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多次遭酷刑 大慶市梁井禮控告江澤民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綜合報導)黑龍江省大慶市肇州縣46歲的法輪功學員梁井禮,多次被綁架、非法關押,遭酷刑迫害,九死一生。中國最高法院二零一五年五月宣布「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後,梁井禮向最高檢察院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

大法弘傳上億人身心受益。被控告人江澤民出於對法輪功創始人的妒忌之心及對修煉人數眾多的恐懼,於1999年7月濫用手中的權力,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發起了對信仰真、善、忍法輪功學員的瘋狂迫害,嚴重敗壞了國家聲譽和社會道德,破壞了國家憲法及法律,億萬修心向善的民眾及其家人被捲入長達十六年的浩劫之中。眾多法輪功學員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等。

二零一五年五月至今,二十多萬名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將迫害元凶江澤民告到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法輪功學員訴江,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所有中國人的做好人的權利。

梁井禮表示,法輪功修煉者以慈悲和挽救世人為重,因此只控告首犯江澤民一人,對其他所有參與迫害行動的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和執行者,在本控告書中不列名字,因為他們中很多人都是被動參與的,並不是發自內心要行惡犯罪,因此,再給他們以反省和贖罪的機會。

以下是梁井禮在控告狀中陳述的部份事實和理由:

控告人於1998年春修煉法輪功,身體上的病痛不翼而飛,真正嘗到了無病一身輕的滋味,更重要的是師父教我如何做好人。修煉前,我六親不認,屯子裏的男女老少被我打罵過的幾乎過半;我還一身病,得過腦膜炎、肝炎、腰胸膿腫等,1995年父母送我到肇東市結核醫院做腰胸膿腫手術,手術後腰胸膿腫繼續復發,偶爾還吐膿,心臟也被膿液擠壓偏向一邊,呼吸困難,只能吃一點食物。1998年春,一個偶然的機會我得到了《轉法輪》,看了一遍後,我被書中講的按「真、善、忍」做人的道理所折服,我悲喜交加,痛哭不止。修煉後,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幫父母幹活了,不再打罵別人了,真心善待他人,我的身心得到了淨化。村裏人見我發生了這麼大的變化,都紛紛認同法輪大法好。

可是好景不長,由於江澤民於1999年7月脅迫所有國家機關發動了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我也多次被綁架、非法關押,遭酷刑迫害,九死一生。在江澤民的策劃、指揮下,我遭受到了如下迫害:

1999年7月22日,我們去黑龍江省政府依據國家信訪條例為法輪功與師父蒙不白之冤上訪。我被綁架到黑龍江省體育館,看到在場有的同修被毆打。7月25日我依法去北京上訪,在回來的途中被天津警察綁架到天津市某公安分局,天津警察往我們當地派出所打電話說我煉法輪功上訪被扣在天津了,朝陽鄉派出所所長高友與朝陽鄉永強村支書記劉丕華向天津警察造謠污衊我是精神病。我回到家之後,他們又指定四人對我進行非法監視,限制我的人身自由。

1999年中秋節,我被高友等警察綁架到朝陽溝分局,強迫我寫放棄信仰「真、善 忍」的保證書,我嚴詞拒絕。地痞出身的朝陽溝分局局長劉丕仁用皮鞋狠踹我的胸部,用腳踢我的下顎,還揚言要把我吊死,甚至威脅用槍把我打死,並給我上酷刑:坐老虎凳。酷刑折磨完之後,我被非法拘禁在肇州縣拘留所,長達十五日。

1999年10月江澤民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公然污衊法輪功,為了還我師父一個公道、還法輪大法清白,我再次依法進京上訪。回家途中在哈爾濱火車站我被高友等警察綁架到肇州縣拘留所,後被綁架到縣看守所。肇州縣公安局政保科科長董志平與警察王學軍在拘留所對我毆打、謾罵,他們倆指使看守所警察王忠對我進行毒打,打得我嘴往出淌血,嘴裏的肉被打得一條條的。他穿著皮鞋發瘋兇狠的猛踢我的雙腿,我被他多次踢倒在地上。打完之後,把我關進最黑的「四房」,叫犯人羅永福對我再進行毒打,四個犯人一齊對我瘋狂地毆打,我的頭部被打的腫脹起來,咕囔咕囔的。我一直被非法拘禁到年底並被勒索走1000元人民幣。

