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國務卿鮑威爾先生:
我是「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的律師。該組織致力於在全世界範圍內保障法輪功學員的人權,並追查和揭露對這些人權進行侵犯的行徑。再現公道,匡扶人間正義。
最近各地媒體廣泛報導了美國公民、法輪功學員李祥春於2003年1月22日在中國被逮捕的事件。據中國官方稱是因為他代表被[江氏集團]取締的法輪功精神團體「破壞電視通訊系統」。本組織請求閣下幫助,要求[中國政府]立即無條件釋放李祥春。詳細情況請見下文。
作為背景介紹,法輪功是基於宇宙特性「真、善、忍」的修煉功法。自1992年由李洪志先生在中國傳出後,該功法通過人傳人的方式在中國各地迅速弘揚,目前全世界五十多個國家都有法輪功學員。創始人李洪志先生曾獲2001年諾貝爾和平獎提名。法輪功追隨者們(他們稱自己是學員)通過煉功、打坐和學法來追尋他們的信仰。
由於懼怕這一和平的功法的迅速弘揚,中國[江氏]政府在1999年7月取締了法輪功。自此,中國[江氏集團]有系統地用強制勞改、酷刑折磨,雷同前蘇聯臭名昭著的精神禁閉,甚至謀殺等手段,企圖根除法輪功及其學員。美國國務院各國人權年報對此備案,國務院國際宗教迫害年報對此作了更詳盡的記載,大赦國際和人權觀察也有類似的報告。
中國官員對海外對他們的所作所為的看法很敏感,對外謊稱學員死亡是自殺或自然死亡,將屍體匆匆火化以防止死者的親屬進行屍檢,以此妄圖掩蓋他們臭名昭著的行徑。甚至連美國公民都曾經在中國遭到非法拘留,監禁和酷刑折磨。也有一些美國學員發現自己上了一份黑名單,江氏集團用這份名單強迫外國航空公司禁止法輪功學員乘坐其國際航班。很多僅僅是在自己家裏或公園裏煉法輪功的美國公民也出現在這份黑名單上,這表明中國有一個詳盡的情報網絡,這些間諜和僱用情報人員就在美國生活和工作!
2002年7月24日,美國眾議院以420比0全票通過了188號決議,這是制止[江氏集團]對美國和中國的法輪功學員恐怖迫害運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這一決議闡述了法輪功的和平本質及[江氏集團]對法輪功學員的暴行,要求中國「停止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停止對修煉法輪功的美國公民的騷擾……」
儘管如此,中國[江氏集團]仍繼續肆無忌憚地對堅持信仰的法輪功學員施加肉體和精神上的折磨。這也是為甚麼我們今天會面對李祥春一案。李祥春是在九十年代初期移民到美國,曾在哈佛大學作醫學研究員,目前從事中藥進出口生意。2003年1月22日,他飛往中國,準備在中國新年期間拜訪父母,在廣州機場一下飛機即被逮捕。李祥春隨後被轉到約千里之外的江蘇省揚州拘留中心。兩天之後,中國當局正式通知美國駐上海總領事館,李祥春將被以破壞電訊設備起訴。李祥春否認了這些指控。若罪名成立,李祥春將被判入獄,最高刑期將達15年。鑑於上述法輪功學員所遭受的遭遇,囚禁一定是最野蠻的。
無論中國政府在外界問起李祥春被逮捕一事時會如何誇大其詞,最明瞭不過的事實是,李祥春是僅因為自己的信仰而被逮捕、囚禁,而且有可能面臨15年的牢獄之災。中國[江氏政府]所威脅的要對李祥春採取的行動完全違背了國際法中多項條款的條文與精神,這些條款摘述如下:
1. 全球人權宣言第13條,以及國際民權與政治權利公約的第12條所陳述的行動和旅行自由的權利;
2. 全球人權宣言第6條以及國際民權與政治權利公約的第26條所陳述的公民不受歧視的權利;
3. 全球人權宣言第18條以及國際民權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8條中陳述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
4. 全球人權宣言第19條以及國際民權與政治權利宣言第19條所陳述的觀點和表達自由的權利;
5. 全球人權宣言第20條以及國際民權與政治權利公約第21條所陳述的和平集會與集社自由的權利。
我們要向中國政府明確表示,國際社會絕不會容忍[江氏集團]如此公然地踐踏基本人權,最能明確表達這一態度的就是要求並確保查爾斯-李立即得到無條件的釋放。
感謝閣下對此至關重要事件的關注。我希望不久我們就能給閣下寄去一張感謝卡,告知閣下查爾斯已安全返回。
非常真誠地,
斯徒爾德-魏斯曼律師(Stewart L. Weisman)
此函抄送下列名單:
副國務卿James A. Kelly
美國駐中國大使Clark T. Randt, Jr.
美國駐廣州總領事館
美國駐上海總領事館
布什總統
錢尼副總統
加州聯邦參議員Barbara Boxer
加州聯邦參議員Dianne Feinstein
加州聯邦眾議員Anna Eshoo
加州聯邦眾議員Tom Lantos
加州聯邦眾議員Nancy Pelosi
紐約州聯邦參議員Hillary Rodham Clinton
紐約州聯邦參議員Charles Schumer
紐約州聯邦眾議員James Wal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