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兩次被非法勞教、多次被迫害奄奄一息

——遼寧丹東市法輪功學員潘晶控告元凶江澤民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遼寧省丹東市法輪功學員潘晶女士,七次遭綁架,兩次被非法勞教,一次被送入精神病院迫害,多次被迫害致奄奄一息。

中國最高法院二零一五年五月宣布「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後,潘晶女士控告元凶江澤民。法輪功學員訴江,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所有中國人的做好人的權利。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在江澤民的個人意志和淫威下,中國大陸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國性恐怖組織──納粹蓋世太保似的「610辦公室」,是一個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和實施針對法輪功這場血腥迫害的機構。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後,江澤民又命令「610辦公室」系統性的對數以千萬計堅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的滅絕政策,導致億萬修心向善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勞教、判刑甚至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等,並造成現在社會道德急速下滑,社會秩序混亂,經濟下滑,尤其是司法系統的混亂黑暗。

至今二十多萬名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將迫害元凶江澤民告到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以下是潘晶女士在控告狀中陳述的部份事實:

一九九九年四月,我喜得法輪大法。當時我患有多種疾病:風濕性關節炎、胃炎、角膜炎、肩周炎、偏頭痛,腰痛、子宮後傾、背痛、頸椎鈣化、腸梗阻、乳腺增生多種病病。尤其到三十多歲時,我各種病已經很嚴重,腰、腿疼痛,夜不能眠、渾身無力。因患腸梗阻,有時長達十多天不排便,中藥、西藥吃了不少,治療效果甚微。自從我修煉法輪大法,僅不到一個月時間,我所有的疾病一掃而光,我真正體會到了無病一身輕的舒服,為單位節省了很多醫療費,我心中充滿了對李洪志師父和法輪大法的感恩。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一手發動了對法輪功鋪天蓋地的抹黑宣傳,操控所有宣傳媒體對大法師父進行人身攻擊,對大法師父的講話和書籍進行篡改和斷章取義的造假誣陷,一個號稱法制的國家,發生對近一億修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如此無端打壓,我感到非常難過。

一九九九年九月,我依照中國公民應有的權利依法到北京上訪,懷著對政府的信任和自己作為一個知情者有責任去到北京為法輪功及法輪大法創始人李洪志師父說句公道話,在上訪途中被北京警察綁架,並像當犯人一樣被當地公安一處押送至當地看守所羈押,在看守所被強迫勞動,經常是一天十多個小時。

從此我的人生急轉直下,被所在小區街道人員監視,被片警到家騷擾,強行寫不煉功、不上訪保證,因繼續修煉,致使我遭七次綁架,兩次非法勞教,一次送入精神病院迫害。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丹東臨江派出所讓我單位保衛科長用車拉我到派出所說是問幾句話就回來,結果到那裏後,問我還煉不煉,我說還煉,法輪大法是冤枉的,我煉功全身疾病全好了,法輪大法教人向善,他們說共產黨不讓煉,就不能煉,就給我組織材料把我非法送入丹東拘留所非法關押十五天。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我到丹東青年廣場煉功,被丹東站前派出所綁架,當天把我非法關入丹東看守所迫害,一個多月後,有一天,家人還有當時我所在小區臨江派出所把我帶到丹東精神病院門診部,他們不讓我說話,編造謊言,硬是非法把我送進丹東精神病院。

醫院把我安排和一個重症患者住一個病房,晚上她會突然說一些可怕的話,嚇唬我。院長有一次查房,看我盤腿坐在床上,對我說:「再看你這樣坐著就扎你一針」。他們明知我一切正常還要每天逼我吃藥,一個護士說不吃就插鼻飼灌。有一次丈夫來看我,他說一個姓趙的主任說要給我用一種藥,說用藥後我就甚麼都想不起來了,也不會再煉法輪功了,丈夫說那還能記得他嗎?趙說也不知道了,丈夫就一再要求不要這樣做,他們才罷手。我想我一個正常人,只因堅持信仰就被強制關進精神病院摧殘,我不堪忍受這樣的非法監禁,不知他們還會對我做甚麼,決定絕食反迫害。絕食到十多天,因醫生多次從胃裏撥出的灌食管子帶出血來,認為胃已經插壞了,在我和家屬的一再要求下,醫院才開了出院單。

二零零二年四月一天早上,丹東公安一處幾個警察突然非法闖入家中綁架了我,並抄走我珍藏的所有法輪功書籍。他們用布蒙上我的雙眼,把我帶到一個居民小區的空房子裏,強行戴上腳鐐和手銬連在一起的那種刑具,戴上後腰直不起來。幾個警察輪番看著,八天八夜不讓睡覺,目的逼迫我承認他們強加給我的所謂犯罪事實。最後我被折磨的高燒、血壓高才把我非法送進丹東市看守所。

在看守所,我吃甚麼吐甚麼,消瘦得很厲害,他們不得以才放人。因為丈夫上班,不能照顧我,就把我送到我母親家。不料母親家當地派出所丹東王龍背派出所第二天就來了一名警察,問我還煉不煉,母親沒想到這麼快他們就來騷擾我,七十多歲的母親流著淚對警察說:「她身體都這樣了,你們就放過她吧。」他說:「只要他還煉,我會還來。」他走後,母親怕我再被他們綁架,讓我趕快走吧,走的越遠越好。離家很遠了,回頭看母親依然站在那裏,看著母親那憔悴的身影。