2000年6月21日,我依法到哈爾濱省政府上訪,被警察高友綁架,在車上他瘋狂的罵師父、罵大法、罵我。他把我綁架到朝陽鄉派出所,村支部書記劉丕華兇狠的打了我三十多個耳光,並強迫我罵大法師父。我不罵,他就大打不停,並瘋狂地叫囂著:「我回去打你的父母,扒你家的房子,把你家地裏的西瓜苗拔掉。」劉丕華因被污衊大法的謊言欺騙,經常在公共場合辱罵法輪大法及其創始人,他還經常在我的父母面前說要把迫害我花費的8000元錢讓家人支付,以此來威脅、恐嚇我年邁的父母。

之後我被非法拘禁到縣看守所。在那裏我被戴上腳鐐,我看到有的法輪功學員被警察用三角皮帶製成的老牛錘打得鮮血淋淋後再戴上幾十斤重的夾脖、雙手被手銬銬上,再讓犯人毆打。後來我被綁架到洗腦班(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強制放棄信仰的所謂法制學校)。因我們不屈服,警察董志平在洗腦班當即宣布給我們勞教,並頂著雨遊街侮辱後,再次將我們送回縣看守所非法拘禁,幾天後我被綁架到大慶市勞教所非法拘禁一年多。

在勞教所裏我們更是苦不堪言,九死一生。警察馮喜(打死大法弟子王斌的兇手)告訴犯人打我們,強迫我們進行超體力勞動。我的腿被折磨得走路一拐一拐的,腳趾甲蓋兒被磨掉了四個,他還強迫我們每天跑著挑土。警察還給我們上繩、灌鹽水、長時間撅著等酷刑折磨,在2001年3月氣溫零下10℃多把我們扒光衣服綁在曬衣服的架子上凍了半宿,致使我四肢現在還時常出現癱瘓狀態。

2001年7月17日勞教所將我們釋放,可是朝陽鄉的警察卻把我送到縣拘留所繼續非法拘禁。朝陽鄉派出所所長孫國明經常帶人到我家騷擾我的親人,使他們生活不得安寧。

2004年4月26日肇州縣和平派出所警察王軍等人非法侵入的我暫住地並非法抄家,搶劫走了大法書、兩台電腦、兩台打印機、現金8000多元等私人物品。

2004年7月22日,朝陽鄉派出所所長孫國明帶領警察徐慶軍、王寶強及永強村支部書記劉丕華非法侵入我的家中圖謀綁架我。在父親和倆個妹妹的保護下,我離開了家。我的父親也向孫國明等人講「煉法輪功的都是好人,我兒子都煉好了,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人都在煉,江澤民因為迫害法輪功在國際上被起訴,你們不要再助紂為虐,給自己留條後路吧,文化大革命參與迫害好人的壞人都受懲罰了。」警察們不但不聽老人勸善的肺腑之言,朝陽鄉派出所所長孫國明等人向肇州縣公安局誣告我的父親。肇州縣公安局未經任何調查,便將我的父親綁架,非法拘禁在肇州縣拘留所長達半個月,妹妹一家為此也被迫拋家捨業。

2006年4月13日上午9點左右,我在大慶火車站二樓候車室遭到哈爾濱鐵路公安局、齊齊哈爾鐵路公安處駐大慶火車站的警察綁架。我剛上到二樓女警張曉妹就拽住我,我還不知為甚麼,一個男警察把我拽到一樓警察值班室,三四個警察不容分說,惡狠狠的對我進行毆打,又給我戴上手銬繼續打,打得我頭暈目眩,都記不清他們當時是怎麼打我的。然後警察又把我拖到二樓,強迫我坐老虎凳,又一陣毒打,強迫我按指紋,我不配合,他們兇惡的掰我手指拽著強按。兩個警察一邊一個,狠擰我反銬背後的胳膊,往下猛壓我雙肩,致使我直不起腰,憋得胸很難受,就這樣一直把我從二樓拖到一樓,拖上開往齊齊哈爾的火車,上車後把我一隻手銬在柱子上。

