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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十年冤獄 河南駐馬店市謝曉光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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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南報導) 原河南駐馬店市輕紡局(現改為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財務科副科長謝曉光,堅信「真、善、忍」法輪大法,四次被綁架、拘留,非法判刑十年,遭酷刑折磨、火燒陰毛、藥物迫害等,身心受到極大傷害和摧殘,並被非法取消工資和工作。近期,謝曉光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

謝曉光,男,57歲,是1996年3月學煉法輪功的,在很短的時間內,身體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腎炎、結腸炎、胃病、經常性頭暈、盜汗等病症不翼而飛,全部消失;睡眠多夢不復存在,能吃能睡,精力充沛;虛弱的身體轉化為健康的身體,達到無病狀態,走路一身輕。

自1999年7月20日以來,我本人因堅信「真、善、忍」法輪大法,遭受江澤民違反政治運動迫害。曾被綁架四次,非法行政拘留一次,非法刑事拘留兩次,非法逮捕並判刑十年,身心受到極大傷害和摧殘。經濟損失巨大,被非法取消工資和工作,家庭和親人承受了十六年的精神痛苦和折磨。妻子周慧玲在精神的壓力下,患上了腦梗死和小腦萎縮兩種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而且,至今仍被非法監聽手機,人為製造了被社會歧視,攪亂家庭正常生活,得不到公民的正常生活權利。具體事宜羅列如下:

1999年10月我去北京依法上訪,為大法討還公道。11月被北京市小碭山派出所綁架,並轉至駐馬店市駐京辦事處,由駐馬店市公安局政保科警察王鵬雲和單位人員郜保安押送駐馬店市看守所,刑事拘留49天。

2000年2月底被駐馬店市政保科科長耿援朝以公安局長黃平找我本人談話為理由的謊言騙局,綁架至駐馬店市行政拘留所拘留15天。實為駐馬店政法委、610特別指使對我非法關押,目地是阻止我上訪。

第三次綁架是駐馬店市公安局兩公安人員以了解情況為由,從工作單位辦公室帶走,被送至駐馬店市看守所,刑事拘留30天。理由是被人舉報我提供真相資料(準確時間已經記不清了)。

2002年10月20日上午,我在河南省漯河市鐵東區一出租屋內被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公安分局綁架,當日送至河南省郾城縣公安局辦公樓四樓兩間辦公室內進行非法審訊。因不回答公安警察的任何問題,在四天三夜的迫害中,不讓睡覺,不讓大小便,雙手背銬在桌子腿上,只能坐在地上忍受折磨。在扣押的第二天上午,兩公安人員給我打背銬(俗稱「背寶劍」),再猛上提我雙臂,使手銬深陷兩手腕內。而後年輕的警察用力猛踢我胸部,致使我疼痛難忍,喘不過氣來,大汗淋漓,內衣全部濕透,在持續了一個多小時後才鬆銬。當時我兩手臂都沒有知覺,也不能動彈,兩手腕銬出深深血印。他們怕兩手臂致殘,不得不給我搓揉、按摩,這種「背寶劍」的迫害方式,導致我兩手臂很長一段時間內木麻,不靈敏。

迫害最為嚴重的是:第一天我就提出去廁所小便,直到第四天下午的6點多,在押送郾城縣看守所大牆外面的廁所,才允許我小便。當時已尿不出來,小便功能失調,五分鐘才排出一點,兩公安人員還催促快點解。在看守所兩天內多次往外排,小腹脹痛才慢慢緩解。在這酷刑的日子裏,我沒有喝一口水,沒吃任何東西,以背銬的方式銬在桌子腿上,坐在地上,忍受不住瞌睡就挨打,閉上眼睛就打。最痛苦的是小腹脹疼難忍,就感到小便憋的就要爆炸,達到極限,用痛苦萬分、苦不堪言也難以形容。

在非法扣押的第三天,公安警察以侮辱的方式,強行扒開內褲,用打火機燒生殖器,致使毛髮幾乎燒光,極盡摧殘,毫無人性。在後來的多次非法提審中,都是以暴力、威脅相逼,逼迫簽字。其中一次,辦案公安警察用手腕粗細的竹竿抽打我身體,打斷、打碎再更換,整個上午更換三次。在忍受不住痛苦的折磨下,在他們為我準備的一份資料清單上簽字,以此作為非法判我十年有期徒刑的依據。而庭審全過程沒有律師辯護,沒有任何人員、親屬參加旁聽,完全是秘密審判,非法庭審。根本沒有法律可言,一切法律形式都是表面的按照公、檢、法、司人員的操縱而行,實際上就是按照江澤民直屬的「610辦公室」的指使而做。