這就是江澤民一手發起的無端迫害,給我的家庭造成的母女分離、年幼的女兒無法照看、夫妻險些離異的人間悲劇。

二零零二年九月份,我再一次在看守所門前遭丹東公安一處於德慶及多名警察綁架,並把我押送到我家所在小區丹東永昌派出所,被關押在幾平米的鐵籠子裏。我不停地跟他們講法輪大法是佛家修煉大法,是江澤民妒嫉發動的這場迫害,信仰是無罪,天安門自焚是假的,你們不要這樣對待修真、善、忍的好人,立即釋放我。他們不聽,他們的非法審問我都不配合,姓宋的所長說:「我要是江澤民比他還要狠」。最後幾個警察強行按著我的手讓我在他們早已準備好的刑事拘留書上按手印,最後也沒能得逞,他們還是把我非法送往丹東看守所。

一個多月後,永昌派出所沒有走任何法律程序,也沒告訴家人,把我非法送入馬三家教養院,到那裏才知我被非法勞教三年。

被非法送到馬三家後,首先就是三大隊隊長找我要求在馬三家必須轉化,要我寫三書,即在法輪功問題上,要悔過、揭批、決裂,我沒有按照她們的要求做。張磊隊長叫八個人強制把我的雙腿成盤腿狀捆綁,雙臂背銬捆綁,痛的我死去活來,看守我的值班隊長像沒看見一樣,因為在馬三家用酷刑折磨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的太多了,參與迫害者都麻木了,沒有了人性、更沒有了同情心。從晚八點一直綁到第二天早上八點,這一夜我沒有合一下眼,疼痛使我周身不停的顫抖。

到第二天早上八點有個隊長進來說:「你還沒轉化,一直挺到現在。」在我強烈要求下,她才叫人把繩子解開,因時間太長雙腿已浮腫,捆綁的繩子都和肉一樣平,繩子解開後所有被繩子綁的地方全部起了像鵝蛋大小的水泡,腿、腳、雙臂、手沒有任何知覺,很長時間行動不能自理。

勞教所為掩蓋罪行,長達二年不允許家人接見,我給家人郵的信件全被非法扣下。現在我的右腳趾還是彎曲的,腳後跟有明顯的傷痕(見附件照片)。就這樣因我還不答應轉化,馬三家張環隊長叫多人輪番看守,不讓我睡覺,連合一下眼馬上有人捅你一下或打你,長達半個月,因為時間太長不休息我的身心受到極大的摧殘,精神恍惚,整個人幾乎到了崩潰的邊緣。後因我絕食反迫害,在心衰竭、腎衰竭的情況下,家人被勒索六千元錢勞教所才同意保外就醫。

二零零五年十月,以丹東二街派出所程顯春為首的兩名警察,沒拿證件,沒穿警服,趁我丈夫下班回家之際,強行跟蹤入室,把我按倒在地,暴力把我抬到警車上。到了派出所告訴我有人舉報我送人寫有「福「字的護身符,傍晚在沒有其它證據證明我有罪的情況下,說我是犯了「妨礙公共秩序罪」非法把我關進丹東看守所。

在看守所,我絕食反迫害,在看守所被獄醫強行用近一釐米的膠管插鼻飼灌食,並用手上下搓攥插到胃裏的膠管,問我還絕不絕食。灌食後用膠帶把露在外面的膠管用膠帶粘到頭上,怕我用手拽,並強行把我雙手背銬,獄警說插管太麻煩,不拿下來了。我掙脫下手銬,把膠管從胃裏撥出。

酷刑演示:野蠻灌食
酷刑演示:野蠻灌食

一個月後被丹東二街派出所非法送往遼寧馬三家勞教所。本來勞教所規定絕食一個月不收,但二街派出所警察謊說我只絕食半個月。在馬三家勞教所我繼續絕食反迫害,被馬三家警察強制四肢定位在一張特製的床上,用一種特製的鋼製的開口器,強行把牙敲開後嘴不能閉上,開口器可以張大,調到最大,嘴角立即破裂,他們往我嘴中灌不明藥物或非常辣、非常鹹或甜(不給水喝)的玉米糊,我拒絕進食,一個男警察按住我的鼻子說你不吃,就死吧,我掙扎著馬上要窒息而死,他才放開手。最後看我奄奄一息,馬三家勞教所勒索家人五百元才把我放出。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我走在大街上無故遭丹東永昌派出所多名警察暴力綁架,並非法抄走我的私人物品法輪大法書籍。把我劫持到派出所後把我雙臂分開成大字形銬在暖氣片上,女警察侮辱我讓我脫下衣服要強行搜身,我堅決不從才作罷,非法羈押七個小時因實在沒有任何證據才放人。

二零一四年九月,我所住地永昌派出所警察多次到家中要求強迫驗血按手印。

對法輪功學員長達十多年的滅絕人性迫害,給我個人、家庭及親人在經濟、身體、精神、名譽上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這場由被控告人江澤民一手發起、策劃、組織、推動的對上億法輪功學員大規模、系統的滅絕性迫害,已構成人類文明史上最為嚴重的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危害人類罪!其不僅給法輪功學員及家屬造成巨大的傷害和痛苦,更是對人類尊嚴、人性和道德底線的公然踐踏和破壞。

在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中,被控告人江澤民觸犯了《刑法分則》規定的至少二十三項罪名: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搶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盜竊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綁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侮辱婦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敲詐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誣告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刑訊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非法暴力取證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虐待被監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強迫勞動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濫用職權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枉法追訴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報復陷害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等。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