火車到達齊齊哈爾站,由齊齊哈爾鐵路公安處國保科楊永勝、張永欣等三個警察把我雙手反銬在一起,強行把我拽上警車,然後就兇惡的左右開弓打我耳光。我被綁架到齊齊哈爾鐵路公安處。一進屋,國保科鄭科長、楊永勝、張永欣三警察一擁而上,把我一下打趴在地上,警察穿著皮鞋猛踢我的頭,往上使勁掰我胳膊,掰的我雙臂劇痛,用胳膊肘捶我兩肋。又強行把我按坐在冰涼的地上,猛踹我的胸,真是往死裏整。還邪惡地說:「我們把你整的沒有知覺,把你煉的功廢掉,然後把你卸了,讓你從地球上消失。」我回答說:「蘇家屯活體摘器官我知道」。

幾個警察打累了,一名警察說:「打你給我兒子積德。」警察們又把我從地上拽起來踢掉我的鞋子強迫我站立,把兩腿劈開,兩邊的警察穿著皮鞋使勁踩我的雙腳,碾我的腳趾,身後的警察打我背部,往下壓我的頭,惡狠狠的猛往上抬高我後背扣在一起的雙臂,還往前推,我兩臂被它們掰得剜心透骨的劇痛,而且壓得我腰彎的,頭幾乎挨地,又狠毒的用胳膊肘捶我兩肋。警察張永欣見沒得到他們要的所謂口供,兇惡的猛搧我十來個大耳光,直打的我眼冒金花,頭暈腦脹兩耳嗡嗡響。

警察們打打歇歇,從中午11點多打到晚上8點多鐘,我被打得一陣陣心痛,胳膊、手又痛又腫,頭暈目眩,渾身疼痛身體虛脫,手脖子被手銬卡到肉裏勒出血痕,行走一點點挪動。就這樣又把我強行拖上車,上車後一警察猛的惡狠狠掐住我的咽喉,直憋得我喘不上來氣。他們把我到送齊齊哈爾鐵路看守所非法拘禁了48天。

在看守所,我絕食抗議非法拘禁。他們把我弄到醫院從鼻孔往胃裏插管灌玉米糊共三次,每次管插不進去都反覆再插七、八次,插得我鮮血直流。有一次把管插到我的氣管裏,弄得我鼻子、口都出血,不能進食,連咳十幾天不停,震得內臟直痛、生命垂危。哈爾濱鐵路公安局齊齊哈爾鐵路公安處給我安個「涉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罪名,非法判勞動教養兩年。

家人多方尋找才得知我已被綁架,我60多歲的父親和妹妹幾經周折,在齊齊哈爾鐵路看守所看到我時,已面目皆非,家人不敢相認。我滿臉是傷,青一塊、紫一塊,骨瘦如柴,步履蹣跚,一身髒污,雙手緊銬在一起,雙腕黑紫,手銬卡到骨頭了。父親老淚縱橫,妹妹放聲大哭,心痛無以言表。

打我最兇的警察還威脅我說「你出去不能亂說」。齊齊哈爾鐵路公安處的警察們向我的家人勒索一萬元,家人要人心切被勒索六千元,當我家人看到我被他們打的慘狀,就向警察們討回這筆錢。就這樣我回到了家。

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江澤民作為迫害法輪功修煉群體的組織者、領導者和策劃者,其應當對所有迫害法輪功過程中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被控告人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違反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違反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被控告人江澤民觸犯《刑法》,犯有: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

江澤民的所作所為給我個人和家人造成了極大傷害,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捍衛我的合法權利,更為了免於中華民族淪陷於道德崩潰的泥潭,控告人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起對江澤民的刑事訴訟,並依法追究其涉嫌故意傷害、濫用職權等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及其它相關責任。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