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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對「新型罪惡」的調查和制裁方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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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6年7月16日】2006年7月6日,喬高和麥塔斯發布對中共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獨立調查報告。讀了這份報告,我很認同兩位獨立調查員應對「新的邪惡形式」的思路和方法。

調查難度與結論的認定

對中共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指控的調查難度很大。在報告中,作者已經把這些難度剖析得很清楚。「如果摘取器官確有發生,那麼在場的人不是罪犯就是受害者,而沒有旁觀者。因為據指控,受害者都被殺害並被火化了,屍身已無處可尋,更談不上驗屍。沒有倖存者來講述他們經歷的暴行。那些罪犯不大可能承認自己犯下了這種反人類罪行。……如果這種罪行發生了,那麼犯罪現場不會留下任何痕跡。一旦摘取器官結束,手術室又同其它空著的手術室一樣了。」

調查的難度還來自於中共犯罪的隱蔽性和對罪惡的竭力掩蓋。中共一邊以「人權最好時期」標榜自己,迷惑國際社會,一邊則不遺餘力地實施著滅絕性迫害。

但是,兩位調查員並沒有因為調查的難度而退卻,而是「用了所有可用的方式,歸納推理,演繹推理。」最後,通過對18類證據的舉證和反證,認定對中共「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指控是真實的。

調整法律,對應活摘器官犯罪

報告中公布的部份證據顯示,參與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人員,來自公、檢、法、醫院、勞教所和監獄等領域的各層官員,而這些人手裏掌握著國家的行政權、司法權等。而受害方是目前中國無論在輿論導向還是政策實施上都受到極端貶低和歧視,並被中共進行非人性化處理的法輪功學員。

一個民間的修煉群體對抗中共制下的強大政權,在司法規則面前,兩者地位的反差巨大,此外,施害者嚴重壟斷證據等。因此調查員考慮用「本證」、「反證」,還採用了「舉證責任倒置」等司法原則來加強原告的地位,以恢復雙方訴訟地位的平衡。

舉證責任倒置是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即基於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allegation)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

例如,報告中提到,2000至2005年的6年間,中共官員必須對41,500個增長的活體器官來源提供合理的解釋,否則就可以推斷,原告的主張或指控是真實的,即這些活體器官來自被中共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

世界應共同對應中共的反人類罪惡

報告中建議,「那些比我們更具備調查能力的政府、非政府和政府間的人權組織應該嚴肅對待這些指控,並對這些指控的真實性做出自己的判斷。」

對於人權組織的行動,麥塔斯在新聞發布會上強調了關於調查取證的問題,他說,「活摘器官這是一種不同的人權侵犯方式,它不是人權組織、機構通常習慣調查的典型侵犯。不只是罪行本身的慘烈,而是能得到的證據是不同的。所以可能需要變換調查方式才能得出結論。」

對於政府的建議,調查員們在報告建議部份的第九條,以加拿大為例說,「人權對話形式應該停止。」

加拿大保守黨聯席會主席雷漢姆﹒傑福7月13日建議,加拿大聯合包括美國和歐洲國家在內的其它有志參與的國家,結成國際聯盟,共同對中共施加壓力,讓其打開國門,讓人們看到事實真相。傑福說,「不但加拿大政府要採取行動,我們還要和其它國家政府合作,將這一事件訴諸法律,將其提交到適當的國際法庭。」


紐倫堡大審判時,接受審判的德國戰犯

歷史上,人們應對前所未有的罪惡時,都曾開創過新的調查、審判的先例,例如,歷史上針對二戰戰犯的「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是第一個國際法庭。再如聯合國對盧旺達大屠殺成立的盧旺達問題法庭是第一個特別審理滅絕種族罪的國際法庭。

「違背供給者的意願,系統或普遍的強行摘取器官是一種反人類罪。」鑑於反人類罪對人類的嚴重危害,以及全球對加強國際司法秩序的願望和努力,相信聯合國和各國政府一定會採取行動,制止這一新形式的反人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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