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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玲起訴雲南省社保局 遭報復被停發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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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昆明市63歲的研究館員馬玲女士2019年12月3日起訴雲南省社會保險局要求補發並按月足額發放養老金一案在五華區法院正式立案。雲南省社保局報復,於當月2019年12月徹底停發了馬玲的養老金。

馬玲女士退休前為雲南大學圖書館副研究館員,屬於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於1974年12月參加工作,2012年10月辦理退休,並於2012年11月開始每月領取養老金至2014年12月止,最後一個月的養老金金額為4005.50元。2014年4月19日馬玲和女兒在一位朋友家吃飯被以非法聚集為由綁架、非法判刑四年, 2015年1月被停發養老金,直到2018年4月出獄。2018年5月至今,每月只發放養老金金額的50%,即2002.76元。

2020年1月7日上午,雲南省社保局信訪辦工作人員胡某打來電話,說馬玲11月12日去省信訪辦信訪並遞交的材料,要求社保補發被非法判刑後的養老金並自補發完畢後按月足額支付養老金一事已向社保領導反映。為此馬玲退休所在單位雲南大學領導還專門與省社保局領導見了面。最終雲南省社保局做出兩點回覆,由信訪辦胡某轉達:

1、被判刑以後就沒有養老金了(包括刑期滿之後都沒有了);

2、馬玲所反映的問題已經不屬於人社部、社保的管轄範圍了,以後的養老金叫找單位去要,省社保局以後不管了。馬玲從監獄回來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的養老金,雲南省社保局是屬於「代發」,省社保局以後不再發了。

胡某還專門強調:「2020年12月的養老金就沒發了嘛!」

《憲法》第44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法規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勞動法》第73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根據法律規定,原告依法享有按時領取養老金的權利;2018年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其中第34條規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醫療及其它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挪用」。

事件回顧:

2014年4月19日馬玲和女兒張稷在石林縣一位朋友家吃飯被以非法聚集為由綁架,後被抄家並非法關押,2014年11月28日昆明市五華區法院對馬玲母女非法開庭,2014年12月12日(2014)五法刑一初字第596號刑事判決書對馬玲被非法判刑四年,張稷三年半。判決書下達之後,從2015年1月起,雲南省社保局停發了馬玲的養老金,至2014年12月馬玲每月的養老金是4005.5元。

2018年4月20日馬玲結束四年冤獄從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回家。4月23日馬玲到雲南大學離退休處反映養老金問題,當時離退休處的韓處長和李老師接待了她,對她說就她的養老金髮放問題,雲南大學人事處、公安處、離退休處、圖書館等部門在她刑滿回家之前就已經在一起開了個會。人事處口頭通知馬玲的養老金按照被非法判刑時的50%發放,但是他們也沒有看到文件。

2018年5月10日,馬玲的養老金打到了卡上,是2002.76元,確實是按照她被非法判刑時的50%發放的。馬玲的養老金從2015年1月停發至2018年4月,共3年4個月。2018年5月15日下午,離退休處的李老師和方老師來到馬玲家中,給馬玲看了兩份複印件。雲南省人事廳雲人工【2004】16號《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後有關生活待遇的處理意見》(沒有發文機關的公章),人社部【2012】69號《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最後一頁標明此件不公開)。馬玲看後當時就表示:「這兩份東西不能夠作為扣發和少發我退休金的依據。這兩份都是複印件,2004年的那一份沒有發文機關的公章,因此既不真實,又不合法。2012年的這一份不公開的通知複印件,更不能作為扣發我養老金的依據。」

之後馬玲寫了一份《關於要求退休金全額發放的意見》,將事情經過及訴求、理由等都表明了,之後馬玲把這份材料交給了雲南大學離退休處、圖書館、人事處、人事科、校辦、公安處、信訪辦,也找到了這些部門反映情況,但都沒有任何回覆,更沒有給予解決。

2018年7月18日,馬玲女兒張稷到雲南大學人事處找到處長,處長把她帶到副處長(女,姓彭)那裏,彭說:「不是針對你媽媽,你們法輪功,雲南省刑滿的都是這樣處理,我們是照雲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處做的。」她還說一句現在還有兩千,以後怎麼發還不知道。她叫張稷去找雲南省社保工資處。

2019年11月12日早上,馬玲來到雲南省社保局信訪處,當時接待的人員就是胡某,馬玲說明了情況,並將《關於要求退休金全額發放的意見》交給了他。之後馬玲又找到了負責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辦公室,裏面的人拿出一份雲人社發﹝2013﹞8號文件給馬玲看,內容就是轉發人社部【2012】69號通知的,進一步詢問後,裏面的人表示她們只是工作人員,具體怎麼發放不由她們說了算,叫上社保局13樓去找,到了社保三處,裏面的人說養老金的問題從來都不對個人,都是由單位出面,單位是經辦,情況單位都知道,叫去找單位。