在被遭受毒打的過程中,有1.5釐米長的竹籤平扎在我的大腿根部上方,由於一直處於被迫害中,並沒有留意剔除。到2008年春季,也就是五年後,竹籤進入大腿根部深處,化膿、潰爛。在河南省鄭州監獄醫院,用手術刀劃開取出竹籤,經過一個多月的清理膿血,才痊癒,現在仍留有疤痕。

2003年6月2日河南省郾城縣法院非法判我有期徒刑十年,同年九月底被送河南省鄭州監獄(新密市)服刑。在獄中長達七年零八個月的迫害中,因堅持信仰法輪功,不轉化,堅持煉功。每天晚上被七監區其他犯人抬出監舍,摔在監區大廳地上,身體經常是紫一塊、青一塊的,磕碰損傷不斷,天天晚上如此。2007年初的一個晚上,因煉功再次被抬出監舍扔到監區大廳摔在地上,在這樣長期的摔打磕碰磨礪中,為爭得煉功環境,我不顧一切頭撞向大廳養魚缸,頭和手被玻璃扎破,鮮血直流,送往監獄醫院縫合11針。為此監獄給我加刑一年零一個月。

2007年7月,我由七監區轉至九監區,進入轉化班,深化班強制轉化。在過程中,鄭州監獄以治病為藉口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小病大作,甚至沒病安病,逼迫治療吃藥。我在治療大腿根膿瘡時,犯人醫生非要給我量血壓,因為我身體強壯沒病,量就量吧!結果一量高壓250mmhg,自己不相信,但又沒辦法證實,只好順從他們的要求吃藥。吃一種顱痛定(綠色)藥粒,每天兩次,每次兩粒。

從2008年春吃到2009年9月,就這一種藥,越吃頭越懵,越吃記憶力越差,有時大腦一片空白,耳鳴,別人講話,就不知在說甚麼,語言入不了耳,入不了大腦,像隔了一堵牆,嘴不自覺流口水,出現痴呆狀態,加上每天還要出工(7:30---18:30)10個小時以上的勞動,身體幾乎摧垮。可我內心不知道是這種綠色藥粒造成的。

後來我拒絕吃藥,才倖免於難,停藥後,慢慢緩解了這種痴呆狀態,因為我不能死在鄭州監獄,我得活著走出監獄。在九監區一分監區,一個偶然的機會,聽到詐騙犯人李志軍(河南省禹州市人)、朱鐵蛋(河南省許昌市人)和另一詐騙犯人(河南省商丘人)在商量對付法輪功學員魏某(河南省平頂山人)時,計劃把一包藥面倒在稀飯桶裏,然後再倒到魏某碗裏,說是顱痛定藥,結果造成該法輪功學員出現身體腰部疼痛、頭懵等症狀,精神錯亂,誤以為自己反轉化是錯的。這說明這種顱痛定藥物對人的神經系統和大腦產生極大的破壞力,導致精神不正常、紊亂。此時,我才恍然大悟,我根本沒有高血壓病,是鄭州監獄利用犯人醫生演繹出的「假高血壓病」,讓你不知不覺陷入他們的迫害中,以達到轉化的目的。因為我也親眼看到九監區二分監區以高血壓病保外就醫的法輪功學員,表現症狀就和我出現的痴呆情況一樣,這就是江澤民「肉體上消滅」的真實寫照,把你害死了,讓你還不知道咋死的,殘忍至極啊!

被告人江澤民是犯罪的真正指揮者、組織者、策劃者,是真正的犯罪主體,是首犯、主犯、教唆犯、犯罪方法傳授犯,江澤民應承擔刑事責任。江澤民違反了《憲法》第37條。《刑法》第397條、第399條、第251條、第246條、第234條、第247條、第238條、第232條、第248條、第254條、第236條、237條、第263條、第270條、275條、第245條、第244條以及《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國際習慣法》等等條約,構成了數十項犯罪。

鑑於所有參與迫害的單位和個人所犯以上罪責,皆因江澤民一手造成。本人在此對江澤民提出強烈的控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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