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事迫害法輪功學員涉及三個具體部門:公安、檢察院、法院。當然還有幕後決策者、操控者:政法委。大白話說,公安就是抓人、捏造證據;檢察院就是借用所謂的「法律」批捕、提起公訴,檢察院認為抓錯了就不批捕或者不起訴,公安就得放人。檢察院認為抓的人沒有問題,然後建議一個罪名和刑期,把所謂的「案件」往法院送。法官最後根據這些證據及結合檢察院給出的意見做出判決,緩刑就回家呆著,判刑就直接往監獄裏送。大概就這麼三個步驟。
先說公安最基層派出所。一般派出所不會主動抓人,除非上級命令(比如接到國保大隊的通知),或者有人舉報才會出警,(有的舉報案件需要請示上級,但是請示與批准時間都非常短暫)。
在中國大陸,普遍民眾對官兵都是怕,很多同修也不例外,遇到事情就懵了。面對警察首先不要害怕,心理素質要過硬,拼的第一關就是心理素質。我以前的同事是派出所退休返聘的,經常給我們說這些事。她就舉例說,嫌疑人帶進去之後,為了要你「口供」,先要擊垮你的意志,有的就直接關地下室或者小黑屋,讓你感覺到害怕,三天之後(公安機關抓人後必須48小時內送入看守所,關了超過48小時的話,當事人一般是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再來提審你,在怕心的作用下啥都說了。她說有一個嫌疑人因為家人是公安的,知道這一套,就是沒有害怕,啥也沒有說,最後無罪釋放了,之後警察還在背後誇她心理素質真好。警察還有一些技巧性的東西,比如要口供。「口供」被稱為證據之王(當然這是違法的,因為孤證不立,但是中共國行政司法機關辦案都是打著法律的幌子),非常重要,所以做筆錄要口供也很關鍵。現在這些人也是看人下菜。
為了要到口供,看到一般老實人,有的就拍桌子瞪眼睛的嚇唬,感覺好像能吃了你似的,其實警察不敢對你過份,四週全是監控器,他也不敢胡來。他的目地就是讓你產生怕心,然後讓你啥都說了。面對意志力強一點的人,就開始一個白臉一個紅臉,嚇唬加上利誘,讓你產生錯覺:感覺你要是不配合就要重判,只要交待了馬上可以回家,或者認罪就可以判緩刑等等。這些都是公安機關欺騙人的慣用伎倆,常人有句話:「坦白從寬、牢底坐穿」。因為判刑是法院的職責,公安只是偵查找證據,他怎麼能決定怎麼判和判不判?當公安證據不足的時候就從口供上下手。比如讓你「自證清白」,問你:「你怎麼證明這件事不是你做的?」這個時候他們絕對不是想讓你證明自己沒罪,可能就是證據不足來套口供,給當事人拼湊所謂的「犯罪證據」。這個時候怎麼回答都是錯的,說的越多漏洞越大,警察越高興。從法律程序上來說,公安是搜集證據的,找當事人要證據幹嘛!這個時候就說:「搜集證據不是你們公安的事嗎?問我幹甚麼?」最好就是在直接拒絕回答對方的任何問題,不能對方問甚麼答甚麼,應該你說你的(講真相),他說他的,因為他在迫害,千萬別順著他的思路回答任何問題,就是所答非所問,對方說甚麼都不要被帶動。
公安階段,只能律師會見,根據規定公安機關辦案人員不允許透露案件信息──屬於機密,很多警察不敢說是這個原因,並不是真的針對咱們來的,公安機關處理普通案件也一樣。這個時候律師可以會見當事人,可以知道當事人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和辦案人員等接觸到的眾生講真相,外面的親屬可以寫信給相關人員講真相,一定要自己寫,不要僅僅是在網上下載打印一份,可以參照明慧網的真相信,但是要發自內心認真書寫,不能單純複製粘貼,救人的效果不同。寫完可以發EMS,雖然貴點,但是保證能送到。
我身邊有個同修家人被抓了,最開始她從網上抄了一封勸善信,我們看了沒有感覺,覺的不行得自己弄。後來她自己寫了一封,我們看了都掉淚了,果然郵寄給公安相關人員之後,效果很好。她當時計劃是每封信不宜過長,每次都發自內心寫,抓住一個點寫,只要不放人就寫,結果郵寄第一封信,家人同修就平安回來了。每封信的內容寫的不要太長,太長了有時候人不願意看,可以分多次寫。
給所有參與迫害的,以及相關的領導們都遞交法律文書配合真相信比較重要的是國保人員,這是負責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部門,國保不迫害,案件就不往下走了,同修直接回家了。要注意如果同修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這不是真正的獲得自由,這都是刑事強制措施,回家後還要重視反迫害,截止刑事案件的程序繼續推進,要讓公安機關撤案或者檢察院不起訴才可以,否則最後還是要走到法院冤判那一步的。
