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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昆明許春鳳、張清秀被冤判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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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昆明市法輪功學員許春鳳與張清秀,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被祿勸縣法院非法判三年、勒索罰金一萬元。此前五月十九日庭審時,三位律師從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皆證明許春鳳、張清秀無罪。許春鳳、張清秀當庭表示自己無罪,她們宣傳信仰是要讓更多人做好人!

六月八日上午,律師至昆明市看守所會見許春鳳。許春鳳說六月二日收到的判決,因為不會寫上訴,所以還未上訴。她說:要堅持上訴,如果二審依舊不能無罪釋放,其將繼續申訴,並要求律師為她繼續代理。

六月二十一日,張清秀的律師會見了她。張清秀說,原來以為會被無罪釋放,結果收到三年的判決,她表示要上訴申訴到底。

許春鳳、張清秀皆被指控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祿勸縣向村民發放、宣傳法輪功資料而所謂「涉罪」,許春鳳、張清秀堅持信仰無罪,修煉法輪功只為強身健體,按真、善、忍,做一個好人,也希望更多的人明白真相得到福報。

張清秀女士,六十多歲,祿勸縣百貨公司退休職工,家住昆明市春暉小區。她二零零五年開始修煉法輪功,按照「真、善、忍」標準要求自己做個好人,身心發生了巨大變化,健康快樂。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張清秀外出回家沒有多長時間,豐寧派出所民警馮悅濤,就帶著五華公安局和祿勸縣公安局的警察共七人闖到家中非法抄家,搶劫《明慧週刊》、法輪大法書、MP4、MP5等私人財物,並把張清秀劫持走。家人經過多次查找才知道張清秀被關在祿勸縣看守所,等家屬趕到祿勸縣看守所也沒有見著人,警察只說人也送上昆明,到底在哪兒不說。家屬又多次到昆明幾個看守所詢問,得到的答覆都是沒有這個人。最後家屬收到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發來的所謂「拘留通知書」。張清秀被非法刑事拘留,現羈押在昆明市看守所。

此前,昆明市嵩明縣法輪功學員許春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祿勸縣向世人發放大法真相資料,被警察綁架。

許春鳳、張清秀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被所謂「執行逮捕」,被構陷。許春鳳、張清秀堅持自己信仰,堅稱自己無罪,並請了三位律師做無罪辯護。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祿勸法院非法對法輪功學員許春鳳和張清秀開庭審理,審判長:袁嘉鴻、王雁,陪審員:楊振華。祿勸法院除了對律師企圖安檢的行為違法外,故意安排小法庭,使部份想參與旁聽的公民被禁止入內,明顯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十條:依法公開審理案件,公民可以旁聽。十名左右的法警,幾台攝像,在只容得下十名旁聽人員的法庭裏,顯得擁擠不堪。

五月十九日上午十點開庭,九點半左右三位律師到達祿勸法院,進入法院時被告知需要安檢,三位律師據理力爭才免於安檢進入法院。

開庭初始,三位律師向法院申請要求舉報當事人的證人出庭,並提交了書面申請,審判長以未提前提交為由強行駁回了該申請。本案證人證言多處矛盾,證人不出庭作證,何以證實真偽呢?審判長的行為明顯是知法犯法!律師當即表示抗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二條: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應當進行下列工作:(三)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鑑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的規定,法院應提前履行通知義務。

三位律師皆認為依據上述情況,審判長難以公正審理本案,要求審判長予以迴避,並提出正式申請。審判長因此宣布休庭,幾分鐘後,恢復庭審,告知迴避申請被駁回。審判長立即宣布開始庭審,讓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妄圖剝奪律師覆議權,強行推進庭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覆議一次」,審判長明顯又在知法犯法!

