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弟子應主動利用法律手段反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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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由於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此在迫害法輪功學員時,公檢法人員的違法現象隨處可見。及時寫出相關法律文書,向有關部門遞交,是運用法律反迫害的一個重要方法。

中共「十八大」前,公檢法人員在迫害法輪功學員時有句口頭禪,對法輪功可以不走法律程序,也就是說可以不講法律。「十八大」後,中共提出要「依法治國,依憲治國」。幾年過去了,我們看到,這仍然是中共欺騙人民的口號。但在中共表面高喊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基層具體辦案人員也不敢像過去那樣太過於公開違法操作,在迫害法輪功學員時,表面上也按法律程序走了,也擺出了依法辦案的樣子。在這種情況下,運用法律武器來反迫害就成為可能。依據法律作出強有力的辯護,能在一定成度上抑制邪惡的迫害。

如據明慧網報導,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九時,天津市西青區法院對四名法輪功學員吳殿忠、李明君、王連榮、耿東非法開庭。法庭上,程海、黃漢中等七位律師依據法律指證公訴人違法,庭審程序違法。幾位律師的強有力辯護,迫使法庭不得不幾次暫時休庭,最後不得不終止這場非法庭審。前幾天,明慧網還登了一個消息,因家屬天天到有關部門去找,要求放人,被超期關押一年多的大法弟子秦麗麗被無罪釋放。

從以上這兩則消息可以看到,中共迫害法輪功違憲違法,對法輪功學員根本不講法律,但你既然高喊要依法治國、依憲治國,那我們就利用你制定的法律來破除你對法輪功的迫害。但從現在的情況看,利用法律形式反迫害,仍然停留在依靠請律師的階段,大法弟子自己拿起法律武器反迫害做的還不夠。如針對公檢法人員的違法行為,通過及時遞交法律文書反迫害,還僅限於找律師來做,完全依靠律師做,這既需要時間又需要資金。其實有許多事大法弟子完全可以自己做。

有一些同修認為我們不懂法律,不會寫法律文書,這是在用人心障礙自己。其實我們是修煉人,我們是超常的,大法賦予我們的智慧也是超常的。只要我們去做,只要我們符合大法的要求,超常的現象就會出現。

一年來,我們地區在利用法律形式反迫害上做了一些嘗試,我們發現寫法律文書並不難。因為各種法律文書都是固定的格式,找相關法律書籍查一下,上邊都有。我們只需要按照書中規定的固定格式,添上具體內容就行了。

下面附上兩份法律文書樣本,僅供同修參考。

刑事控告狀

控告人:***,**,***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電話:*****

被控告人:遼寧省撫順市新賓縣公安局平頂山派出所所長王宇、新賓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隊長趙連科

控告事項

被控告人王宇、趙連科濫用手中的權力,在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就把我和我的幾個朋友關進看守所,我被非法拘留十天,我的朋友張華波也被非法拘留十天,其他六個人被非法拘留五天。王宇、趙連科的行為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觸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觸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已構成徇私枉法罪。王宇利用職權侵佔我的私有財產不還,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犯有「侵佔罪」。控告人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王宇、趙連科的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四年前王宇與趙連科相互勾結,以我修煉法輪功為由到我家裏非法抄家綁架,並誣判我***年徒刑。出獄後我發現家中價值二萬多元的黃金首飾及其它一些貴重物品被抄家時抄走(因為我獨居)。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我在幾個朋友的陪同下,到平頂山派出所找王宇所長,詢問被抄走的首飾等相關事宜。所長王宇仰仗著新賓公安分局副局長柳大綱、國保大隊長趙連科為其做其保護傘,這些年來,山高皇帝遠,目無國法,橫行鄉里,飛揚跋扈,一副黑社會老大架勢,在當地影響很壞,嚴重的敗壞了人民警察形像。聽到我們是來要被抄走的個人物品的,王宇大怒,不容分說立即打電話叫來國保隊長趙連科,趙連科帶來一群巡警,警車呼叫,將我及陪同我來的幾個朋友綁架到看守所關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身為警察的王宇、趙連科,在沒有任何理由和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就將我們關進看守所,已嚴重違反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關於「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規定,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王宇、趙連科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根據《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控告人認為:被控告人王宇、趙連科的行為完全符合《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三條第(一)項第1、2、6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因此,控告人請求撫順市人民檢察院對本案予以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將被控告人王宇、趙連科繩之以法,並要求王宇歸還利用職權非法侵佔的我的私有財產,以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此致