如果公安這個階段沒有放人,那麼公安向檢察院提請批捕,檢察官決定批捕還是退回。檢察官給意見是七天時間,除去週六週日,就五天時間,這五天時間至關重要。檢察院是相對來說,能夠說上話的部門了。律師在檢察官決定之前,一定要把無罪的材料遞上去。按規定,檢察官必須得聽取律師意見,所以律師肯定能見上檢察官。打電話不接就去檢察院蹲著等,也得見上,提交律師自己的意見。同修家屬也要利用這個時間,抓緊郵寄真相信。郵寄真相信不光郵寄給案件的檢察官,最好也要郵給相關的其他檢察官或者檢察長。批捕由檢察院的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簽字,是否起訴都能召開員額檢察官聯席會議來決定,也可能檢察長自行決定,檢察官聯席會議必須不少於三人參加,比如:本案檢察官,檢察官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上級(比如副檢察長或檢察長之類的)。案子一旦到了檢察院,要針對講真相的決不是這一個檢察官,儘量講真相的面積大一些。要救度的人多一些。
檢察官若要求法輪功學員認罪認罰,同修是絕對不能同意的。很多人誤以為認罪認罰就可以輕判,其實不是這樣。從修煉角度上來講,沒有罪真的不能承認。認罪認罰就是意味著認可自己犯罪並接受懲罰,認可判刑了。修煉人有師父在管著,你自己都認可有罪了,認可要判刑了,師父怎麼幫你?神怎麼幫你?你要了呀,你認可了,護法神咋做呀!當然也有的同修真的認罪認罰之後被釋放了,其實本來就沒罪,您認罪就等同於放棄修煉了,邪惡當然就不管你了。
過了檢察院,檢察官認為可以起訴,給出意見,即定的甚麼罪,大概判多長時間。案子到了法院了。一定爭取和法官面對面講真相。辯護律師一般從法律的角度做無罪辯護,一些基本真相比如自焚偽案之類的,得家屬辯護人說,或者當事人自己說。因為律師一旦講到這些,容易被吊銷律師執業資格,已經被吊銷執照的正義律師就沒有這個顧慮,甚麼都可以說,反正也沒有執照了,無所謂怕甚麼了。這一塊大家要提前做好充份準備,要講甚麼說甚麼提前準備好,不要到了法庭再去臨時發揮。
法院宣判之後,如果不服,當事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上訴,二審一定要申請公開開庭審理,但是二審開庭的情況極少見,而且二審大部份都是維持原判的結果,所以一審是最最關鍵,二審改判的情況也存在,二審階段還是以講真相為主,但是從這些年的經驗看來,二審改判的機會不大,但是一個講清真相的好機會。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情況。為甚麼?公檢法實際上是一夥的,如果二審改判,換句話說相當於一審判的有問題,所以要想達到改判的結果,除了針對二審相關人員講清真相之外,還要繼續針對一審的相關公檢法人員繼續講清真相,而且最關鍵的是幕後操控這場迫害案的黑手──市政法委,讓他們真的明白真相:誹謗佛法、迫害佛弟子要遭天譴,真的良心發現,不敢在無知中繼續犯罪。雖然二審改判從法律規定的角度不需要經一審公檢法同意,但是一審判決的刑期本來就是政法委內部開會討論確定的,而且二審和一審的公檢法相關人員之間工作上都有聯繫。這些眾生真的明白了,才真的能作出對他們生命未來有利的判決。
如果法官明白真相,當然就不一樣了,而且辦案終身負責制。還可以強調美國政府、國際社會的態度:你們判了我,你們的家屬子女去美國可能會有問題,屬於迫害人權的重罪。讓這些公檢法人員知道中共邪黨關起門搞的迫害是被釘在歷史恥辱柱上的,有個同修就是說了這句話之後,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驚覺的跟自己切身利益有關係,開始琢磨判輕點。
以上這些是我知道的一些情況,我發現周圍同修,有人對這些事還是一無所知,也不知道應該怎麼反迫害,所以寫也來也許讓大家能夠了解一些這方面的知識,當然中共邪黨搞的這一套其實都是違法的,公檢法辦案的很多做法根本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我就說點實踐中的我知道的一些情況,希望大家能夠更好的配合著反迫害、救度眾生,特別是公檢法系統的人員,很多人都罪很大了。
感謝公義論壇同修幫忙修改稿件。個人體會,層次有限,不足之處請同修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