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訴訟過程中的法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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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目前,中共公檢法機構利用非法抓捕、非法立案、非法逮捕、非法起訴、非法審判對大陸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故大法弟子除了正念十足,還應當了解、掌握相關的法律規定,整體配合,解體迫害。

這裏主要講的是中國大陸「深化改革小組」於今年四月十八日通過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細化了目前中國大陸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的認定和排除程序。

根據《規定》,非法證據被界定為:通過違反法定程序並且嚴重侵犯人權,或者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這裏的人權包括了生命權(如被迫害失去生命)、健康權(如被毆打、酷刑致傷致殘)、隱私權(如警察隨意翻看學員的背包、搜身等)、住宅權(如警察不出示任何手續而闖進學員家中抄家)、休息權(如《刑事訴訟法》規定,詢問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兩次詢問之間應當給被詢問人必要的休息時間。這裏的「必要休息時間」,司法實踐中一般掌握的是六至八小時)、人身自由權(如未辦理任何拘留、逮捕手續就非法羈押、滯留學員超過十二小時,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十二小時後,如辦案人員不能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傳喚證、拘留證、逮捕證,學員可自行離開)等。而上面提到的法定程序涵蓋了《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規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流程,如搜查(不管是住宅還是身體)必須在立案之後才能進行。邪惡通常會闖進學員家中隨意抄家,遇到這種情況,學員可理直氣壯的要求對方出示工作證和搜查證(註﹕搜查證必須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蓋章),如對方拿出搜查證,學員應再要求對方出示《立案決定書》。

現在很多學員知道叫對方出示搜查證,但很少有人知道搜查應當在立案之後才能進行。而現實中大量存在的是辦案人員未立案就直接拿一份搜查證到學員家中抄家,然後把抄到的資料、書籍等反過來作為「證據」用來立案、提請逮捕、移送起訴和判決。如對方不能提供《立案決定書》,則堅決不允許警察隨意搜查。要知道,如果邪惡拿不到所謂的「證據」,他們也不敢肆意的綁架學員到看守所,更沒有底氣把案子送到檢察院、法院。

根據《規定》,非法取證的類型包括:(1)刑訊逼供取得的口供。怎樣界定「刑訊逼供」?即手段上,採取毆打、違法使用械具、變相使用肉刑(如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等嚴重侵犯人權,嚴重妨害司法公正,容易導致冤假錯案的方式。程度上,使人達到難以忍受的程度。最終使被詢問人違背自己的意願做出陳述。(2)非法威脅取得的口供。包括對本人嚴重的暴力威脅,或以嚴重的侵犯其近親屬合法權益進行威脅。(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取得的口供。(4)刑訊逼供取得的重複性供述。如第一次詢問筆錄是通過刑訊逼供取得的,第二次沒有刑訊逼供得到的與第一次相同的供述。則第二次詢問筆錄同樣屬於非法證據應當在庭審中排除。(5)非法取得的證人證言。(6)非法取得的實物證據。如上文提到的辦案人員未立案、未出示搜查證抄家而獲得的資料、光盤、書籍等。

現實中,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開庭之前,幾乎都或多或少被冠以各種非法證據,從而被栽贓、構陷。那麼學員或學員的家屬、律師就應當懂得如何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根據《規定》,所有的刑事案件,自立案後第一次訊問(或詢問)起,都必須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辦案人員要進行抄家,學員或家屬也應當用手機進行錄音錄像)。如果辦案人員有上文提到的任何非法取證的行為,則應當被記錄在錄音錄像中。同時,任何一個刑事案件公安或國安偵查終結前,都必須履行「訊問合法性核查制度」。即在案件偵查終結、移送起訴之前,應當由看守所的駐所檢察官對該案被羈押人員進行訊問,並同步錄音錄像。如被羈押人員聲明辦案人員有上文提到的非法取證的行為,且辦案人員不能證明取證行為合法,則該份證據為非法證據,由駐所檢察官通知偵查部門從新取證。此外,《規定》還明確了,如公安、國安辦案人員記錄的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像內容不同,以錄音錄像為準。

故學員在被非法抓捕到派出所後,一旦對方開始詢問,就應當要求同步錄音錄像,在看守所,也應當要求同步錄音錄像。每次詢問結束後學員都應當仔細檢查筆錄,發現未記錄完整的或記錄錯誤的應要求補全或更改。在公安、國安辦案人員最後一次訊問之後(學員、學員的家屬或律師應儘量掌握案子何時偵查終結),應要求看守所的駐所檢察官進行詢問並同步錄音錄像,在這次詢問中,學員應將辦案人員自非法抓捕以來的全部非法取證行為向駐所檢察官予以陳述,以供排除該非法證據之用。

最後需要明確的是,一個證據,不管是辦案人員記錄的詢問筆錄還是其抄家所獲的真相資料、書籍等,一旦被認定為非法證據,其就喪失了所有的證明力,就不能被邪惡利用來在法庭上證明任何待證事實了。

以上為個人層次所見、所悟,如有不當之處,請同修慈悲指正。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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