單位雲南大學將責任轉嫁給雲南省社保局,雲南省社保局又把責任推回給單位,最終受害者仍然是馬玲本人,養老金問題沒有得到任何解決。並且在這一過程中,接觸到的某些人員還表露出一種「給點兒就不錯了,再找(養老金)連這點兒都不給了」的態度。

馬玲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起訴雲南省社保局

在此種情況下,馬玲向昆明市五華區法院遞交了行政起訴狀,將雲南省社會保險局告上法庭,在訴狀中要求:

1、確認被告扣發原告服刑期間以及出獄後的養老金(含應上漲部份)無法律依據;
2、請判令雲南省社會保險局依法履行給付職責,依照2015年至2019年每年雲南省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的通知要求,足額補發原告從2015年1月至2019年12月,共48個月的養老金共計金額242037.92元;並自補發完畢後,按月足額支付原告養老金。

馬玲從《憲法》、《勞動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社會保險法》、《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角度闡明,雲南省社保局適用69號通知停發並扣發她養老金的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希望法院支持自己的訴請。

12月3日,五華區法院正式立案後,雲南省社保局做出了一個拙劣的回應──徹底停發了馬玲的養老金。想以此對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公民打擊報復,中共邪黨的流氓本性由此可見一斑。

追加第三人──雲南大學,單位在對馬玲的迫害中難辭其咎

1、拒不提供基本信息

馬玲的案子轉到五華區法院的行政庭後,馬玲到行政庭詢問過自己案子的情況,裏面的法官(不是馬玲這個案子的主審法官)說這個案子要追加第三人,也就是單位雲南大學,它與此案有直接關係,因此讓馬玲在原先的訴狀上追加第三人,補充第三人的信息,即: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繫電話等。馬玲打電話到雲南大學離退休處給李老師說明情況後,他說讓打給雲南大學法律事務辦公室,他們負責一切雲南大學的法律事務。馬玲打去後,對方態度很不好,連基本信息都不說,還叫囂說讓法院直接發傳票來。因馬玲是直接在法院行政庭的辦公室打的電話,行政庭所有的法官及工作人員都得以看到雲南大學,這所云南省最高學府的法律事務辦公室人員的素質表現。

2、扣發馬玲的養老金

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馬玲的養老金存摺上打出的養老金,顯示的對方戶名是「雲南大學」,也就是說從2019年12月份開始,馬玲的養老金由雲南大學發了,金額仍是2002.76元。但是從2020年2月開始,雲南大學也停發了馬玲的養老金,馬玲2月、3月都沒有一分養老金收入。馬玲三次打電話給雲南大學離退休處的李老師,問是怎麼回事,前兩次對方以「中共病毒」(武漢肺炎)學校沒有開學為由說無法查詢,最後一次馬玲再打給他說明情況後,他之後回電話說是電腦系統的問題,說已經叫他們打(養老金)了,3月25、26日叫馬玲去查詢,但是27日馬玲去銀行查詢後,仍未有一分養老金到賬,馬玲已將情況再次反映給他。

3、在馬玲一審的非法判決下達後,單位立即上報材料給省社保局

在馬玲被非法判刑後,馬玲的妹妹就曾找過雲南大學離退休處詢問過馬玲的養老金問題,當時也是李老師在,他說馬玲才被判刑,國保(五華區國保大隊)就把判決拿給他們了。馬玲在去社保詢問養老金問題時發現,她被非法判刑並要求停發她養老金都是由單位雲南大學有關部門報給社保的,社保裏面的人很明確的說:「肯定是你們單位報上來的嘛,不然社保怎麼會知道,單位是經辦,這些事都是他們經手的!」在馬玲從監獄回家前,單位雲南大學的幾個部門開會研究馬玲的養老金髮多少的問題,這些都是單位在其中無法迴避也不能推卸的責任。