撫順市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王華

2017年12月15日

解除強制措施申請書

申請人:*** 通訊地址:*** 電話:***

申請事項:要求解除對呂慶、胡風秋、徐桂榮、張桂蘋、劉鳳娟、李明宇、秦增雲、潘福德、東維榮、姜順愛、李剛、李豔榮採取的強制措施。

申請理由:

撫順市東洲區十二名法輪功學員呂慶、番福德、徐桂榮、李明宇、劉鳳娟、東維榮、胡鳳秋、李剛、李豔榮、張桂蘋、姜順愛和秦曾雲,只是因為修煉法輪功,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在家裏被警察抓走,被關押在撫順南溝看守所,現已被非法關押十九個月。這起綁架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所謂「案卷」材料,因證據不足先後兩次被撫順市東洲區檢察院退回東洲區公安分局,要求其補充證據。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撫順市東洲區檢察院還是將這份「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蓄意陷害法輪功學員的「案卷」材料起訴到撫順市東洲區法院。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應東洲區法院辦案法官田浩的要求,在東洲區法院召開了一次「庭前會議」,法官田浩、公訴人、法輪功學員家屬聘請的幾位律師到會。在庭前會議上,幾位律師依據法律為十二名法輪功學員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律師指出,信仰無罪,迫害法輪功違法;「起訴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誣告嫌疑;要求相關人員出庭作證,舉報人、搜查人員、偵查人員都必須出庭作證,以澄清有無誣告、有無非法取證、有無刑訊逼供(如:案卷裏提審時間有的是在晚上十點三十五分到半夜十二點五十分的)。律師還特別提出超期關押問題,要求法院立即解除強制措施,放人。會後,幾位律師又分別多次找到田浩法官,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放人。但田浩法官都沒有給予回覆。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兩位律師一起再一次到撫順東洲區法院見田浩法官,兩位律師在辦公區門外用內線電話和田浩聯繫,詢問案件為甚麼超期不審,並再次提出超期關押問題,田浩不耐煩的搪塞說:「現在就是『押扣(音)』」,就粗暴地掛斷電話。兩位律師琢磨了好一會也沒有想明白「押扣」是一個甚麼法律術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本案當事人呂慶、番福德、徐桂榮、李明宇、劉鳳娟、東維榮、胡鳳秋、李剛、李豔榮、張桂蘋、姜順愛和秦曾雲,被非法關押在遼寧撫順南溝看守所到今天為止已經600多天了。我們作為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依法向撫順市東洲區法院領導提出解除對本案當事人的強制措施的申請,請撫順市東洲區法院領導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立即結束對呂慶、番福德、徐桂榮、李明宇、劉鳳娟、東維榮、胡鳳秋、李剛、李豔榮、張桂蘋、姜順愛和秦曾雲的非法超期羈押。

此致:

撫順市東洲區法院,尹憲科院長、馮紹謙副院長、於國徽副院長、黃濤副院長

申請人:*** 、***

2018年2月20日

附:對本案的辯護意見。

一、本案起訴書依據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指控本案當事人犯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是錯誤適用法律,不能成立。因為法輪功不是邪教。

有人認為,國家已把法輪功定為×教,其實,國家根本就沒有把法輪功定為×教。「邪教」之說是江澤民在1999年10月26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訪談時首先拋出的。第二天《人民日報》跟風發表評論員文章,重複江澤民的誣蔑之辭。然而,個人講話和媒體報導不是法律,而且江澤民的上述行為是違法的。我國《憲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對國家主席的職權做了規定,江澤民作為國家主席是沒有權力作這樣的認定的。因此這只是江澤民的個人行為,並不能代表國家。

法輪功是教人向善的佛法,真、善、忍是宇宙的特性,是人間的普世價值,那麼運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判決法輪功學員就失去了前提,因此對本案當事人的判決是錯誤適用法律,不能成立。

二、迫害法輪功違反憲法,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一個人信甚麼或不信甚麼,是一個人的自由意志的體現,是天賦人權。法律懲處的是犯罪行為,思想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法律的基本常識。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能因為一個人堅持某種信仰和宣傳某種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對待,否則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權利就無法保障。

