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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法院院長的法盲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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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河南許昌禹州市法輪功學員張江、黨富強被非法開庭,北京的兩位律師為張江做了無罪辯護。當時反響很大,有很多市民聞訊參加了庭審,第一次知道了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宣傳法輪功不違法。

將近一月過去了,張江的家人多次去法院詢問法官李培,既然律師無罪辯護的那麼清楚,為甚麼法院還不放人?李培說自己不當家。最近又獲悉,對於庭審,法院某些領導很「惱怒」,說甚麼張江家人竟然請北京的律師來「搗亂」,還「不認罪」,這回非得重判張江不可!

這就怪了,張江犯不犯罪應由法官根據事實、法律、證據、證詞等定奪。法院的領導怎麼能越俎代庖呢?再看看這些領導惱怒的原由,竟然是人家請了北京律師和當事人「不認罪」。當事人不認罪是很正常的啊。作為被告來講,法庭上不就存在著兩種態度嗎?一個是認罪,一個是不認罪。有罪的人認罪這是正常的,那麼無罪的人認甚麼罪呢?再者說,當事人有沒有罪,應由法官根據事實與法律來判定,法院領導能把所有被抓的人,哪怕是沒有絲毫罪錯的人都推定為有罪嗎?

是不是律師作了無罪辯護就是搗亂呢?要是那樣的話,恐怕相當一部份律師都要被視為搗亂了,因為很多律師都為當事人作過無罪辯護。其實律師的辯護不也就那麼兩種嗎?即使律師知道當事人有罪,他也要根據法律盡可能的為當事人找輕判的理由,不然人們請律師幹甚麼?要是無罪,那更要為當事人作無罪辯護了,這是律師的職業道德問題,法院領導管得著嗎?

然而,禹州市法院的某些領導就是要管,僅僅根據這兩點還要給當事人重判,真是個法盲!

需要指出的是,十五年來,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所有判決全部都是非法的,因為法律上找不到任何一條為法輪功學員定罪的依據。中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有信仰的自由,何況中共公安部、國務院公布的十四種邪教中,根本就沒有法輪功。可是在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中,非法的判決卻一直上演著,有些法院領導的表現完全是執法犯法。我們看幾個法院領導法盲的例子。

石家莊市裕華區法院院長:我不怕違法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七日,石家莊市裕華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孫濤女士非法開庭。八點五十分,兩位辯護律師到達法庭門口,卻被法警攔住,要求對律師進行安檢,否則不允許進法庭。律師當即指出法警此舉違反了最高法院關於律師不安檢的規定,而法警卻說執行的是本院的規定。律師要求法警拿出本院的安檢規定文件,法警拿不出,也無法提供其他合法的依據,只是一味要求律師配合。律師嚴正指出沒有義務配合違法行為,並問法警為甚麼不執行最高法院的規定。

這樣僵持有十分鐘,該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長王惠上來說:「我不怕違法,我來搜。」說著就動手強行搜身。

遼寧本溪市明山區院長:把北京律師辭了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遼寧本溪市明山區法院對十二位法輪功學員非法開庭,法官季蘊芹違法對律師團強行安檢,眾律師拒絕配合非法要求。庭上,法官季蘊芹言辭刻薄,大聲逼迫十二位學員辭退北京律師,她說:「要麼辭退律師,要麼繼續開庭,回答!」庭下,明山區法院院長說:「只要你們把北京律師辭退了,法院出錢給你們請當地最好的律師。」

院長為何如此怕北京律師?寧肯花錢為當事人請當地律師,也要把北京律師辭退,還不就是怕北京律師做無罪辯護嗎?另外,誰見過法官逼當事人辭退律師的?請不請律師,請哪裏的律師,是人家當事人的事,你法院院長管得著嗎?你出錢為人家請甚麼最好的律師,你是人家甚麼人?那不是願意自己花錢犯罪也不願北京律師做合法的辯護嗎?

江蘇連雲港贛榆縣院長:若以後上訴,千萬不要改判

二零零五年三至四月間,江蘇連雲港贛榆縣有二十多位法輪功學員被綁架,遭到威逼利誘、酷刑逼供。警察還非法製作假證明、偽造罪證。當這些「證明、證據」轉送到贛榆縣法院後,刑庭庭長陳慶太等遲遲無法審判,他們害怕法輪功學員上訴。院長王寶鳴趕緊向連雲港市中級法院副院長范群電話彙報,說:這案子證據太軟,不硬,若以後上訴,千萬不要改判。

一審案子還沒有審,院長就開始為以後可能的上訴作打算了。明知道所謂的證據判不了法輪功學員的罪,還非要判,真是荒唐。

湖南衡陽中級法院法官:「我們院長不懂法!」

二零一三年二月,湖南省耒陽法院秘密開庭,一審誣判法輪功學員熊秋玲三年徒刑,所謂的罪名是「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熊秋玲上訴至衡陽中級法院,聘請律師辯護。律師在辯護詞中為熊秋玲作無罪辯護,要求無罪釋放熊秋玲女士。

同年六月,衡陽中級法院將終審判決書送給熊秋玲,撤銷了一審對她所有罪狀的指控,卻換了個「窩藏罪」,誣判熊秋玲三年徒刑。這個窩藏罪怎麼來的?原來是到她家做客的湘潭法輪功學員黃朵紅女士和她一同遭綁架,這就算她窩藏了。

人家上訴的理由非常明確。作為上一級法院來講,也只能在原有案情的基礎上,依照法律進行審判。可衡陽中院的領導卻來了個偷梁換柱,而且還不進行開庭審判,直接就那麼下了個終審判決書算是了事,全當兒戲一般。難怪連法官都說:「我們院長不懂法!」

話又說回來,為甚麼這些法院的領導竟敢明目張膽的執法犯法,他就不怕日後遭到清算?在這些人的意識深處,他們一向認為,只要中共不倒台,誰也清算不了他。別看中共定了個甚麼法官要為案件終身負責的條文,那是給老百姓看的。他要不違背法律,按照中共上層的旨意誣判法輪功,他就升不上官。在他這個法院領導的位置上,他就得聽中共的話。中共叫他判誰,判多少,他就得照辦。

而且中共一些法院的領導,他根本就是不懂法,他只知道照著中共上層要求的去做。例如,被稱為中國首席大法盲的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王勝俊,文革上大學時學的是歷史。他曾提出過在對待死刑判決問題上要有兩個依據:一個是要以治安總體狀況為依據;另一個是以社會和人民群眾的感覺為依據。那只是對死刑犯這樣做嗎?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判決,不都是中共以所謂的治安總體狀況,或甚麼感覺為依據而做的嗎?最高法院院長就這樣違法,其他的各級院長們,在具體處理法輪功案件時,又怎能不違法!

當然,也有一些法院領導學的就是法律,他們確實懂法。可是在中國特有的法制環境裏,他們放棄了本應有的職業操守,在對待法輪功問題上,選擇性的當起了法盲,而且這些人還特別會鑽法律的空子。對中共邪黨來說,甚麼樣的人適合當法院的領導,只有法盲最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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