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庭辯論的一些思考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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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三月三日】明慧網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報導《審判長、公訴人徇私枉法 誣判善良婦女顧金萍一年》,這個報導中關於庭審的一些內容引起了我的注意和思考。

報導中寫道,「公訴人張磊宣讀起訴書時,顧金萍要求證人出庭,公訴人張磊竟像個法盲一般地說:「證人不用出庭,你事後再去找他們好了。」還責怪顧金萍太麻煩,本來一會兒就可以結束了」。「顧金萍理直氣壯地為自己辯護,向公訴人和法官提出兩個問題:「1、請拿出法輪功是×教的法律依據(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2、請說出我到底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她的話音一落,現場頓時一片寂靜,公訴人和法官一句話也說不出來。」「二月十三日第二次開庭前,顧金萍拿出自己的辯護詞,給審判長張素琴等人看,他們一個也不肯看,還說他們就是不讓你辯」。

《刑事訴訟法》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在高喊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公檢法人員在迫害法輪功學員時,具體辦案人員也不敢像過去那樣太過於公開違法操作,表面上得按法律程序走。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運用法律來反迫害就成為可能。依據法律作出強有力的辯護,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邪惡的迫害。

法庭辯論是庭審過程的重要程序,是就起訴書的指控、證據進行提問、質證的環節。因此法庭辯論是運用法律反迫害的一個重要環節,是與邪惡針鋒相對、短兵相接的時刻,運用好這一機會,對於破除法院的非法判決十分重要。針對起訴書提供的證據和指控,可以向公訴人提問,駁斥公訴人對我們的誣告、陷害,對於阻止迫害十分重要。因此我們應提前準備好提問的提綱和要點,做到胸有成竹,以應對法庭辯論時錯綜複雜的場面,以提高提問的效果。

由於法輪功學員確實沒有違法,而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是地地道道的違法行為,法庭辯論會使公訴人十分尷尬。法庭為了不讓法輪功學員和律師的質證內容保留在案卷中,因此大都不記錄這部份內容。

鑑於這種情況,我們在提問時,應隨時提醒書記員,要求書記員如實記錄提問內容,並附卷,以有據可查。只有記錄下這些真實的辯論內容,對判決才會發揮作用,因為判決必須根據案卷材料做出。從許多報導中我們看到,有許多律師、家屬辯護人在法庭辯護、法庭辯論中,精彩的辯護得到法官的認同甚至讚賞,但書記員可能沒有記錄這些內容,因此所謂的「判決」仍按照公訴人的構陷進行。

對涉案證據進行質證,是法庭辯論的主要內容。在一些案例中,律師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一一予以駁斥,而公訴人無言以對時,就已證明這些證據為無效證據。但由於這種質證結果沒有記錄在案,因此不影響法官在判決書中說「證據經過法庭質證」。為了避免這種現象,我們在庭審時,對一些證明我們無罪的關鍵內容,一定要及時提醒書記員要如實記錄下來。

下面我們對這篇報導中的相關內容做些探討。

「公訴人張磊宣讀起訴書時,顧金萍要求證人出庭,公訴人張磊竟像個法盲一般地說:「證人不用出庭,你事後再去找他們好了。」還責怪顧金萍太麻煩,本來一會兒就可以結束了」。

面對這種現象,我們可以提醒書記員,要求他如實記錄下這些內容。並讓書記員記下,因證人不出庭,因此這個證據為無效證據。

「顧金萍理直氣壯地為自己辯護,向公訴人和法官提出兩個問題:「1、請拿出法輪功是×教的法律依據(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2、請說出我到底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她的話音一落,現場頓時一片寂靜,公訴人和法官一句話也說不出來。」

這時我們要提醒書記員記錄,公訴人拿不出「法輪功是×教的法律依據」,也回答不出「我到底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因此公訴人對我的指控不能成立,是對我的誣告。

「二月十三日第二次開庭前,顧金萍拿出自己的辯護詞,給審判長張素琴等人看,他們一個也不肯看,還說他們就是不讓你辯」。

這時要要求書記員記下,審判長不讓我進行辯護,也不看我的辯護詞。

只有記錄下這些內容,才會對判決產生影響(至少使法官不敢肆意判決),才能達到運用法律反迫害的目地。為了利用好法庭辯論,我們應在開庭前,根據起訴書的內容,擬好提問的要點,以提高提問的質量和效果。

下面是一份法庭辯論的提問要點,供同修參考。

對起訴書的幾點質疑:

1、請問公訴人,起訴書指控我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請問你認定邪教的法律依據,是哪條法律說法輪功是×教的?