江澤民迫害法輪功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關於信仰自由的規定,是對憲法賦予公民權利的肆意踐踏和侵犯,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因此迫害法輪功以來,我國法律界的許多著名學者、教授,都強烈譴責這種違法犯罪行為,有些人還親自出庭為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如中國政法大學著名學者滕彪教授、東南大學法學院張讚寧教授等。這些年來,已有一百多位律師為法輪功學員作了一千多場無罪辯護。

許多律師在辯護中指出:在當今社會,貪污腐敗的,刑事犯罪的,沒有一個是煉法輪功的。法輪功學員是一群最善良的守法公民,他們高尚的道德境界令人讚揚和尊敬。用法律手段打壓這些最好的人,是我國法律的悲哀。所有的法輪功案子都是冤假錯案,所有辦案人員都已涉嫌違法犯罪,都將要承擔法律責任。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執行江澤民的迫害政策,以法律手段迫害法輪功學員,這是在破壞國家法律,這是在執法犯法,這樣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這些律師為法輪功學員所做的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使許多在場的法官、檢察官、警察及旁聽者受到震動,都認識到了這場迫害的荒謬與邪惡。

法輪功是一種佛家上乘修煉方法,他要求修煉人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自己的心性,提升自己的道德水準,做一個更好的人。法輪功傳出26年來,經過億萬人的修煉實踐,證明法輪功確實能從本質上提升人的道德境界,並且具有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1998年下半年,前全國人大委員長喬石組織人大一些老幹部對法輪功進行了數月的深入調查,最後得出的結論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並將調查報告提交給政治局,這是迫害前進行的一次最權威的官方調查。現在法輪功已洪傳到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所到之處,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一派祥和的盛世景象。人們紛紛盛讚法輪功不僅能給人帶來健康,而且能提升人的道德境界。許多國家的政府也紛紛給法輪功和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頒獎,表彰李洪志先生對人類身心健康做出的傑出貢獻。

這樣一個教人向善、使人健康、福益社會、受到世界人民歡迎的高德大法,卻遭到江澤民的無理打壓,這實在是令人匪夷所思。江澤民迫害法輪功違憲違法,迫害的一切理由都是謊言,都是為了抹黑法輪功而編造出來的。法輪功學員向世人講法輪功被迫害真相,目的就是要澄清中共江澤民集團為打壓法輪功而編造的謊言,使人們能從這些謊言中解脫出來,以免成為這些謊言的犧牲品。俗話說:兼聽則明,偏聽則暗。當你真正了解了法輪功,你自然就能從這場善與惡、是與非中得出自己的正確結論。

十九年來,法輪功學員在中共江澤民集團的殘暴打壓下,仍然堅持以和平的方式,向世人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告訴人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是荒謬的、是邪惡的。所有的迫害理由都是謊言,都是為了抹黑和打壓法輪功而編造出來的。隨著法輪功真相的廣泛傳播,越來越多的人看到了法輪功學員的純正與善良,也看到了江澤民打壓法輪功的荒謬與邪惡。特別是越來越多的公檢法人員,在了解了法輪功真相後,都在覺醒,都在以自己的方式來抵制這場荒謬的迫害。如據明慧網報導,從去年開始,特別是今年以來,已有越來越多的法輪功學員被無罪釋放,僅2017年1月到6月,就有54名法輪功學員被無罪釋放,另有九十七人被退卷。失去謊言的支撐,迫害已難以為繼,隨時都有被終止的可能。而當這一可能成為現實時,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包括這場迫害的始作俑者江澤民都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在這場善與惡的較量中,如何擺放自己的位置,這是每個人都應該認真思考的。

三、兩高司法解釋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

起訴書中說本案當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犯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但依據的卻不是刑法三百條的規定,而是兩高司法解釋中的規定,這是十分荒唐的。那麼請問,本案當事人到底是觸犯了刑法三百條,還是觸犯了兩高司法解釋。刑法三百條是法律,而兩高司法解釋不是法律,它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如果是指控本案當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三百條,那就應該依據刑法三百條的有關規定,來指證本案當事人的行為是如何觸犯這些規定的,是如何利用邪教組織的,是如何破壞法律實施的,破壞了那一條法律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危害,具體講清構成犯罪的四要件,這樣才能認定本案當事人的行為是犯了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而起訴書中沒有一句說明本案當事人的行為是怎麼觸犯刑法三百條的。這就說明本案當事人的行為並沒有觸犯刑法三百條,本案當事人的行為與指控的罪名沒有任何關係,起訴書對本案當事人的指控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這是對本案當事人的枉法強加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對「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通過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來設定。任何國家機關和組織都沒有這個權力。

