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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北區社保局非法剝奪法輪功學員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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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六月六日】據明慧網報導;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青島市北區社保局下發通知給當地法輪功學員王德銅,不僅停發了他的養老金,還要求他上交自二零零七年至二零一九年九月已經領取的養老金44萬元。所謂的「理由」是二零零五年至二零零九年,王德銅因信仰法輪功被非法判刑,在濟南監獄服刑,沒有上班,也沒有繳納養老金。

王德銅自一九六四年就參加了工作,工作了幾十年,市北區社保局通知中竟然說根據「規定」,把王德銅的工齡(工作年限)清零。

據了解,像王德銅這種遭遇,在青島和全國還有許許多多案例,當地社保局皆以「不當得利」和「非法所得」為藉口,強行停發、少發、追討當事人的退休金,數額從幾萬到上百萬元不等,使他們在蒙受中共公檢法司強加的冤獄同時,又遭受社保部門的經濟迫害。

稍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懂得,退休金是公民的合法財產,何以成了「不當得利」和「非法所得」?當地社保局的這種違法行徑又是怎樣造成的?

公民退休金,也叫社保金,是基於勞動合同關係產生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分別按一定比例繳納,屬於職工創造的勞動報酬,是應當歸職工所有的合法財產。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已經履行完畢,二者共同繳納到社保部門的養老保險金就屬於個人的財產所有權範疇,是受憲法保護的一項公民財產權利。社保局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只有向用人單位和個人徵收和代管養老保險金的權力,而沒有對屬於個人的養老保險金佔有和處分的任何權力,既然如此,青島市北區社保局有甚麼權力強行停發王德銅老人的退休金?

「不當得利」是民法規定的一種債務的關係,指沒有合法依據,使用不正當手段,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受益人和受損人之間形成了債務的關係。不當得利是非法所得,而退休金是個人的合法財產,退休金和不當得利是截然相反的概念,二者沒有任何關聯。退休人員領取自己的退休金,並不存在損害他人而取得利益的情形,不屬於不當得利。既然如此,公民退休金何以被中共社保局曲解成了「不當得利」?王德銅老人領取自己的合法財產退休金,並沒有損害社保局的利益行為,和社保局不存在債務關係,青島市北區社保局憑甚麼把老人家的工齡清零,還要追討老人家已經領取的退休金?

支持青島市北區社保局做法的所謂「依據」,目前應該有三個,即勞社廳(2001)44號覆函(簡稱《覆函》);中央綜治委、司法部、公安部、勞動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等八部委2004年2月6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意見》(簡稱《意見》);人社部(2012)69號文件《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這三個文件都有「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等歧視性規定。所以成了地方社保局停發、少發、扣留和追討當事人退休金的所謂法律依據。

但這三個所謂依據違犯中國多個法律。除了違反《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同時違反《行政處罰法》關於「一罪不二罰」的規定,如果將《覆函》、《意見》、《通知》視為部門單位規章、地方行政法規的話,則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法》第十四、十六條,《立法法》第七十八、七十九、八十條、八十二條等上位法法律規定相抵觸,所以沒有法律效力,當然就不是法律。

而《憲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這些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具體規定表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領取退休金的條件只有一個:達到退休年齡;企業人員除了達到退休年齡,還要累積繳納保險費滿十五年。而停發退休金的條件只有一個:退休人員死亡。與是否勞教、服刑無關,更與信仰無關。也明確規定:退休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根本沒有「除外」的規定,即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只要公民符合退休條件,即有權享有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只要公民在世,該待遇就不能被剝奪。

況且,中國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從未立法頒布「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被剝奪其退休人員資格」的法律規定,現行法律也沒有「判刑就停發養老金」、「養老金當月不支出就停發養老金」、「養老金當月支出不夠就多發養老金」的條文規定。迄今為止,尚無任何國家立法機構立法規定企事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為國有資產。因此任何停發公民養老金的行為都是侵犯公民合法財產權的行為。

王德銅是七十歲的退休老人,工作了幾十年,期間應該早就交足了保險費,即使被非法判刑入獄,按法律規定,在被迫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為甚麼青島市北區社保局還要強行停發扣留追討他的退休金?這是不是枉法行徑?既然社保局部門無權無證停發、扣留、追討公民退休金,那為甚麼青島市北區社保局還要強制執行?很明顯,它執行的不是法律。那它執行的是甚麼?是中共迫害法輪功的滅絕性政策。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與江澤民流氓集團違憲違法,以舉國之力突然發動了迫害法輪功的政治運動,當時元凶江澤民發出了「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等滅絕密令政策,以株連、連坐、獎懲手段脅迫體制內各級官員參與迫害,各級黨政機關部門單位又層層分解量化擴展,制定了更精細具體的土政策,其中包括經濟迫害政策,對農民主要的經濟迫害手段是收田、牽牛、搶糧、劫財,對城鎮戶籍人員則以開除公職,侵吞退休金等相加害。

