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營救同修的過程中擺正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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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當前在大陸,同修們都會為受迫害的同修請律師辯護,所投入的財力與人力都是不小的,在此把自己在參與營救同修、反迫害過程中的一點認識與看到的問題寫出來,與大家交流。

1、在營救同修的過程中,要清醒、堅定的以講真相、證實大法為出發點

講真相救人是師父反覆強調的,也是正法時期大法弟子的使命。如果我們在做事中把基點放在了講真相救人、證實大法上,那麼在這一個問題上我們就是同化宇宙特性的,就是站在法上的,所以,我們後面的路就會隨之打開,師父與神也會因我們站在法上而幫我們。

受迫害的同修多是因為心性上有漏洞,而且漏洞也大到了足以成為邪惡迫害他們的藉口。那麼,我們在營救同修過程中,包括與公檢法的人講真相時,如果過分的強調同修個人,舊勢力會認為受迫害同修有很大的人心在,舊勢力是在去他的人心,而我們卻在往出救同修。舊勢力會以讓同修提高為藉口更加抓住同修不放,或是加大我們做事的干擾,使事情更加複雜化。

而當我們表面以營救同修為契機,實質是以講真相救人,證實大法為出發點,那麼舊勢力一定無話可說了,因為我們是站在理上的,舊勢力是不敢反對的,舊勢力也無法再鑽我們的空子了,這樣一來我們做起事來干擾就會少,路就會越走越寬。

2、真正做到師父講的「人在俗世中、念在方外的人」[1]

我想強調的是:上面的法理說出來好像明白了,可是往往我們一做事時,心態不由的就會滑向營救同修的那一邊,心中不由的希望受迫害同修甚麼時候出來,或是有甚麼結果等等。難就難在這裏。

如果我們內心真的站在講真相的基點上,那麼我們在營救同修的過程中,無論碰到看守所的,公安局的,檢察院的甚麼人,無論是看大門的還是辦事人員,我們都要告訴對方我們因修大法而受益,今天我們的親屬又因修大法受迫害,這是冤枉的,「天安門自焚」及「傅怡彬殺人」案真的不是法輪功學員所為。中央電視台對法輪功的報導完全是文革式的迫害等等真相,中國的法律也沒有定法輪功為×教啊,那麼我們又利用甚麼邪教又破壞甚麼法律實施了,這些完全說不通啊,所以我們今天來找你們反映情況……

這樣一說我們就是真正的從內心做到了以救人講真相為出發點了,我們心裏非常的明確是在維護大法、證實大法,這就沒有流於形式,也沒有過分的強調當事人如何如何,舊勢力就不會再鑽我們的空子了。我個人認為這一點很重要。

3、不要過分依賴法律與律師

常人的法律與律師也是為大法而來,而開創的,為大法弟子所用的。我們在此反迫害證實大法營救同修中,也是根據需要如意的選擇使用,而不能陷在常人的法律與律師之中,被其所框住。如果我們過多的寄希望於法律和律師,就會形成執著從而招來舊勢力的干擾。因為無論如何的講法律和請律師,最終法律的決定權與主動性是掌握在他們手中的,而我們只有真正站在法上時,才真正的掌握了主動性。

所以我們不僅要和他們講法律,更要和他們講法律之上道德與良知方面的東西,告訴他們大法的真相,只有道德與良知才能改變人心。如果公檢法的人真的認為自焚、殺人的邪教事件是大法弟子所為,即便法律上理虧,他們也會利用職權來刁難我們,因為他們從心裏認定了那些殺人、自焚的事是大法弟子幹的,認定我們是壞人。所以我們不僅從法律更要從道德層面講清基礎真相(「天安門自焚」、「傅怡彬殺人」等等)儘量取得他們對大法弟子的理解與同情,實則就在救他們。

作為大法弟子,只有三件事做好了,才能真正解體迫害,營救同修的過程中救度世人。越在困難面前我們越要向內找自己,才能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今天的路與時間是留給大法弟子證實法,救度眾生的。如果我們過分的依靠律師,寄希望於律師,也成了一種向外找。舊勢力同樣會給我們製造麻煩的。請律師沒有錯,也是我們的權利,可我們心中要明白,這只是一種輔助手段,主要作用還在大法弟子身上。

有時律師在會見當事人,上庭辯護時,也會遇到很多困難,顯得無能為力。所以在關鍵時刻,只有我們站在法上才是我們做事的巨大保障,我們才佔據了主動性。

上面是在營救同修過程中,自己的幾點體會與經驗,都是在不斷的向內找中得到的。我個人覺的對當下反迫害營救同修有一定的幫助,至少我們在做事前心性先要提高上來站在法上,心性所在境界也理應能夠解體迫害,證實大法。然後我們再去做事,做起事來心中也會更有底。

說起來容易,要做到這一點決非易事,首先就要向內找,才能看到我們不易察覺的心,而後,才能把我們的心歸正到法中來。神才會幫我們打開後面的路。

一點體會旨在交流,把看到的問題說出來。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五》〈二零零五年曼哈頓國際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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