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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殘忍折磨 河北張家口市張鳳花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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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河北省張家口市崇禮縣五十八歲的家庭婦女張鳳花,修煉法輪功後,全身的病痛都好了,久違的幸福又回來了。在江澤民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發動了對法輪功的迫害後,張鳳花長期被騷擾恐嚇,被非法勞教,在高陽勞教所遭殘忍折磨。二零一五年七月,張鳳花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

張鳳花女士控告說,「誰能想到,這些血腥鎮壓和殘酷迫害竟發生在僅僅是要按照『真、善、忍』標準做好人、做更好的人身上,更不可思議的是竟發生在我們國家當下號稱的『和諧社會』,又發生在我一個普通老百姓的身上。至今想起我被迫害的每一件每一樁事都還不寒而慄……而千千萬萬的大法弟子都遭遇了不同程度的殘忍迫害,又有多少因堅信大法不放棄修煉而失去生命的大法弟子啊?」

下面是張鳳花女士在控告狀中訴述的部份事實與理由:

我於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喜得大法,修煉前全身都是病,最嚴重是腎炎、膽囊炎、腿疼、腰疼不能幹活。醫治多年沒有絲毫效果,嚴重一次輸青黴素過敏,差點失去了生命。經積極搶救算是暫時保住了命,毒氣還沒完全排出,在身上出現了很多像大豆一樣大的黑疙瘩,非常痛癢,肚子腫大,呼吸困難,全身疼痛,手、腳不聽使喚,醫生說:「你的五臟六腑、心、肝、肺、血液、氣管,都是這黑疙瘩,是毒氣,再痛癢也不能抓,抓了就完,更不能常輸解毒藥,因有毒素,只能吃一點解毒藥,緩解一下,沒法治。」我每天生活在非常痛苦的煎熬中,看不到一點希望,就產生了死的念頭,但想起孩子又小,無人照顧,就苦熬著。

就在我感到絕望時,偶然的機會我遇到了法輪功。我每天認真學法,用心煉功,嚴格按照「真、善、忍」大法標準要求自己,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做事先為別人著想。僅僅三個月的時間,奇蹟發生了,我全身的病都好了,我真正體會到了健康的快樂。久違的幸福又回來了。從此我對生活充滿了信心,每天生活的很快樂充實。

說句公道話遭關押迫害

可是萬萬沒有想到,這麼好的功法卻遭到了中共當時頭頭江澤民的妒嫉,他以權代法,一意孤行,動用了全國的人力、物力、財力發起了對法輪功鋪天蓋地的、全面的、殘酷的血腥鎮壓,鎮壓的一切藉口全是謊言,完全與事實相背離。面對這樣大的冤枉,作為在法輪功中重獲新生的我怎麼能坐視不管呢?於是我決心為法輪功說句公道話。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我踏上了去北京的列車想去為法輪功說句公道話,剛到張家口沙城就被警察攔住,強行搜走了身上所有的錢(記不清多少了),後被非法關押在沙城看守所,整整一天,到了晚上,又被崇禮縣派出所的警察張貴鎖等人劫持到崇禮縣招待所非法審訊到天亮,劫持回崇禮縣的路上,我被強行戴上手銬像犯人一樣的被辱罵。

次日,我又被轉移到崇禮縣高家營鄉政府非法審訊了一天,強迫我寫不煉法輪功、不去北京上訪的保證,我拒絕,我不能昧著良心寫,鄉幹部說不寫沒法向上交待,就這樣僵持到晚上,見我還是不寫,最後鄉里他們自己偽造了一份保證。鄉幹部還逼迫我看誹謗我師父和大法的電視,直到深夜才放了我。

