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輪功學員實施非法監控屬於違憲違法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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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邪惡對大法弟子迫害的方式中比較常見的就是非法監控,通過非法監控發現所謂的「罪證」,然後展開進一步的迫害。但是大家是否發現:通過非法監控手段,比如:手機監聽、人員跟蹤等方式獲取的所謂證據都不能作為司法機關辦案的依據。非法監聽、監控後,邪惡通過非法搜查、非法扣押法輪功的資料,人員跟蹤發現同修講真相的事實,但又要在卷宗中編造一個所謂的舉報人,或者必須有同修的所謂口供或者其他所謂證人在指證,才能把所謂的迫害案件推進下去。

邪黨雖然不講法律,但是無法肆無忌憚的迫害,非法監控獲取的證據不能成為判案的依據,所以在迫害的表面形式上還是需要粉飾一下的。如果我們發現被非法監聽、監控如何處理呢?我們不需要消極承受,可以直接從法律角度積極應對:揭露邪惡、遏制邪惡、清除邪惡,同時救度眾生。其實也是將邪惡預謀構陷的思路截斷。

我們先從法律角度了解對法輪功學員採取監控行為的非法性:

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為了偵破特定犯罪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採取的一種特定技術手段。技術偵查行為即是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行為。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秘密的專門技術手段。對於技術偵查措施,法律對於適用何種犯罪行為、使用期限等都有非常明確的規定。而且要有嚴格的批准手續。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技術偵查措施實施原則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條: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像。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2、公安機關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團性、系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3、檢察院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

根據《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二十七條 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交有關機關執行。

第二百二十八條 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緝或者決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不受本規則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案件範圍的限制。

針對非法監控,我們可以:

1、儘量搜集證據,雖然刑事案件由偵查機關負責搜集證據,但是在未立案前自行搜集證據是比較好的,如果公安機關、檢察院不立案,您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2、可以直接撥打110報警,這種方式可以遏制邪惡,也可以儘量搜集證據。

3、向公安機關遞交《保護生命安全申請書》,公安機關如果不作為,可以控告、舉報、投訴公安機關不作為。

4、確定幕後操作者的話,可以控告、舉報、投訴監控人員以及幕後決策監控的人員。

5、針對公安機關的違法行為或者瀆職,可以:

(1)向公安機關內設的督察、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2)撥打12389公安部舉報熱線,一般人工都是忙線,可以語音錄音留言;

(3)向上級公安機關控告或者舉報;

(4)向各級人大、信訪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檢察院等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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