理科科長、濰城區法律援助中心人員龐甲峰
濰城區法律援助中心人員呂方妍
濰城區紀委辦公室副主任王成建
濰城區紀委常委、正科級檢察員崔瑞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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