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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法院非法庭審袁曉曼 警察綁架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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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法院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袁曉曼。

律師當庭辯護,袁曉曼起訴江澤民是公民的合法權利;如果被告人江澤民不對其提起訴訟,公檢法部門辦案人員無權因此追訴袁曉曼。袁曉曼無罪,應當庭釋放。

袁曉曼的親友到庭旁聽,其中兩人遭中山區國保警察綁架,另有兩位法輪功學員在法庭外面,因拍照也遭綁架。

非法庭審

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初冬的大連天空漸藍,關心袁曉曼的親友陸陸續續來到中山區法院,他們已經整整六個月沒見到曉曼了。

九點三十分左右,一輛警車停在法院正門左側,戴著手銬腳鐐卻一身正氣的袁曉曼從車上下來,高喊「法輪大法好!法輪大法是正法!」

這麼簡簡單單的一句話竟然讓警察恐慌,一名強壯的女警直往法院門裏推袁曉曼,袁曉曼大聲抗議:「別推我!」

非法庭審安排在刑事一廳。首先,公訴人念起訴書,多次提到「×教」兩字,袁曉曼舉手抗議,義正辭嚴地駁斥公訴人:「法輪大法是正法!中國大陸有上億人因修煉法輪大法受益,你有甚麼資格評論法輪大法?」公訴人無言以對。

袁曉曼是因為訴江被綁架的,但起訴書中通篇未提訴江一事,而是以在袁曉曼家中搜出的法輪功書籍、刻有翻牆軟件的光盤及語音電話為所謂的證據提起公訴。

律師當庭指出,袁曉曼訴江是公民的合法權利,如果被告人江澤民不對其提起訴訟,公檢法部門的辦案人員無權因此追訴袁曉曼。

隨後律師指出,公安部門辦案人員在取得所謂證據的過程中存在:未告知當事人合法權利、誘供及編造證詞等違法行為。

律師特別提到,在證人提供的證詞中,辦案警察將另一個人的人名劃掉,寫上袁曉曼的名字,卻沒有證人的手印。

最後律師指出,即使袁曉曼擁有這些物品也不構成犯罪。因為在中國現行法律中,沒有一條法律規定法輪功是××,所以作為法輪功的修煉者,擁有以上物品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律師要求當庭無罪釋放袁曉曼。

對於律師的相關提問,袁曉曼一一予以回答及證實。在問答之間,發生在公安部門辦案人員和袁曉曼之間的真實場景漸漸得到了還原;親友們也漸漸聽明白了,原來公安部門辦案人員是「先立案後找證據」,實則是對她起訴江澤民這一行為的打擊報復。

當審判長問袁曉曼為甚麼修煉法輪功時,袁曉曼講述了自己的親身經歷。修煉法輪功以前,曉曼患有嚴重貧血,血色素為8.2克(正常人為12-16克),醫生說血色素再低下去,就可能變成血癌了。修煉法輪功後,在按照「真、善、忍」法理提升自身道德的同時,袁曉曼的身體很快恢復了健康。修煉法輪功使她身心受益。

非法庭審於十一點三十分結束,當庭沒有宣判。

公然綁架

當天,中山區國保大隊副大隊長曹訊兵一早來到中山區法院,在法院門口來回走動。

此次非法庭審,法院沒有限制旁聽人數,但要求是親屬。袁曉曼的八位親友進庭旁聽。進入法庭坐下後,警察要求其中四人出具身份證,一人因未攜帶被要求離開法庭,另外三人的身份證被警察拍照。但警察未對袁曉曼的母親、丈夫及兩個妹妹有此要求。

非法庭審結束後,警察將身份證被拍照的三位親友帶走,後一人離開,另外兩人臧連梅和王玲,因為是法輪功學員,被綁架至昆明街派出所,在法庭外面孫相紅及另一位法輪功學員因拍照也被綁架。

由此可見,法院未限制旁聽人數,可能是為了誘捕法輪功學員。

現任政府從二零一三年始出台一系列規定,明確國家領導人及公檢法司執法人員,對相關政策及經辦案件負責,實則是在與江澤民迫害法輪功進行剝離。但江澤民利益集團的殘餘勢力,為了綁架現任政府,不遺餘力迫害法輪功。明眼人都能看出來江澤民殘餘勢力是在垂死掙扎,都在為自己留後路,只有那些貪圖眼前利益和拒絕真相的糊塗人還在追隨迫害。

希望那些還糊塗的人為自己和家人的未來了解真相,留下一個美好的明天。


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大連市中山區法院
地址:大連市中山區天津街43號 郵編:116001
刑事一廳審判長:陳向珍 電話:0411-82793019
刑事一廳審判員:梁永國 電話:0411-82793084

大連市中山區檢察院
地址:大連市中山區大眾街11號 郵編:116001
檢察員:李柏瑩 電話:0411-39866353
檢察員:葛岩

大連市中山區公安分局
地址:大連市中山區世紀街18號 郵編:116001
國保大隊副隊長:曹迅兵 15566404000

大連市中山區昆明街派出所
地址:大連市中山區友好路265號 郵編:116001
徐景霖
刑警隊長:張超 18141189918
警員:馬竣 13591114115
警員:張尉 15566933008
警員:張居革 13842666778
警員:張勇、張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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