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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八旬朱瑞敏被扣發養老金 被剝奪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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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六月六日】(明慧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營口市八旬退休教師朱瑞敏,因信仰法輪大法修心向善,二零一四年十月被綁架而冤判四年,在瀋陽大北監獄老殘區遭受迫害。如今,七年過去了,她的養老金一直被文教局、社保局違法扣押。

現如今,朱瑞敏和同樣被剝奪養老金的丈夫,需贍養101歲的母親,被中共剝奪生存權,生活陷入困境。朱瑞敏多次找文教局維權而不得解。

法輪功學員朱瑞敏,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出生,是營口市西市區清華小學退休教師。朱瑞敏生性善良,但年輕時,她就身體多病,心臟二尖瓣狹窄,做過心臟大手術,從胸部到腹部的手術刀口長一尺左右。因身患多病,如,心臟病、腎病、骨質疏鬆、偏頭痛等二十多種疾病,行走困難,再加上嚴重的腰椎間盤突出,她上班困難,經常去醫院求醫問藥,這些病經中西醫醫治,仍無效。後來,她又自費請氣功師醫治也無效。一九九五年,朱瑞敏修煉了法輪功,修煉不長時間,一身病都好了,從此,她按著真、善、忍的標準做人、做事,心性提高,道德昇華。

一、朱瑞敏被冤判 工資被扣發

當江澤民驅使中共迫害法輪功時,她相信真、善、忍沒有錯,法輪功沒有錯。她不放棄修煉法輪功,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一日被警察綁架。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營口市西市區法院通知:朱瑞敏被非法判刑四年,她提起上訴,營口中級法院維持冤判。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二日,朱瑞敏被綁架到瀋陽大北監獄老殘區迫害。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一日,她回家,至今兩年多,原來每月的工資四千多元全部被扣發(在監獄被迫害的四年工資也被全部扣發),她去文教局要自己的工資,被文教局的負責人告知說她是被「雙開」了,沒有工資,她去有關部門講真相無果。

朱瑞敏幾次去文教局要自己被扣發的工資,都沒有結果。接待的工作人員講,領導說,你被雙開了,沒有工資了。最後一次是五月中旬,營口市西市區文教局的領導說,我們只能給你寫一張證明,你去找街道、小區等部門辦理一個低保金維持生活。

二、朱瑞敏一家遭淒慘中共迫害

一位八十歲的老人,因祛病健身修煉法輪功,而且對社會、對世人、對家人都有利而無害,就被抓、被冤判、被扣發工資、被開除公職。

人們已經都知道,「天安門自焚」是假的,是中共構陷法輪功而導演的一出悲劇,這是經過世界相關組織確認的。因為法輪大法是正法,而且,祛病健身、回升道德有奇效,世界有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人都在修煉法輪功。就因為中共在迫害這樣一群好人,大法弟子敢於揭露中共的惡行,不與其為伍,中共就要置他們於死地,非法剝奪朱瑞敏的合法工資收入,一分錢不給開,她吃甚麼?怎麼生活?

現在八十歲高齡的朱瑞敏老師,她還要贍養一百零一歲的老媽媽,因為她是在媽媽的眼前被中共的警察綁架走的,老媽媽日夜思念女兒,在她被綁架走後的時間裏,老媽媽被折磨得臥床不起,神志不清,至今仍惦念著自己的女兒。

朱瑞敏的丈夫今年八十一歲,也曾經身體多病,最嚴重的是脈管炎,折磨得他走路困難,腳趾變黑,無法醫治,再加上腦血栓病症無藥可醫。他修煉法輪功後,身體痊癒。因修煉法輪功,他也被冤判四年,後走脫,他被迫流離失所,至今無家可歸,工資也被扣發,老倆口一分錢沒有,他們將怎樣生活?

三、養老金屬個人財產 扣發養老金違法

現今政府一再強調依憲治國,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冤假錯案終身追責制。現有的《公務員法》中也明確規定:執行明顯錯誤指令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中共的領導們口口聲聲講依法治國,依法辦事:

1、 從法律的方面講,《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2、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3、 《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應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4、 《憲法》同時還明確規定:凡是與《憲法》法律相抵觸的,一概視為無效之法。依據《憲法》第三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三十五條(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三十六條(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三十七條(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權利)、三十九條(公民享有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等法律條款,她修煉法輪功是她作為公民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是合法的,應予以保護和尊重。

由此可見,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營口市西市區法院對朱瑞敏判刑四年,利用《刑法》300條強行給朱瑞敏定罪判刑是絕對錯誤的,完全是違法的行為。

5、 根據中國《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服刑期間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不得扣發服刑期間養老金。

養老金本質上是退休職工的合法財產,文教局、社保局無權扣發「服刑」期間的養老金。

企業職工的養老金待遇是職工在工作中創造的勞動價值中剩餘價值的再分配,是職工應得的勞動報酬,不是國家和企業恩賜的,更不是社保局恩賜的。那麼事業單位亦如此,因為事業單位不需要自己繳納,這是國家規定的人人如此,退休金也同樣是教師應得到勞動報酬,應和企業職工一樣的分享所有。

從人性方面講,每個人來到這個世界都有生存的權利,都要有生活的條件,包括吃、住等方面。

可見,扣發服刑期間的養老金,開除公職都不符合現行的法律,應予以糾正。養老金是個人的合法財產,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任何機關、個人都無權剝奪、停發、少發。退休工資裏每年給退休人員所長的養老金,是國家根據社會物價指數、通貨膨脹而對養老金的調整,並不是長工資。所以,退休職工在服刑期間不參與每年的工資調整,也同樣是對退休人員的侵權和違法行為。

因此,任何停發公民養老金的行為,都是侵犯公民合法財產權的行為,是對退休人員個人財產的掠奪。不要使這種非法行為成為合法化、公開化、擴大化。

為此希望文教局的官員能尊重《憲法》,將之前非法扣發朱瑞敏的五年多的本屬於她自己的養老金的行為及時依法糾正,將非法已扣發的(幾十萬)養老金全額補足給她,並之後按月、按時發放她每月應享受的養老金。朱瑞敏有依法維護合法權益,行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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