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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高新區檢察院應建議釋放劉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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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二零一六年春,山東濰坊高新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向高新區檢察院申請批准逮捕法輪功學員劉玉磊,由高新區檢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劉玉磊的決定。

高新區檢察院是否作出對劉玉磊提起公訴的決定,是將來證明高新區檢察長清白或追責的依據。

劉玉磊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提高自己的道德,沒有犯罪。高新區檢察院應對劉玉磊建議釋放、撤銷案件、不予起訴。

一、信仰無罪

劉玉磊修煉法輪功、講述關於法輪功的真相,是屬於宣傳自己信仰的範疇,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信仰言論自由權利,是合法的,是無罪的。

二、《刑法》第三百條、兩高《司法解釋》不能用來對劉玉磊定罪

《刑法》第三百條,沒有提及法輪功,不適用於法輪功,與法輪功沒有關聯性,不能用來對劉玉磊定罪。

劉玉磊沒有破壞任何國家法律的實施。高新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提供的所謂證據、證人、證言,與「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的罪名沒有任何的關聯性。

至於兩高《司法解釋》,不是人大制定的,不是法律,而且兩高《司法解釋》也沒有提及法輪功,不能作為對劉玉磊提起公訴或審判的依據。

三、《提請批准逮捕書》的簽名、蓋章是證明公安局是否清白的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提出申請批准逮捕劉玉磊,必須由高新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高新區檢察院,才能實現。因此,提出申請批准逮捕劉玉磊的意見書上的簽名、蓋章,是證明高新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是否需承擔責任的證據。

四、檢察長在《提請批准逮捕書》的簽名、蓋章是證明檢察長是否清白的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檢察長決定批准逮捕劉玉磊,在《提請批准逮捕書》上批示同意、簽名、蓋章,是證明檢察長是否需承擔責任的證據。

那麼,高新區檢察院是否有權作出不批准逮捕劉玉磊的決定呢?對此,法律有明確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高新區檢察院有權作出不批准逮捕劉玉磊的決定,有權以證據不足等理由退檢,用智慧保護好人。

五、法律規定高新區檢察院應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高新區檢察院應向劉玉磊詢問事實真相、如果有辯護律師提出釋放劉玉磊的要求,高新區檢察院應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六、高新區國保大隊、高新區檢察院有權釋放劉玉磊

那麼,高新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高新區檢察院是否有權作出釋放劉玉磊的決定呢?對此,法律有明確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高新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有對不應逮捕的劉玉磊立即釋放的權力。劉玉磊是好人,屬於不應當逮捕的範圍,高新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必須立即釋放。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劉玉磊是好人,對劉玉磊採取強制措施不當,高新區法院、高新區檢察院和高新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應當及時撤銷強制措施。高新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如果通知高新區檢察院釋放劉玉磊,高新區檢察院一定是同意的,因為高新區檢察院也不願傷害好人,沒有人願意承擔迫害好人的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劉玉磊、或劉玉磊的近親屬、或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例如:有權申請把對劉玉磊的非法關押、變更為取保候審、或保外就醫、或無罪釋放……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高新區檢察院有權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劉玉磊建議釋放。這是高新區檢察院選擇良知、善念、正義、證明自己清白的一個機會。

七、法律規定檢察院應監督公安機關的違法行為

法律規定檢察院應通知公安機關糾正違法行為。《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高新區檢察院應通知高新區公安分局糾正綁架、構陷劉玉磊的違法行為。

八、檢察院是否作出提起公訴的決定是證明檢察院是否清白的證據

高新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把《提請批准逮捕書》送到高新區檢察院,就等於,高新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給高新區檢察院檢察長出了個難題:如果高新區檢察院檢察長不同意對劉玉磊提起公訴,那麼,高新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有可能通過托熟人、找關係的方式,誘使高新區檢察院檢察長就範,讓高新區檢察院檢察長在辦理此案的公正性受損害,違反不能接收請托的紀律,違反獨立行使檢察權原則,犯損害司法獨立的錯誤;如果高新區檢察院檢察長同意對劉玉磊提起公訴,那麼,就等於把高新區檢察院檢察長置於眾目注視之下的不榮譽境地。在全世界的注視下,作出對好人劉玉磊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訴的決定,是不榮譽的。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最高檢察院《關於完善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規定「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高新區檢察院須受辦案終身負責制的約束。誰辦了劉玉磊的案,誰終身負責到底。誰決定對劉玉磊提起公訴,誰終身負責到底。所謂辦迫害法輪功的案,不需負責,是過去的事了。

九、法律規定檢察院有權作出不起訴法輪功學員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高新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以構陷劉玉磊為目的,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形,因此,高新區檢察院應要求高新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刑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高新區公安分局國保沒有證據證明哪一條國家法律的實施被劉玉磊破壞了,因此,高新區檢察院可以以證據不足退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高新區檢察院有權以「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理由,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避免對好人劉玉磊迫害。

綜上所述,劉玉磊做好人,不是犯罪。高新區檢察院應該依法執法,秉公執法,做出對劉玉磊建議釋放、撤銷案件、不予起訴的決定。這是高新區檢察院選擇良知、善念、正義、證明自己清白的一個機會。還好人以清白,還人間以公道,還法律以尊嚴,行駛檢察權,監督公安機關是否有違法行為,予以糾正,這是高新區檢察院義不容辭的職責。

濰坊市高新區檢察院地址:濰坊市健康東街6699號,高新區檢察院與高新區管委會在一個大院內,高新區檢察院在高新區管委會的東南副樓,電話:0536-8095011、0536-8095008
濰坊市高新區檢察院檢察長 劉利寧18506361008、13562697777
高新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宋教德18506362288
高新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劉永傑18506362299
高新區檢察院政治處主任 時傑18506362233
高新區檢察院紀檢組長 楊武華18506362277
高新區檢察院職偵局長 王彥青18506362255
高新區檢察院辦公室負責人 武建設18506362226
濰坊市檢察院檢察長 楊洪旭18506361001
濰坊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馬言聖18506361002
濰坊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陳曦18506361003
濰坊市高新區公安分局局長 錢文亭18605360011
濰坊市高新區公安分局政委 王若水18606361399
濰坊市高新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官東明18678079003
濰坊市高新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劉美玉18678078901
濰坊市高新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齊銘章18678079166
濰坊市高新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董洪濤18678078909
高新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大隊長、政工辦主任 莊東波18678079006
高新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副大隊長 李仕忠18678079167
高新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副大隊長 王雲
高新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副主任 張海禮
高新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 秦曉棠18678079020
高新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 王發棟18678078966
高新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 初方玉18678079009
濰坊市公安局局長 於永生
濰坊市看守所所長 王樹國
高新區政法委書記 唐偉
高新區紀委書記 趙文君 高新區紀委舉報電話 0536-8786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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