律師表示抗議,同時申請覆議,覆議結果未出之前,庭審不能進行,因為審判長是否審理本案還是未知。隨後法庭再次休庭,幾分鐘之後恢復庭審,不出意料覆議依舊被駁回。

公訴人王雪海濫用職權,違反事實,建議對許鳳英、張清秀重判三到四年並處罰金。舉證質證環節,公訴人舉證太過粗放,未能一份一份的舉示,辯護人表示不解,要求一證一質,經過合議,三證一質。公訴人及法院妄想通過粗放式舉證,快速推進庭審,進行過場式庭審落空。

舉證質證環節至中午十二點半還未結束,審判長意圖中午不吃飯不休息繼續庭審,律師表示不同意,要求先吃飯下午繼續,庭審不能兒戲,不能形式辯護,不能只講過場。審判長無奈休庭,下午一點繼續。

下午庭審繼續,通過質證,律師認為公訴人提交證據程序違法,證據互相矛盾,皆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辯論階段,三律師皆為無罪辯護:許春鳳、張清秀雖是法輪功學員,但修煉法輪功並不構成包括刑法三百條在內的犯罪;現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組織;信仰自由是憲法依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全世界公認的普世權利,傳播和製作法輪功資料不構成犯罪。

三位律師各辯論了半小時左右,從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信仰上皆證明許春鳳、張清秀無罪。

許春鳳、張清秀最後陳述依舊堅持自己無罪,信仰無罪,她們宣傳信仰是要讓更多人知道法輪功是正法,是叫人做好人的!

在昆明第一看守所,許鳳英所在的監室目前住了二十人,睡覺的地方都擁擠,上廁所也在監室,放了便桶,而且晚上大便還需上交十元的處理費。目前監室沒有熱水洗澡,甚至冷水也是供不應求,每人每天基本就是兩盆水。伙食是素菜清湯,很少有肉,肉也是清一色的用洋芋一起做的,裏面能買的都是垃圾食品。

祿勸縣法院法官名錄

序號 姓名 性別 法律職務 法官等級
1 付錫勇 審判委員會委員 四級高級
2 蔣光興 審判委員會委員 四級高級
3 張建祿 審判委員會委員 四級高級
4 汪雁冰 審判委員會委員 一 級
5 李志文 審判委員會委員 一 級
6 楊建中 審判委員會委員 四級高級
7 李彝葵 審判委員會委員 四級高級
8 李 捷 審判委員會委員
9 張志榮 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四級高級
10 匡連學 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四級高級
11 李光學 審判委員會委員 四級高級
12 戴學權 審判委員會委員 四級高級
13 王洪斌 審判員 四級高級
14 張惠菊 審判員 四級高級
15 張永壽 審判員 四級高級
16 張永川 審判員 四級高級
17 張貴華 審判員 四級高級
18 李科勤 審判員 四級高級
19 安世貞 審判員 四級高級
20 紫 泳 審判員 四級高級
21 李曉峰 審判員 四級高級
22 張元虹 審判員 一 級
23 王 雁 審判員 一 級
24 張振宇 審判員 一 級
25 李志平 審判員 一 級
26 李翔恩 審判員 一 級
27 楊 忠 審判員 二 級
28 田 燕 審判員 二 級
29 杭明亮 審判員 三 級
30 袁嘉鴻 審判員 三 級
31 張金鴻 審判員 四 級
32 張瓊輝 審判員 四 級
33 梁孟秋 審判員 四 級
34 曹開智 審判員 四 級
35 孟德權 審判員 四 級
36 洪紹榮 審判員 五 級
37 孫麗敏 審判員
38 毛浩名 審判員
39 孫佑琴 審判員
40 蘭 芳 審判員
41 杜海峰 審判員

一、刑事審判庭(電話:0871-68965567)
二、民事審判第一庭 (電話:68965666)
三、民事審判第二庭 (電話:68965667)
四、民事審判第三庭 (電話:68965678)
五、行政審判庭 (電話:68965665)
六、審判監督庭(電話:68965761)
七、立案庭 (電話:68965656)
八、執行工作局 (電話:68965699、68965700、68965701)
九、政治處 (電話:68965565)
十、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電話:68965578)
十一、辦公室 (電話:68965569)
十二、司法警察大隊 (電話:值班室68965588、隊部68965599)

祿勸檢察院檢察長楊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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