中共勞社廳(人社部)等就是在這種背景下,迎合當局迫害政策出台了《覆函》,後又補充為《意見》、《通知》,充當法律依據,催逼基層社保局將那些被非法勞教判刑入獄的法輪功學員的退休金,非法捏造、分離、曲解成甚麼「不當得利」」非法所得」,以此為藉口,欺騙社會和他們的單位家人,無理停發、扣留、追討他們的退休金,從經濟上加重加害法輪功學員,這就是青島市北區及全國各地社保局長期造成枉法行徑的真正原因。更不可思議的是,不少當地法院,明知道社保局和退休人員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而不能立案受案,明知道行政案不能以民事案來裁決,卻堂而皇之的強行立案裁決支持社保局的違法行徑。

在迫害中,我們看到,不論是從「名譽上搞臭」,還是從「經濟上截斷」,都是中共當局極其惡劣的做法,都是為「肉體上消滅」做鋪墊,都對受害人帶有重重殺機。就拿停發退休金來說,退休金實際是公民的養老金,是公民在年屆老年階段時才能開始拿到的資金,是他們在老年和晚年時一家人主要的生活生存經濟來源,如果突然被停發了,切斷了生活資金,加上他們年齡大,因迫害備受社會歧視,難以找到工作,他們從此怎麼生存和延續生命?

王德銅修煉法輪功身心受益,和許多法輪功學員一樣,為了感恩,他自然會告訴別人法輪功信仰「真善忍」做好人的道理,為了道義,他肯定會講真相讓別人也受益,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卻被中共非法勞教判刑各一次,陷入冤獄多年。妻子魏淑華於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三年也被非法勞教,後被迫害致死,這是典型的冤假錯案命案。

王德銅被中共迫害的家破人亡,甚是不幸,現在這個孤苦的老人,本來應該受到社會的照顧。但青島市北區社保局罔顧這些事實真相,不僅強行停發了養老金,還要求他上交自二零零七年至二零一九年九月已經領取的養老金44萬元。這不僅僅是不公正,這是冤上加冤,這不就是落井下石嗎?這叫王德銅老人以後怎麼生活生存?這不等於把老人家推向絕境嗎?青島市北區社保局毫無人道的做法,實在是欺人太甚。

當然,許多地方的社保局並不是願意執行這種迫害政策的,主要是由當地政法委610和公檢法的脅迫操控下,共同完成了這一枉法行徑的。因為政法委610的險惡用心就是要侵吞這部份資金,作為所謂的辦案資金、吃喝獎金、揮霍挪用,故意把公民退休金運作分割成「不當得利」「非法所得」,得以肆意停發、扣留、追討,演變成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的邪惡手段。

青島乃至全國各級社保局可能知道中共迫害法輪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就如同社保局停發公民退休金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一樣,但是中共政治歷來壓倒一切,所以政治正確就成了社保局敢於肆意妄為,強行停發扣留追討公民退休金的心理支撐。可是這種枉法行徑早晚要受到正義清算的。

從法律角度講,青島市社保局的做法,是故意剝奪公民財產權利的非法行為,違反了《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立法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行政處罰法》等多部法律,觸犯了濫權罪、瀆職罪、徇私舞弊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同時觸犯了中共江氏流氓集團的共罪,即危害人類罪。目前,受害人及其家人應當拿起法律武器進行控告,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如果法院裁決不公,可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和檢察院抗訴,直到討回公道正義。也應當向有關國際組織舉報,對人權犯罪者課以制裁。

在這場殘忍迫害好人的運動中,像王德銅老人這樣遭遇的法輪功學員不計其數。這些善良的人們,常常遭到中共當局的連續迫害,多重加害,他們不但多次遭到中共惡徒的抄家綁架、掠奪財產,還不斷遭受酷刑洗腦、勞教判刑,甚至活摘器官,最後家破人亡。

二十多年來,在中華大地,上演了人間一個個淒慘的悲劇。惡者逞兇無所顧忌,善者遭難投訴無門,這對經常炫耀「人權最好」、「依法治國」的中共當局來說,真是莫大的諷刺。

為了救人,面對中共的殘暴和掠奪,法輪功學員可以忍;為了講清真相,面對惡徒的酷刑和虐殺,善良的人們可以容。但是天理難容啊,人不治天必治,所以人們注意到,二十多年來,那些迫害善良的惡徒們,以各種形式持續遭到天懲惡報。當前的這場大瘟疫就是針對中共而來,青島市北區和全國社保系統及仍在參與迫害的中共各級官員,難道還要繼續充當中共的陪葬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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