如果公訴人說,兩高在各自下發的內部通知中說法輪功是×教。這時我們這樣說:我提醒公訴人一下,我問你的是,你認定邪教的「法律依據」是甚麼?「兩高各自下發的內部通知」不是法律,它也無權做這樣的認定,兩高通知的這種說法是違法的,是在污衊陷害。因此不能成為判案的依據。

如果公訴人不回答,我們就要求書記員記下這段內容,說請書記員記錄一下:「我讓公訴人拿出他認定邪教的法律依據,公訴人拿不出法律依據,公訴人在沉默,我們再次請公訴人回答問題,公訴人仍然無言以對,繼續沉默。公訴人拿不出法律依據,這表明公訴人這是在蓄意污衊法輪功,這是在編造謊言進行誣告。

2、起訴書中指控我破壞法律實施,請問公訴人我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法律是明確的、具體的,請公訴人明確的、具體的說明我的行為使哪一條法律不能實施了。

如公訴人不回答,我們就提醒書記員記下這句話,公訴人說不出我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表明公訴人對我的指控沒有事實依據,這是對我的蓄意陷害。

3、請問公訴人,你在起訴書中列舉的所謂犯罪事實,請問哪條法律認定這些事情違法了。「法無明文不為罪」,這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到目前為止,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一條法律說修煉法輪功違法,也沒有一條法律說法輪功學員講真相反迫害的行為違法。根據「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我們講真相,我們擁有和傳播法輪功真相資料,我們反迫害完全是合法的,這不是犯罪證據。公訴人把我們的合法行為污衊為犯罪證據,這是在誣告,你這才是真正在犯罪。

4、請問公訴人,××市公安局國保支隊作為偵查機關,它為自己據以立案的證據出具「認定意見」,你不覺的這很搞笑嗎,你不覺的這十分荒唐嗎。××市公安局國保支隊不是鑑定機構,不具有鑑定資質,它出具的「認定意見」不具有合法性,屬於無效證據,不能成為判案的依據(如起訴書中沒有「認定意見」,就刪去此條)。

5、起訴書中說:「×××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依據兩高司法解釋第X條第X項的規定,依法……云云」。這種表述是荒唐的,這已不是在偷換概念,而是明目張膽的更換概念了。在此我想問問公訴人,我的行為到底是觸犯了刑法三百條?還是觸犯了兩高司法解釋?

如果是指控我的行為觸犯了刑法三百條,那就應該依據刑法三百條的有關規定,來指證我的行為是如何觸犯這些規定的。而起訴書中並沒有一句話說明我的行為是怎麼觸犯刑法三百條的,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是怎麼觸犯刑法三百條的。這表明我的行為並沒有觸犯刑法三百條,公訴人對我的指控不能成立,這是對我的蓄意陷害,這是在誣告,這是在枉法強加罪名。公訴人的行為已涉嫌構成「誣告陷害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我們希望公訴人立即中止這種犯罪行為,撤回起訴,否則,我們將保留進行控告的權利。

6、請問公訴人,兩高是立法機構嗎?有立法權嗎?既然兩高沒有立法權,它有甚麼資格規定甚麼行為是屬於違法犯罪,甚麼行為需要施以刑罰。兩高對刑法三百條所做的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立法法》有關立法權的規定而無效,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兩高在司法解釋中所列舉的多少條多少項的行為表現,這並不是刑法三百條規定的,而是兩高自己規定的,因此與刑法三百條毫無關係。兩高這種完全脫離《刑法》第三百條文本範圍而做的所謂司法解釋,這是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明顯越權,因此是違法的、無效的,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以上六個基本問題具有普遍性,同修可以根據起訴書中的指控內容提出更多的質疑,反駁公訴人的誣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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