從此,鄉里和村大隊就派人二十四小時不間斷的監視,騷擾我,出門還得鄉里批准,非法限制了我的人身自由,嚴重影響了我的生活。鄉政府和村幹部多次讓我到村委會看誹謗我師父的書。難道我們就沒有信仰自由的法律嗎?我們這麼大的國家連主持公道的領導都沒有了嗎?我不解,我真的不相信我們的國家會用法律制裁好人。我決心再次去北京上訪,告訴這些人們法輪功是好的,是被冤枉的,叫全世界人都知道法輪大法好。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六日,我又去了北京證實大法,在天安門廣場打開了法輪大法好的橫幅。被北京警察綁架到北京駐京辦關了一夜,第二天被崇禮縣公安局局長石進軍和警察陳建軍等人給我強行戴上手銬綁架到崇禮縣公安局,非法搜身,非法審訊一夜,不讓我睡覺,天亮又被劫持到崇禮縣看守所迫害,每天被非法審訊,被逼迫寫不煉功保證,我不寫,警察就半夜闖入我家,非法抄家把我的大法書全部抄走,翻箱倒櫃,把家翻個底朝天,還恐嚇我的女兒們。當時小女兒才六歲,嚇的女兒直哭,之後不斷闖入我家進行威脅,讓只有六歲的女兒到看守所轉化我,女兒哭著逼迫我寫不煉功的保證。

看著哆嗦成一團的女兒,我的心都碎了,我問這些穿著警服的人們,我為了活命煉煉功就不行嗎?難道我做好人也錯了嗎?從此我的兩個女兒再不敢自己在家,每天都得找人作伴。迫害給兩個幼小的心靈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在崇禮縣看守所非法關押我兩個月,我不寫保證,公安局張貴鎖便上報市裏。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我被像重刑犯似的銬押到河北高陽勞教所非法勞教一年。

在勞教所遭非人折磨

到勞教所當晚,警察們把我帶到會議室大廳,讓我站立,叫來兩個女犯人,粗暴的扒光我的衣服,連內褲都不留。很多警察都在看著,這樣的羞辱我哪能料及,我傻了,哭了,任憑委屈的眼淚流淌。我不敢抬頭,心裏的委屈痛苦誰能知道:「人民警察」啊,你們沒有父母姐妹嗎?你們的人性哪去了?我的承受到了極限,恨不得有個地縫鑽進去。

勞教期間,我受到各種侮辱和非人的折磨,長時間體罰、每天逼迫超強度勞動,還經常遭到犯人的打罵。企圖通過虐待,毆打,強行洗腦轉化我。轉化一個法輪功學員,犯人就會減刑一年。所以犯人們極盡其殘忍、惡毒、卑鄙的手段折磨法輪功學員。對不轉化的法輪功學員,獄警就開始把法輪功學員分批關小號,電棍電,凍刑、灌食等酷刑迫害,逼迫寫「四書」,參與的獄警無論男女,個個惡毒至極,為了升官發財,他們泯滅人性的折磨大法弟子,逼迫大法弟子轉化。

其中有一次,大半夜將我叫起來,給我戴上手銬,把我拖到勞教所院門外的一間大房裏,扔到冰冷的水泥地上,把我手上的手銬和地上焊好了的鋼筋輥銬在一起,一個胳膊銬著一個鋼筋輥,一下兩個胳膊都抻直了,頭朝地撐著,撅著喘不上氣、幾乎窒息。獄警在旁邊喝酒、吃肉,吃飽喝足就來折磨我,用硬梆梆的皮鞋底踢我的腰,踩我的腿,還用污穢下流的話辱罵我。鑽心的疼和精神的折磨使我承受到了極限,惡毒的獄警們還在我腳底下放一塊方形的、好像毯子一樣的東西,後來得知,是與地隔絕電流的,怕水泥地吸收了電流,電擊我時,讓電流都在我身上,真是殘忍至極啊。隨後,一個獄警拿電棍在我身上瘋狂的電擊。

