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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郭秀海女士被非法庭審 律師強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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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明慧網通訊員福建報導)郭秀海女士,是福建省福州市永泰縣法輪功學員。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九點,長樂縣法院罔顧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郭秀海女士非法視頻開庭,兩名維權律師分別為郭秀海做了有理有據的辯護。目前,郭秀海女士仍被非法關押在福州第二看守所。

郭秀海女士,現年58歲,是永泰縣衛生局退休職工。一九九七年,郭秀海女士開始修煉法輪大法,身心受益。她為人熱情,善良本份,是個公認的好人。修煉前,她患有嚴重的乙肝等多種病症,修大法後,道德昇華,身體康復,無病一身輕。她熱心洪法,希望更多的人受益於法輪大法。郭秀海女士曾於二零零一年因複印大法真相資料被非法逮捕,她正念正行,於同年十月二十五日闖出黑窩。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一日下午,郭秀海在縣城吉祥小區,對兩名年輕人講述法輪大法真相,並贈送他倆一個真相U盤,結果遭兩人惡意舉報。當晚十點多,十幾個警察上門非法抄家,搶走所有大法書籍、手機、U盤、電腦和兩部iPad,隨後綁架郭秀海夫婦,郭秀海的丈夫被審問後放回,郭秀海被非法拘留十五天後返回家中,但只拿回手機。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早上七點多,四、五個警察趁郭秀海丈夫上班之機,在小區門口將其截住,逼迫其返回住處,打開房門,另外四個警察直奔郭秀海。在夫妻倆均被圍困的同時,警察再次非法抄家,郭秀海的丈夫再次被非法扣留一天。

郭秀海被送往異地閩清縣看守所非法關押,三天後轉至福州第二看守所,被非法關押兩週後,於七月二十九日,被永泰縣檢察院批捕,郭秀海拒簽。

在看守所,郭秀海不報數、不背監規,每晚被罰站值班兩個小時,她被迫害得出現高血壓症狀,胸悶氣短。為維護自身權益,郭秀海要求請律師做無罪辯護。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二日,家人為她請到北京維權律師,並於當日上午八點多,在福州第二看守所會見郭秀海。

據悉,郭秀海此次遭劫,僅僅因為警察在二月份搶走的iPad微信上發現其給兩個朋友發了真相視頻鏈接。不法人員企圖根據鏈接中所含的視頻數量定罪,罪名為「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荒謬之極。

律師與家屬找到辦案警察,交給他法律意見等書面材料,告訴他從法律層面上,不僅宣傳法輪功無罪,傳播法輪功相關的音像書籍也是合法的。辦案警察說他是受國保指使的,他只是奉命行事。律師與家屬匆忙趕往縣公安局,國保人員已下班。

二零二零年十月初,案件被永泰縣城關派出所構陷到長樂縣檢察院,於十一月二十日被構陷到長樂縣法院。

二零二一年一月,律師找到法官陳劍,提交意見書和相關材料,遭法官推搡,律師證被暫扣。

二零二一年四月,代理律師接到法官電話,定於四月二十九日視頻開庭。律師和當事人均不同意,律師特趕到長樂,與法官溝通,但法官態度強硬,表明有異議法庭上辯,但程序不會中止。

為加強辯護力量,家屬又聘請了一名律師。律師再次提交郭秀海聲明,拒絕視頻開庭。在《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和規範在線訴訟工作的通知》第二條中,最高法院明確規定,當事人有權依法申請延期審理,法院應當准許,然而長樂區法院無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執意儘快完成案件審理。

四月二十九日上午九點,長樂區法院對郭秀海進行非法庭審,法院只允許兩名家屬旁聽,一名家屬在法庭外遭驅趕。

在法庭上,兩名律師要求審判長迴避,理由之一:當事人開庭當天,才收到中止審理的通知,卻於當日恢復審理。理由之二:公訴人指控當事人的罪名先為「組織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後為「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適用的條款也不同,律師質疑程序的合理合法性。律師認為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根本保障,本案最大的違法就是無視司法程序的正當,由此直接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辯護中提到,法輪功是個「群體」還可以,但法輪功根本沒有組織。法輪功學員都是個人自願的修煉行為,沒有人下命令,也沒有人願意接受其他人的命令,每個人都是根據自己對真、善、忍的理解去修煉,根本就沒有甚麼組織管理。很多人都是在家裏讀法輪功的書,自覺提高道德水準,在社會中做好人,有些學員早上到公園裏與其他人一起煉功,也沒有人規定誰非去不可,也沒有人規定誰不能去,所以根本就沒有甚麼組織。

公安部全面認定邪教時根本不包括法輪功。二零零五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中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十四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七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七種,這十四種「邪教」名單中沒有法輪功(在百度或其他網站中輸入「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就可查到這個名單)。

《刑法》第三百條根本不適用於法輪功。中國《刑法》總則中,明確指出構成犯罪要有四個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體(指犯罪者);B、犯罪客體(指被侵害的對像);C、主觀方面(故意還是過失);D、客觀方面(指犯罪的後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體對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個人殺了人,那麼必須存在一個被殺者,否則罪名不能成立。既然中國現行法律沒有給法輪功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一個法律的實施,也就是說,不存在犯罪客體。針對當事人微信傳播的視頻鏈接,律師指出鏈接的視頻中既與罪名無關,又與法輪功沒有關聯。

法官問律師:「法輪功是不是×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律師回答得鏗鏘有力:「法輪功是不是×教,不是我也不是你和所有在場人員所能判定的。首先『兩高』沒有解釋法律的特權。根據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犯罪和刑罰只能夠由法律規定,也就是說對於決定一個公民是否犯罪和處以刑罰只能夠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定。法律實施的主體是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我的當事人不可能犯有『破壞法律實施罪』,而執法人員利用手中權力,讓一部法律法規名存實亡,才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其次,『兩高』的解釋是越權和顯失公正的。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所有針對法輪功的『解釋』都是越權的、不符合《立法法》的立法程序的,這些法案沒有按照立法程序交給全國人大立案、審議、通過,而且這些『解釋』明顯超越了憲法和刑法的適用範圍、明顯具有針對單一群體的傾向性,是破壞法律普世價值、顯失公正的。因此,適用《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法律規定並不存在,不能在法律上證明我當事人犯罪。

「最後要申明的是『兩高』的解釋是無效的。《立法法》在二零零零年七月一日實施以後,一切與該立法相抵觸的法律與『解釋』自然失去了法律效力;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四日修訂的新憲法第六十七條(四)項更加明確了解釋法律的權力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切不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律解釋也自然失去法律效力的,一切依據該無效解釋作出的法律判決都應該糾正。因此,法庭不應該採信公訴人提供的無效『解釋』,法庭應該採信有效的法律原則適用法律。律師還重申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普世價值。」

對於律師義正詞嚴的辯護,全場鴉雀無聲,法官與公訴人面面相覷,場面尷尬,片刻沉默之後法官提出繼續審理。

郭秀海也正念正行為自己做了無罪辯護:傳播法輪功和講清真相都不違法。自己所說的都是事實,讓民眾了解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所做的只是為人們提供了解法輪功真相的途徑,不被封鎖信息,還人們以知情權,讓受矇蔽的民眾做出善惡的選擇後能有美好的未來。《憲法》第三十五條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她還從法輪大法教人修心向善,本人及家人祛病健身效果的事實向在場人員證實大法。

最後,郭秀海特別強調:法輪功沒有錯,按真、善、忍做好人,沒有罪,並要求當庭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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