兩高作為審判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它只有執法權,而沒有立法權和法律解釋權。它無權規定甚麼行為是屬於違法犯罪,也無權規定哪些行為是屬於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而兩高在司法解釋中列舉了一些行為表現,並規定對這些行為表現,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兩高的這種規定是違法的,也是荒唐的。兩高在司法解釋中所列舉的這些行為表現,並不是刑法三百條規定的,而是兩高自己規定的,因此與刑法三百條毫無關係。既然與刑法三百條毫無關係,怎麼能用刑法三百條的罪名定罪呢?這不是笑話嗎。刑法三百條沒有規定這些行為是屬於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怎麼能對這些行為定罪處刑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一種行為是否屬於犯罪,是否需要施以刑罰,只能由法律來認定,這是刑法的根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而兩高司法解釋卻要對這些「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公民的合法行為定罪處刑。這與罪刑法定原則是根本對立的。

兩高知道自己沒有立法權,因此只能打著司法解釋的幌子把自己這些違反憲法、與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完全對立的規定強加給刑法三百條,借用刑法三百條的名義,把自己的規定包裝成法律,偽裝成法律,其目的是為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編造所謂的法律依據。然而,無論怎麼包裝、偽裝,兩高司法解釋畢竟不是法律,因為兩高沒有立法權和立法解釋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和個人均無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制定法律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為了保證立法的嚴肅性,專門制定了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用法律的形式對立法進行嚴格的規範。就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也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憲法第六十四條)才能生效,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兩高司法解釋只是執法機關的一個司法解釋,怎麼能具有法律效力呢?怎麼能當作法律來運用呢?兩高司法解釋違反憲法關於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規定;違反憲法和立法法有關立法權的規定;違反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因此是違法的,是無效的。以兩高司法解釋為依據,給法輪功學員定罪處刑,這不是在執法,而是在犯罪。

我們講出這些事實真相,主要是為了讓公檢法的朋友們能夠認識到,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向世人講法輪功真相都是合法的。任何打壓法輪功的所謂法律依據都是編造的謊言,都是違法的。所有參與打壓法輪功的公檢法人員都已構成犯罪,都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希望公檢法的朋友們能夠認識到這一點,趕快停止迫害法輪功,趕快停止這種犯罪行為,趕快從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的滔天罪惡中把自己解脫出來,以免自己成為這場滔天罪惡的犧牲品。遠離罪惡,才能遠離災難。希望公檢法的朋友們能夠三思。

綜上所述可以看到,一種行為是否屬於違法犯罪,是否需要施以刑罰,只能由法律來認定,而不能由兩高司法解釋來認定。依據法律規定來定罪處刑,這是在執法。而依據兩高司法解釋的規定來定罪處刑,違反罪刑法定原則,這不是在執法,而是在犯罪。執法者已構成誣陷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這種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法律是神聖的,因為它是公平正義的象徵。法官、檢察官、警察的職業是神聖的,因為他們肩負著懲惡揚善、維護公平正義的使命。而今天,在強權和謊言下,法律失去了它神聖的光環,已淪為實現江澤民個人意志的犯罪工具。在本案中,和其他所有的法輪功學員案子一樣,從立案、起訴到審判都是違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因為本案當事人的行為並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本案當事人修煉法輪功,向世人講清迫害法輪功的真相,這都是公民的合法行為。而把本案當事人的這些合法行為當作犯罪證據,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就把一個合法公民以莫須有的罪名送上了法庭,並荒唐的要以法律的名義判決有罪。這是法律的悲哀,是我們國家的悲哀。

希望撫順市東洲區法院的法官能夠衝破強權和謊言的束縛,維護法律的神聖和尊嚴,能夠肩負起法官的神聖使命,嚴格執法,秉公執法,維護本案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還本案當事人以公平、公正。

此致:撫順市東洲區法院。

本案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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