馬玲的養老金拿多少,該由哪裏發放,跟單位沒有任何關係,因為養老金本質是公民的私有財產,就連發放養老金的社保部門也只是代管,並不是說這養老金的錢是社保的。從馬玲正式退休後,她的養老金就已經與所有退休人員一樣,轉入社會保險體系了,由雲南省社保局每月發放,並每年按照漲幅比例增長,與單位毫無關係。然而,單位雲南大學在自己的職工沒有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不但不為自己的職工伸張正義,反而助紂為虐,雪上加霜。在馬玲才被一審非法判決後,就立即向雲南省社保局上報停發了她的養老金,又在她從監獄回家後,私自開會無理扣發她的養老金,扣發的金額遠不止是被非法判刑時的一半,馬玲每年按照正常漲幅該上調的部份也被無理扣發。而這些卻全在掩蓋著。自馬玲從監獄回家後,每年的四﹒二五和十一前,單位打著所謂「關心」的幌子實則上門騷擾,單位公安處、離退休處、圖書館夥同江北社區、馬村派出所、五華區國保等十來人要到家裏來,講些文不對題的話,還要拍照,證明這些人來過。而真正實質的問題卻從不解決。

4、馬玲曾被非法拘留和勞教的5年7個半月時間,被單位無理扣除工齡

在計算養老金基數以及每年的調整比例公式中,有一個項目叫作「繳費年限」。對於馬玲這樣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而言,繳費年限指的就是她本人的工作年限,即工齡。馬玲退休前為雲南大學圖書館副研究館員,屬於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於1974年12月參加工作,2012年10月辦理退休,工作年限為38年。但是雲南大學卻非法扣除了在這期間馬玲因修煉法輪功而被非法拘留和非法勞教的5年7個半月的工齡,在這段時間內,每年單位對馬玲的考核都考核為不合格(當年考核不合格者就不算那一年的工齡),而且沒有給馬玲正常晉級,使得馬玲在退休時的工資基數低於正常應享有的待遇,工齡即繳費年限低於實際年限,使馬玲在退休時的起點養老金數額遠低於實際正常的數額,直接影響了她的養老金待遇。而後每一年的漲幅調整也應工齡被單位扣除5年7個半月,使得漲幅後的養老金金額也低於正常應享有的水平。

這一點,馬玲在2011年3月就以申訴信的形式寫信給單位個部門反映過,馬玲在申訴信中說:「1999年7月,中共江澤民集團掀起了又一場迫害中國人民的運動,宣布『三個月內消滅法輪功』。為了制止這一場對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修煉者的殘酷鎮壓,我勇敢的站起來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依法向各級政府、人大常委會、檢察機關以及學校等單位講清法輪功真相,揭露迫害,維護民眾的知情權。這是對世人對社會負責的正義之舉,本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和政府的褒獎,但在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十年多的時間裏,我卻多次被非法抓捕、抄家、拘留,兩次被非法勞教,先後被非法關押五年零七個半月。在被非法勞教期間,學校停發了我的工資,並取消了我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對我的年度考核評定為『不合格』。這些做法,我回校工作後向有關部門反映過,但都沒有回覆。在此,我以申訴的形式提出,希望學校能主持公道,伸張正義,把不合理的做法糾正過來。」但是單位沒有做出任何回應,也沒有糾正錯誤,而是一直將錯誤的做法持續至今。

5、2004年單位雲南大學(以公安處餘輝為首)夥同國保非法將馬玲綁架、勞教

馬玲的第二次被非法勞教是在2004年,2004年9月21日早上9點,她在圖書館上班,雲南大學公安處來了兩個人叫馬玲去公安處一趟。馬玲和這倆人走到圖書館門口,一輛微型車裏出來了兩男一女將馬玲拉上車,拉到公安處一間小房子裏。裏面五華分局的馬斌和五華國保大隊隊長練學騰以及其他幾個便衣已經在裏面了,練學騰告訴馬玲,是雲大舉報的,他們才來。在雲大公安處對馬玲非法審訊了四、五個小時後,這夥人將馬玲從雲大公安處直接綁架了看守所。11月1日,五華國保大隊的鄭宏濱把馬玲從五華看守所帶出來,當時還有雲南大學公安處副處長餘輝、圖書館副館長王益廣和一位工作人員在場,叫馬玲坐進一輛微型車裏,拉到昆明市強制戒毒所非法勞教三年。

在馬玲的家屬在她被綁架後找到五華分局國保大隊時,國保大隊也直截了當的說:「是單位報材料上來讓我們抓的!」而在對馬玲非法勞教的通知書上也明確寫著:「2004年5月至6月期間將內裝法輪功宣傳材料的信件14封散發給雲南大學人事處、圖書館、校辦公室、組織部、校紀委、保衛科等部門的領導和同事,後馬玲於2004年9月21日被公安人員查獲。」馬玲在2011年的申訴信中也就此做了清楚的說明:

勞教書中所說的「內裝法輪功宣傳材料的信件」指的是我2004年5月17日寫的《致最高檢察院及雲南省檢察院領導的一封公開信》。信中我這樣寫道:「我看到了新聞媒體報導,最高檢察院從今年(2004年)5月到明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在全國開展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專項活動。查辦的重點對準5類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案件:瀆職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案件;破壞選舉,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件;虐待被監管人案件」的消息,心情很難平靜,特來信諮詢,我反映的情況是否屬於你們這次專項活動中重點查辦的案件。」於是我將我1999年7月27日在金星花園煉法輪功被刑事拘留15天,2000年2月15日到省政府上訪被刑事拘留30天後改為監視居住,以及2000年7月18日我坐在公共汽車上就被以參與邪教活動被刑事拘留49天,後被勞教兩年半的迫害經歷寫在信中進行諮詢,希望給予答覆。這就是所謂的「內裝法輪功宣傳材料的信件」。我親自送給學校人事處、圖書館、校辦公室、組織部、校紀委、保衛科等部門的領導,給各位領導一個知情權,有助於了解我的情況,本是對學校的信任,卻成為我被非法勞教三年的罪證,學校應該給我一個說法。

馬玲作為雲南大學圖書館的一名教職員工,在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二十多年裏,單位非但不保護自己的職工,還在其中參與並協同中共做惡,加重迫害自己的職工,所有參與其中的人員也難辭其咎。

尋求法律援助阻力重重 五華國保背後鬼影曈曈

2019年11月馬玲聯繫了自己居住的江北社區的法律援助律師孫律師,就自己養老金問題向他法律諮詢,11月10日,孫律師在江北社區的會議室和馬玲以及馬玲的女兒、馬玲的妹妹,給她提出的有關養老金的一些問題做了法律上的回答,當時社區綜治辦的辦事員張洪銘也在場,還做了記錄,拍了照。結束後下樓來,看到五華國保有兩個便衣站在社區大門口的花壇邊,這倆人曾經在2014年4月20日直接參與過綁架馬玲的妹妹馬燕。幾天後,馬玲打電話給這個孫律師想再詢問一些法律問題時,孫一聽是她,嚇的匆匆掛了電話,馬玲再打過去,對方直接按斷。從孫的表現看,他很害怕。

2019年12月3日馬玲起訴雲南省社保局在五華區法院立案後,馬玲因經濟困難,想尋求法律援助律師。在12月2日,馬玲就到昆明市五華區法律援助中心說明了情況,法律援助中心姓劉的負責人,一看被告是雲南省社保局,就面露難色,找各種理由推脫,後來說等立案了再來,還要開困難證明,並加蓋社區、街道辦事處公章。第二天12月3日,馬玲拿到五華區法院的立案通知書後,去社區開了經濟困難證明,又到蓮華司法所說明情況要蓋章,司法所孫所長當場打電話給五華區法律援助中心,找到劉某,劉某卻在電話那頭說不讓司法所給蓋章。馬玲將頭天劉某所說告訴司法所後,姓孫所長表示:我們不會為難你們,只要說能蓋(章),我們就蓋,你們再去問問他到底是甚麼情況。

12月5日,馬玲一早來到五華區法律援助中心,劉某一看是她,直接說不給援助。馬玲將情況再次說明後,劉某又說養老金問題不給法律援助,還說他請示了領導,他也沒辦法,隻字不提他自己之前說的叫去開困難證明並加蓋公章的事情。馬玲從法律援助中心那裏拿的法律援助小冊子上看到,上面並未列出追討養老金不在法律援助範圍之內,而自己的情況完全符合申請法律援助。五華區法律援助中心的行為無疑是侵犯了馬玲的合法權益。

在2020年傳統新年前,五華區法院行政庭工作人員告訴馬玲,她的案子還沒有交給具體的承辦法官,要等到年後,有具體的承辦法官後,會與馬玲本人聯繫。但是中共病毒(武漢肺炎)在國內的爆發,使得整個社會措手不及,五華區法院也一直沒有和馬玲本人聯繫,目前她這個案子的法官和具體開庭時間等都是未知。在疫情肆虐、全國各地封城、人心惶惶的情況下,馬玲已經兩個月沒有養老金,對她的生活造成了更加嚴重的影響。

雲南省社保局
地址:昆明市國貿路85號政通大廈
局長:葉建梅,副局長:巢戰友
聯繫電話:0871-63635361

雲南大學
地址:昆明市翠湖北路2號(東陸校區);昆明市呈貢區大學城東外環南路雲南大學(呈貢校區)
校長:方精雲
聯繫電話:0871-65030908(校長辦公室秘書)
0871-65155045(校長辦公室秘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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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1-65033841(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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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1-65033200(圖書館辦公室,辦公室主任:彭瑤 12700687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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