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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裏的奴工產品對社會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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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一九九九年我被綁架,在天津第一看守所經常要幹活,剝西瓜子的皮,每人給一塑料碗連子帶皮的瓜子,將皮剝去後每人是一小碗西瓜子仁,剝去的皮也要計重,剝時每人發一副竹夾子,如果在規定的時間裏沒有剝完,其他人都幹完了,交活、交夾子,而極少數人沒有剝完,餘下的就要用牙去嗑西瓜子,再吐到手掌心裏,再放到塑料碗裏。大家想這和吃到嘴裏再吐出來有甚麼區別?

從監獄出來的我每當看到商店裏糕點上沾滿的西瓜仁,就讓我想起天津第一看守所剝瓜子的事,那個鏡頭似乎永遠都不會忘記,這樣的糕點讓人難受,如果人人都知道的這個真相,誰還會買呢?而且奴工產品是沒有勞務成本的,看守所只講掙錢,不講職業道德。

在天津第一監獄還加工過「大根段」,就是出口到日本涮火鍋的蘿蔔條,送來的蘿蔔條大約長兩寸,同一般人的拇指粗細差不多,要加工蘿蔔條成「U」字形狀,因為是幹蘿蔔條,基本上是定了型的,要加工成U形十分困難,用兩個拇指去按,漸漸地兩個拇指越來越痛,拇指上的皮也變得越來越粗越厚,髒得不行,洗也沒法洗。大家怨聲載道,工作條件惡劣,蘿蔔條滿地都是,工作間旁邊有一個簡易的廁所,但是,沒法講衛生。生產條件可想而知了,日本人要知道「大根段」是這樣加工出來的吃的下去才怪呢!幸好犯人們經常偷回監室用電爐涮火鍋吃(只要有錢監獄也可以像外面一樣,甚麼事都能幹,甚麼都能吃。)由於加工進料數與成品數對不上,最後只好取消這個奴工項目。奴工產品的花樣太多了數不勝數,換一個產品是很簡單的事。

我被非法關押在天津第一監獄時,奴工產品還有一種:製作月餅盒,就是一張印好圖案的紙板,上面有預先裁出的缺口和預折的線。大熱天,每個人都穿著大褲衩、光著脊梁、光著腳;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定額,大家只管自己顧自己,坐在馬札上(小折凳),先用兩腳踩住紙板,折盒子僅靠兩隻手是不夠用的,手腳並用,兩手先折一邊又折另一邊,腳就如同另外有隻手一樣好使,再折其餘邊時,汗水從身上往下滴,月餅盒就正好接著。犯人上完廁所的不一定都洗手,接著繼續幹,因為有定額指標,很快一個個漂亮的月餅盒就在手腳並用的狀態下生產出來了,這是標準的無任何勞動力成本的「奴工產品」!誰還會去清洗那用腳踩過的月餅盒?誰會為此做個消毒?那都是不可能的事,趕時間才是最關鍵的,就那麼20~30天的時間。月餅盒只要走出監獄給了月餅生產廠家或商家就算完成任務,第一監獄就這樣把錢就掙到手了。

天津第一監獄還遇到一件事,有一個重刑犯一開始他父母每個月都來見他,但是,每次他父母回去就大病一場,臥床不起少則一個星期,多時要三個星期,通常就是半個月,因此,他就改為半年接見一次。就是那樣他父母接見回去仍然是半個月臥床不起,於是他就改為一年接見一次。我們知道,每次正常接見大約20分鐘,進監獄等待、接見廳等待,出監獄前等待,總共不過兩個小時,監獄這個環境就能讓老頭、老太太臥床不起半個月,這是為甚麼?監獄中那些不好的物質、信息能造成人生病。

另外,我們發現一個現象:無論監獄、勞教所、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等處都有一些警察(尤其是中年警察)很具有兩面性,當面講一套,一旦出甚麼事情了立刻就變了一個人,馬上就有許多整人、治人的辦法。這大概也是警察們經常與做壞事的人打交道有關,與壞人惡事接觸的多了,漸漸的被污染,時間長了被污染的不好的物質也就越來越多,因此,整人的辦法自然就多。

我在勞教所、監獄曾多次被犯人暴打,坐過5×5×10釐米的小板凳;被罰站二十多天,每天十多個小時。目的是要「轉化」我,說白了就是強行剝奪信仰,讓我放棄修煉。有時夜裏正睡覺時,我就被警察提出去審訊。我在看守所時還遇到一個勞教所警察的兒子,從小到大就是看守所、拘留所、勞教所的常客。即便是夠判刑他的警察父親都會給他走關係,把他弄到勞教所裏。他家就住在勞教所的附近,據他講:他的許多鐵哥們與他有相似的經歷。

監獄、勞教所、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所裏新建了許多加工廠,都在大量生產五花八門的各種奴工產品,據說其中許多都是出口產品;因為奴工產品沒有勞動成本,具有絕對優勢的競爭力,很有市場。已經形成了很可觀的一定的生產規模。那些產品的原料在獄中儲備生產加工,成品的儲藏在獄中都有一個時間過程,這期間那個原料、成品,監獄那裏所有不好的信息都會儲存在成品裏(像一個載體),監獄製造出的產品給社會帶來的是甚麼?就是危害。就像那個給兒子接見的老頭、老太太回家臥床不起一樣,奴工產品就是具有那樣的社會危害性。

我們對此的理解:奴工產品的大量生產,就是人為的將監獄環境的不好的物質向全社會擴散。如果奴工產品大量出口,就會給世界各國民眾帶來危害,這種產品其實就是對人類的犯罪。同時,奴工產品生產也是對被監管人員的犯罪。「在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即世界貿易組織)貨物貿易協定中,第二十一條第五款明確禁止監獄罪犯生產的產品進入競爭性領域參與市場活動。也就是說,監獄企業產品不准進入市場參與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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