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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對政府發表的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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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網2003年5月6日】

    尊敬的立法會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各委員: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對於政府發表的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十分關注。協會對於政府沒有回應新聞界要求,加入“公眾利益”作為未經授權而披露國家機密的抗辯理由,以及政府在建議中,對煽動叛亂罪未有引入後果測定,煽而不動仍可入罪,感到不安和失望。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於憲報刊登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後,向各新聞機構發出問卷,調查新聞同業對草案的意見,收回的四百零九份問卷中,超過八成被訪者認為政府的條例草案會影響新聞採訪及報導的自由,而如果立法會通過有關條例,有六成人認為會干擾正常採訪工作,六成五人則認為會對新聞報導手法及選材構成壓力。

    調查結果的重點如下:

    1,八成一的被訪者不接受條例草案中,政府否決傳媒以“機密已公開”,或有“公眾利益”,作為洩密罪的抗辯理由。

    2,八成三的被訪者不接受條例草案建議只要有煽惑意圖,即使煽而不動,也可構成煽動叛亂罪。

    3,五成三被訪者認為草案建議的處理煽動刊物罪,與煽動叛亂罪近乎完全重疊,因此認為沒有需要保留或完全沒有需要保留處理煽動刊物罪。

    4,六成八被訪者不接受或完全不接受,條例草案建議撤消叛國及煽動叛亂罪的檢控時限。

    5,五成三被訪者則認為政府雖然修訂建議,但立法內容問題仍多;兩成六人認為政府根本沒有實質讓步,建議仍不能接受。

    6,六成二被訪者希望政府會聽取市民的意見,但五成八被訪者認為政府不會聽取市民的意見;六成六被訪者希望政府會對條文作出修改,但五成一被訪者認為政府不會對條文作出修改。

    本會強烈要求政府在展開立法程序時,以開放態度,認真考慮及聽取各界人士就條例草案發表的意見,積極作出必要的修改。並期望立法會各黨派,充份討論條文,確保國家安全條例的立法,既保障國家安全,亦符合國際人權公約,以及保障香港一向賴以成功的言論及新聞自由不會被削弱,同時亦期望政府及立法會議員,以香港市民大眾的福祉及維護香港成功的要素為依歸,確保不會損害香港的言論及新聞自由,也要確保香港的人權和自由不會受到損害。現附上調查問卷的結果,請各位草案委員會委員參考。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亦同時希望政府及立法會在討論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時,注意下列各點,並作出修訂,以釋業界疑慮:

    1,草案建議制訂新的罪行,禁止任何人未經授權披露因非法行為取得的官方機密,此建議從根本上改變了現行《官方機密條例》的結構,現行法例以限制公職人員洩密為主,非公職人員須知道機密源頭為公務人員才受限制,新建議令洩密刑事責任可以無限擴大,沒有參與竊密的無辜者,亦可能因被動接收機密後轉傳他人而被檢控,檢控的門檻大大降低,威脅新聞及資訊自由。

    2,若要在維護官方機密與保障言論資訊自由之間取得平衡,必須容許被告人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現行《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已有先例,若洩露廉署調查機密是為了揭發政府人員犯法或濫用權力,或者為了警惕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受威脅,可算有“合理辯解”。此項抗辯清晰明確,應予採納。此外,當機密資訊己進入公眾流通領域,應假定進一步披露不具損害性。

    3,煽動叛亂罪未有引入後果測定,煽而不動亦可入罪,損害言論自由,其定義應加上有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幹犯叛國等罪行。

    4,草案建議的處理煽動刊物罪,與煽動叛亂罪近乎完全重疊,我們認為沒有需要保留處理煽動刊物罪,

    5,現行法例規定煽動叛亂罪須於六個月內提出檢控,但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建議撤銷叛國及煽動叛亂罪的檢控時限,我們認為檢控時限不能廢除,否則容易引起業界疑慮,擔心將來會被秋後算帳,影響新聞採訪及報導。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謹啟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日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5/22/35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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