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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警察嚴重「破壞法律實施」

——評石家莊警察綁架「楊銀橋討薪案」原告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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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八日】據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報導,在河北政協招待處工作的楊銀橋,被其單位以修煉法輪功為由非法扣押工資,在與單位多次交涉不成的情況下,楊銀橋上訴到石家莊市新華區法院,法院已立案,並在五月九日上午九時開庭公開審理此案。

這本是一個普通的勞動法案件,可是當日十一時許,石家莊的所謂的執法人員──六、七名穿警服和著便裝的警察,公然在光天化日之下,無視法律,在法庭之上強行將原告人楊銀橋綁架帶走。

石家莊警察此舉嚴重違法,分析如下:

一、修煉法輪功是公民的信仰自由

中國現行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修煉法輪功是公民的信仰自由,中國沒有任何一部正式法律規定法輪功違法,也不可能有這樣的法律,因為信仰自由屬於公民個人思想範疇之內的事情,而法律只能規範公民的行為,不能介入思想領域。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反邪教法」,被認作「邪教」成員的公民如果沒有做出違反哪一部具體法律、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就根本無權懲治他,法律根本不能基於他信仰所謂「邪教」這一「身份」而懲罰他。

二、法輪功學員享有法律保障的同工同酬的勞動權利

中國現行《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技術和勞動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在從事同種工作時,不分性別、民族、區域、身份、信仰等差別,只要提供相同的勞動量,就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

中國刑法第39條規定,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犯罪分子尚且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何況不違反任何法律的法輪功學員了。也就是說,憲法和勞動法賦予了每一個公民享有的平等的勞動權和報酬權,任何用人單位都不得藉口職員修煉法輪功而給予歧視。

因此,石家莊市政協招待處以楊銀橋修煉法輪功為由非法扣押她的工資,這是明顯的違法行為。楊銀橋為討還被單位無理扣押的工資,起訴用人單位,這完全符合勞動法規定。

三、石家莊警察嚴重破壞法律實施

如果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原告與被告在法律範圍內依法辯護,最後由法院依法做出公正判決,然後各方遵照執行。這對於雙方都是公平的,雙方也必然會口服心服,從而會更好的遵守法律,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可是,石家莊警察卻破壞了正常的司法活動與司法程序,無視法律,藐視法庭,公然到法庭綁架原告,使正常的法律訴訟活動無法進行下去。請問:本案的法官應當如何結案?看來法官只能在結案報告上寫下:「本案在開庭審理的中途,原告被警察抓走,此案不了了之。」

中共邪黨一再以「破壞法律實施罪」對法輪功學員實施非法判刑,從本案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出:真正有能力破壞法律實施、真正在嚴重破壞法律實施的正是中共邪黨的警察本身,是中共邪黨本身。

四、石家莊警察為甚麼要綁架原告?

石家莊警察為甚麼等不到法院正常審理完畢就迫不及待的要綁架原告呢?這是因為,依照法律規定,法院應做出責令石家莊市政協招待處如數返還原告被扣押工資的判決。那麼,這樣的判決就表明法輪功學員取得了「勝利」,無疑,這對於動用一切手段鎮壓法輪功的中共邪黨來說是「不可容忍」的。所以中共邪黨要操控警察赤裸裸上陣,把自己無視法律、破壞法律實施的可恥面目暴露無遺也在所不顧。

如果警察再晚些時間到場,法院很可能就已做出有利於法輪功學員的判決。在中共邪黨看來,不管是甚麼情況下,只要是對法輪功有利的事情它就一定要堅決打擊和阻止,正如中共歪理邪說中講的:「凡是敵人反對的我們就支持,凡是敵人擁護的我們就反對。」中共邪黨就是這樣一個根本無視是非對錯、為了一己私利而要一味去「鬥」的邪靈。

中共邪黨自己最清楚,它的法律只是為了裝門面、欺騙世人的,一旦石家莊新華區法院「認真」執法,依法審判,它的法律就會「穿幫」。所以,中共不法警察才迫不及待的要綁架原告、強行中止法庭的審判程序。

五、「法律」成了中共邪黨的鎮壓工具

從上述綁架原告的惡性事件中,人們可以清晰看出中共法制的鎮壓本質。正如《九評共產黨》所指出的:中共邪黨是一個完全靠暴力統治的恐怖政權,它把一切(包括軍隊、監獄、法制等)都當作其實施暴力統治的鎮壓工具。中共邪黨的「政治」教科書上就這麼寫的──「國家是階級統治的機器,是一個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的工具」,法律屬於「上層建築」,也是「一個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的工具」、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所以在中共邪黨看來,法律根本就沒有甚麼「公平公正」可言,法律更不是維護人類正義和普世價值的手段,法律只不過是當權者手中的工具,想對誰怎麼樣就怎麼樣,想治誰就治誰。這種「政治」與「法律」的歪理邪說從小就灌輸給全體中國人,也洗腦了所有的警察和法官。

楊銀橋討薪案,本可以非常和平的用法律來解決,可是,中共邪黨的法制畢竟不是為了給人以「公平」的,而是鎮壓人民的工具。所以,在中共邪黨的暴政統治下,中國百姓別奢望有哪怕一丁點的公平權利。

在北洋軍閥袁世凱獨裁政權之下,當時上海法院審理宋教仁被刺一案,對於牽涉該案的督軍、總理和「大總統」照查不誤。可憐的是,中共邪黨的法制竟連軍閥政權也比不上。在今天的中國,不用說老百姓可以狀告暴政高官,就是連正常討薪維持生計也不可能,像綁架原告這樣的惡性事件也唯有在最專制的政權中才可能出現。

中共邪黨根本就不可能「依」法治國,它只是把法律作為其玩弄於股掌之間的邪惡工具。中共邪黨在法律上規定「一切黨派、團體都要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這只不過是一句騙人的空話。中共邪黨所說的「一切黨派」根本就不包括它自己──別的黨派和團體都要乖乖的「守法」,而中共邪黨自身是凌駕於一切之上的,是隨時隨地都能為所欲為的。為了欺騙世界,為了愚弄人民,中共使用了很多具有普世意義的現代名詞,如「法律」、「法制」、「依法治國」、「以德治國」等,可是,中共卻給這些名詞賦予了它「有中共特色」的內涵。透過這些名詞看其本質,才能認清中共邪黨的真面目。中共邪黨社會根本不可能是法制社會,它只能是流氓強盜統治的社會。

不要再受中共邪黨的所謂「改革」矇騙了,不要再對中共邪黨的「進步」抱甚麼幻想了。認清中共邪黨的本質,退出中共,遠離中共,解體中共,才有新中國,才有中華民族的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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