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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誰在反對和迫害法輪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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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六日】從99年7月20日開始,在媒體鋪天蓋地的造勢、渲染和憤怒的聲討中,很多中國人,當提起法輪功時都會說:國家反對的,我們就反對;也有人會說:政府反對的我們就反對;還有人會說法輪功觸犯了國家法律;媒體則一致對外宣稱:對法輪功是依法取締。

那麼我們就來看一下到底是誰在反對法輪功。是國家嗎?

我們首先來了解國家的含義:國家是由國土、自然資源、文化、經濟、各族人民等元素組成。

那麼是我們的中華文化排斥法輪功嗎?我們中華民族有古老而歷史悠久的傳統文化,五千年的傳統文化本身就是神傳文化,因此中華大地才會叫神州大地,在傳統文化中修煉文化佔有很重要的位置,歷朝歷代的皇帝基本上都是興佛重道,敬神信佛的;為甚麼北京會有天壇、地壇,那是皇帝敬拜天地神明的地方,歷史上更有很多皇帝為了興國安邦而遍尋修煉中的得道高僧,為其出謀劃策、指點迷津;在華夏文明史中,儒、釋、道三家相容並存,交相輝映,共同創造了我們古老而璀璨的中華文化。一個民族能綿延幾千年而不散,並非暴力所能維繫,而是因為有了深厚的文化承載,是靠道德和善的力量來維繫才能實現。

法輪功(即法輪佛法,也稱法輪大法),是佛家修煉大法,要求修煉者以「真、善、忍」為指導原則,輔以五套簡單易學的動作,使修煉者在極短時間內道德迅速回升,並達到無病一身輕。這種注重心性修煉的性命雙修功法,正是中華傳統修煉文化的精髓。

由此看來,我們的中華傳統文化並不會排斥和反對法輪功,因為修煉文化是一脈相承的。

那麼是13億人民反對法輪功嗎?從92年大法傳出以其高深的法理、神奇的祛病健身功效,在沒有任何官方的宣傳推廣下,以人傳人,心傳心,迅速傳遍中華大地,由此可見,凡能接觸到法輪功的人民是熱愛和認可法輪功的。

因此,說國家反對法輪功是不能成立的。

中紀委曾有一個不准黨、團員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那也只能是一個黨內的黨紀黨規,不是法律,也不能代表國家,如果讓是黨員、團員的大法弟子在修煉大法和黨團員之間作選擇,絕大多數會選擇修煉大法,再者黨、團員在13億人中也只佔少數。

那麼,是政府在反對和取締法輪功嗎?

憲法第三章第八十五條: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的職權之一,憲法第八十九條:(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立法第六十一條: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公布。

至今沒有一部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或決定、命令說取締和反對法輪功,那麼說政府反對法輪功是不成立的。

那麼是法輪功觸犯了法律,按媒體的說法是被「依法取締」嗎?

從99年7月20日起,在媒體鋪天蓋地的批判聲中,相關部門相繼推出了一系列公告、決定、法律解釋等,作為迫害法輪功的所謂「法律依據」。如下:

1. 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
2. 公安部(六禁止)公告;
3. 兩高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 兩高關於何為邪教,如何辦理邪教……的司法解釋;
5.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以上到底是不是法律,我們先來了解目前我國法的分類中法律的含義;根據法理學:當前中國法的淵源與分類中:法律的含義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泛指一切規範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我們僅用狹義。

由此可見,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狹義」法律含義的立法原則,也即只有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才是法律。這也是憲法和立法法明確規定了的。憲法第三章第五十八條: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民政部和公安部是國務院下屬各部委,沒有立法權,因此,民政部和公安部制定的這二個「公告」不是法律。根據憲法和立法法,民政部和公安部只能在本部門行業內制定規章發布決定和命令,而制定的規章、決定和命令必須是執行的國家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而民政部和公安部執行的這兩個「公告」沒有說明是執行的哪部國家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這兩個公告也是違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立法法的相關規定的。《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三條:制定規章,應當遵循立法法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它上位法的規定。

