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邪惡非法指控時的一種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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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八日】中共《刑法》第300條: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這個罪名成為了中共公檢法系統用來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最主要罪名。二零一七年兩高針對《刑法》300條制定的違憲違法的司法解釋中,把「製作、傳播」某教宣傳品認定為犯罪行為。其實製作和散發資料與此罪名無關聯性,因為這些行為並未破壞國家的任何法律法規的實施。

本文就大陸大法弟子面對非法指控時出現的一種誤區進行交流、切磋,有的同修會在矛盾的心理狀態下主動配合邪惡「指控」,承認自己是真相資料的製作者或傳播者,認為這樣是「真」。下面有幾個問題要弄清楚,我認為對我們解體迫害有所幫助;

1、師父告訴大法弟子:「任何環境都不要配合邪惡的要求、命令和指使。」(《精進要旨二》〈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

2、不法人員濫用大法學員的善良,以「修真」為由,讓學員承認自己是真相資料的製作者、傳播者。這是在配合他們的「指控」,捏造所謂的「證據」,是舊勢力的安排。

3、指控某人犯罪,司法機關必須出示真實、合法、與罪名有關聯性的「證據」,這是法律上的要求。

4、大法弟子面對非法指控向指控者要證據,這是大法弟子在利用法律解體迫害。

與公檢法人員溝通的時候,我們要把握一個原則:對方提出的所有涉及案件本身的問題都拒絕回答,包括是否修煉法輪功這樣的問題都不要直接正面的去答覆「煉」或者「不煉」(請參考明慧文章:《從刑事迫害的開端否定迫害的一點認識》《結合法律講真相),因為所謂的「法律程序」,不管是詢問、訊問,都是迫害的一個環節,都是為了迫害你,我們不能配合對方的犯罪行為。所以「真」的體現恰恰是不配合邪惡,反過來要求對方出示法律依據、程序性文件。

而不配合的基點是為自己負責、為眾生負責,不讓眾生被邪惡利用參與到對大法弟子的迫害中。我們是來救人的,配合回答問題其實就是配合邪惡害眾生。所以,擺正基點、思路清晰、理性對待。我們說出來的應該是真話,但是不配合邪惡,就是不去說不該說的,這是真正的無私的「真」。

明慧網曾刊登過一篇交流文章,文中提到警察讓同修指著被非法抄家抄出來的真相資料拍照作為犯罪證據,同修認為這都是自己製作的,我們本來就是「修真」的,所以就配合警察擺拍,完成了舊勢力的安排。

從法律程序上講:要指控一個人犯罪,必須由司法機關出示具備真實性、合法性、與罪名有關聯性的證據,同修應依法要求公檢法機關出示合法證據,而不是配合公檢法人員的犯罪行為:指控自己就是真相資料製作者、傳播者。

邪惡為了達到構陷大法弟子的目地,就拼湊與罪名根本沒有關聯性的所謂「證據」。這種所謂的證據,一般來源於兩種方式:

一種是對手寫的真相資料做鑑定、一種是對機器製作的真相資料做鑑定。邪惡要拿出手寫的證據很容易,做個筆跡鑑定就知道是誰寫的了。近幾年,邪惡對同修發放的真相資料進行指紋鑑定、DNA鑑定。另外一種,就是要有相應的技術證明這些真相資料是從哪台機器製作出來的。邪惡至今都沒有這個技術,以後也不會有這個技術。

有的同修可能認為真相資料都被抄家抄出來了,還向警察要證據就是不講真話了?真相資料本來就不是犯罪證據,邪惡在誣陷、誹謗、迫害我們,我們要做到的就是按照師父的明示:「任何環境都不要配合邪惡的要求、命令和指使。」(《精進要旨二》〈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不要主動配合邪惡,無論是面對公檢法人員的訊問(非法),還是在法庭的質證階段,我們反過來要求相關人員:出示證明真相資料是從我的機器製作出來的證據,出示製作資料與罪名有關聯性的證據……我們要破除舊勢力的迫害企圖,全盤否定一切迫害形式。

幾年前,我本人就曾面對邪惡的綁架,我堅定正念:不配合,豁出去了!我一句都不配合,當時,我把警察擋在門外,告訴他們:「有話在門外說。」警察就問:「你叫甚麼名字?」這句話我都沒有回答他們,我說道:「你這是審問、訊問還是傳訊哪?你的法律依據是甚麼?」他們立刻就不吱聲了。我又直接把妄圖綁架我的警察投訴到督察那兒,綁架瞬間解體。至今我都沒再遭到騷擾。

記的明慧網曾刊登過這樣的交流文章,有一位同修,多年前社區網格長來電話,讓同修到社區簽一個所謂的法輪功「三書」。同修問:「法輪功『三書』和我有甚麼關係?」網格長說:「你不是法輪功嗎?」同修回答:「我是不是法輪功也和法輪功『三書』沒有關係!」網格長弄懵了,話都接不下去了。按照他們的經驗,法輪功學員講「真」,一定是問啥答啥,沒想到這位同修一句都不配合。接下來同修當起了主角開始講真相。最後,簽「三書」的事情不了了之,至今那位同修再也沒被社區騷擾過。但在那之前,該同修曾被社區綁架到洗腦班迫害過。

法律方面的應對思路,同修們可以到公義論壇諮詢,以上內容是個人的一點經驗總結,供同修參考,有不符合法的地方,請慈悲指正。

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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