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十月二十日開始,監視開始升級:對著左福生家門口攝像頭下,多了幾個穿黑色制服人的坐在那兒,有的戴著印有「晉安區巡邏」幾個字的紅袖標,每天晝夜24小時守著,有時兩個人,有時四、五人,面對左福生家門口。看來攝像頭清晰度不夠,人眼看得更清楚。
十一月十二日晚上,監視再次升級:左福生家來了個客人,老人七十多歲。回去時,剛出門走到電梯過道時,馬上就有八、九個穿著黑色制服,有的戴著紅袖標的人圍了上去,先是向老人要健康碼,又要身份證核查身份等等,搔擾老人,口氣很不客氣。後左福生及家人出面,左福生問:她是我的客人,你們要幹甚麼?請出示你們的證件。當時沒有一個人出示證件。在左福生的再三追問下,其中一人說:我是郭可繼,是茶園所的(福州市晉安區茶園派出所,此人是所長)。左福生對他說:根據有關法規,警察執行公務,必須先出示自己的證件,對當事人說明原因,否則屬於違法行為。
上述發生的這些事,嚴重地影響了左福生及家人的正常生活。茶園所的警察們可曾考慮過:你們這樣做違法嗎?《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集會自由;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能隨意給他人拍照、錄像和錄音。《民法典》第1032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第二款則對「隱私」作出了明晰的法律界定,即「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第1033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短信、電話、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窺視、拍攝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它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的《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左福生是退伍軍人,一九七九年在對越戰爭中獲得嘉獎,曾是福州鐵路分局最年輕的科級幹部;妹妹左秀雲係福建省永安市鐵路局幼兒園教師,曾被評為上海鐵路局優秀教師,兄妹倆在單位裏都是好樣的,只因修煉法輪功,按真善忍做一個更好的好人,兄妹屢遭迫害:左福生被非法勞教兩次(勞教期分別位一年半、兩年兩個月),被非法判刑六年,在福建省福清監獄遭到毒打後又被吊了六個小時,被打瞎了一隻眼睛。
妹妹左秀雲,四次被非法判刑(三年、六年、三年半、五年),遭受種種非人折磨。兩兄妹均被迫離婚,兩個好端端的家庭被中共拆散了。關於左福生、左秀雲兄妹遭受的迫害,請見明慧網文章《福建兄妹累陷冤獄 老母親哀傷離世 - ──百個遭中共殘害的家庭(30)》。
法輪功學員他們都是在按照大法真善忍來做好人的,希望這些警察都去了解法輪功真相。你們可能說「這是上面的意思」。那你們的「維護法律尊嚴、堅持法律公正」的職守到哪去了呢?我們都知道法律(社會法)只是做人的最低準則,良知才是我們人必須恪守的最高法律。善惡有報是天理,不要為了眼前的一點利益,失去未來。那是我們不願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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