《立法法》第五章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撤銷。

(1) 超越權限的;(2)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的;(4)違背法定程序的。

因此,這個「公告」是違憲、違法的,也屬下位法違反上位法和程序違法,應予撤銷和廢止。

我們再來看兩高的「法律解釋」是不是法律。憲法第三章第六十七條:人大常委會行使下列職權:(四)解釋法律。

根據《憲法》和《立法法》,「兩高」沒有解釋法律的權力,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有解釋法律的權力。因此兩高的「法律解釋」是違憲、違法、程序違法、下位法違反上位法,應予撤銷和廢止。

法律的效力來自於它的合法的制定程序和國家強制力,然而以上的這些「公告」、「決定」、「法律解釋」都沒有一個合法的制定程序,因此不是法律,更沒有法律效力。

99年10月30日人大常委會出台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該「決定」是對刑法300條的進一步闡釋和說明,並未提到法輪功。邪教特徵的三種行為(騙人錢財、致人死亡、奸淫婦女)也不符合法輪功,其具體行為只能理解為泛指,並不具備專門的針對性。

刑法第一章第三節: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其內容是客觀事實特徵,它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侵犯性,是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件:(1)危害行為。(2)危害結果。(3)因果關係。(4)時間、地點、方法。如:實施搶劫對受害者造成財產或經濟損失,殺人造成受害者死亡或傷害。法輪功修煉者的行為不具備這些客觀要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不得量刑定罪。

翻遍當今中國的法律,找不到一部法律說法輪功是邪教,司法機關以這個「決定」來定罪法輪功是違背法律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和操守的。

《立法法》第二章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4.犯罪和刑法;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長達15年之久,至今尚未停止。對法輪功學員採取的是:抄家、罰款、開除工作、強制洗腦「轉化」、勞教、勞改判刑,在監獄更是打死、打傷法輪功學員無計其數,甚至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司法機關對法輪功學員作出大量有罪判決,然而至今卻找不到一部合法的法律依據。

憲法總綱第一章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對法輪功的暴行這還是法治國家嗎?

綜上,說法輪功違法,是依法取締也是不成立的。

1999年10月26日,江澤民在法國接受《費加羅報》記者採訪,當問到法輪功時,江信口說「法輪功是邪教」,第二天《人民日報》和新華社就刊登出了「法輪功就是邪教」的文章,就此拉開了鎮壓序幕。江澤民的講話和《人民日報》的文章不是法律,根據憲法江澤民沒有權力定誰為邪教,誰是正教。

憲法第三章第二節第八十條:國家主席的職權:根據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代表國家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使節,批准和廢除同國外締結的條約和協定。

可見,江澤民給法輪功定性是超越憲法、濫用公權力的行為。

那麼江澤民為甚麼要迫害法輪功?我們先從江澤民的上台說起。

憲法第二節第七十九條:國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代會選舉產生。而江的上台沒有經過人代會選舉,其上台是不合法的,他是踏著「六四」的血跡上台的,是一個政治投機者。由於對政權不穩的恐懼,由於看到修煉法輪功的人數超過了共產黨員的人數,由於為了搞個人崇拜的目的,不允許出現第二個精神領袖,由於妒嫉……因此而悍然發動了這場對法輪功的非理性的、殘酷的迫害運動。

1999年6月10日,在江的授意下,成立了「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簡稱610,並層層貫穿下去,這是一個超越公、檢、法,凌駕於法律之上的、一個江澤民的私人機構,直接受江的指揮,江的密令通過這個機構直接傳達貫徹下去。這是一個相當於文革期間的「中央文革小組」,和二戰時期的德國法西斯的蓋世太保相同性質的由獨裁者個人直接指揮的組織機構,專職迫害人民。江澤民依仗手中的權勢以權代法、以權壓法,發動了這場曠日持久的迫害,耗費了國家的巨大財力、物力、人力,慘無人道,現在已招致天怒人怨,迫害法輪功已受到全世界善良人們的共同譴責和抵制,江澤民已被各國正義的人們告上法庭,人間正義審判的序幕已經拉開,天懲的序幕也即將開啟。

在這裏法輪功學員本著善念,力勸那些還在迫害法輪功的和被謊言所欺騙的人們,為了你們自己的未來,請放下手中的「屠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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