酷刑演示:電棍電擊
酷刑演示:電棍電擊

隨著電流燒及皮膚的滋滋作響,我的身體不斷的猛烈抽動,每一次抽動都是撕心裂肺的疼痛,我的皮膚燙焦了,肉好像都熟了,上面全是大黑泡,手銬嵌進了肉裏,雙手變成了青紫色,疼痛難忍,漸漸的我失去了知覺,任惡警喪失人性的折磨。我不知被電擊了幾個小時,也不知在哪裏,僅有微弱的一點思維只想快點死去,但是,冥冥中有一個信念支撐著我:我不能死,我要活下去,煉功人不能自殺,我不能給大法抹黑、更不能讓師父對我失望,我一定要活下去。

這樣慘無人道的酷刑迫害成了家常便飯,我痛苦到了極點,一分一秒都承受不住了,我漸漸的失去了正念,違心的屈從於這些酷刑折磨我的獄警,含淚寫下了所謂「四書」,那時我痛徹心肺,放聲痛哭,淚流乾了,心還在淌血啊!

持續的騷擾、恐嚇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日,我從勞教所傷痕累累的回到家,還沒有睡一個安穩覺,就又被高家營鎮派出所的警察和高家營村委會人無理監視,上門騷擾。

二零零三年的一天,崇禮縣西灣子鎮派出所的警察張貴鎖、陳建軍、馬利平等人突然闖入我家,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像劫匪一樣的亂翻,搶走我的大法書《轉法輪》。張貴鎖、陳建軍惡狠狠的說:只有說出給你書的人,就把書還給你。我知道這是騙局,他們還想迫害別的大法弟子。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我在路上走著,突然被公安局長龐生和幾名警察圍住,強行把我綁架到派出所,非法審問:幹啥去,是不是出去發傳單了?非法關押了我一天一夜。第二天派出所警察楊文亮、魏建貴等人又非法抄我家,抄走了我的大法書。公安局局長石進軍辱罵道:你等著,一會兒就把你送到「好地方」去,一會兒又惡狠狠的說:」我快把你張鳳花送到火化場化了算了」。由派出所警察啜江和便衣警察連拉帶拽又強行把我抬上警車,送到張家口十三里看守所進行關押迫害,一個月後公安局的張貴鎖、陳建軍向我家人勒索三千元錢才把我放回。

二零零八年奧運會期間,公安局的張貴鎖、派出所的啜江、還有崇禮縣西灣子鎮的人帶領很多便衣又非法闖入我家,強行逼迫我寫不煉功的保證,還逼迫要一萬元現金做保證金。還不罷休,第二天也就是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派出所的啜江、郭榮又闖入我家,又強行綁架我到崇禮縣石嘴子林中洗腦班非法關押四十五天。在這期間,吃喝拉撒住都有人看著,沒有一點人身自由。

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我在街上給人們發了一本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台曆,被派出所的警察鄭建國看見,非法毆打、搧耳光,導致我臉部被打腫、嘴角被打出血,打完後揚長而去。這就是當今的人民警察。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在奧組委人員來崇禮縣考察期間,西灣子鎮社區派人非法上門騷擾、警車停在我家門前跟蹤、監視、手機被監聽、定位,限制了我的人身自由,給我的生活帶來很多不便。

多年來就是因為我煉了法輪功,江澤民利用手中的權力無法無天、指使其爪牙對我進行無休止的殘酷迫害,使我沒過過一天安寧的日子。這些年來,我及我的家人經常受到無端的騷擾、監視和經濟勒索,這給我的家庭帶來極端的恐怖和不安,給我們的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給我們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困難,給整個家族都增加了很大的痛苦。親朋好友也受到株連、歧視。

鑑於上述事實,被告江澤民構成以下犯罪:

1、違犯國際法和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已構成公認的國際犯罪。根據聯合國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和《禁止酷刑公約》,江澤民已構成滅絕種族罪、酷刑罪和危害人類罪。

2、違犯《憲法》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違犯憲法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違犯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違犯憲法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違犯憲法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違犯憲法第三十九條,非法搜查或侵入公民的住宅;違犯憲法第四十條,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監控公民電話、手機、信件。

3、違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罪、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百四十四條強迫勞動罪、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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