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歲的彭庭姞老太太2002年開始被流離失所,過著居無定所的生活,丈夫所在單位長期追蹤監控、在流離失所中含冤離世。
下面是彭庭姞陳述的控告事實與理由:
我和丈夫姚湘如於1997年喜得大法,按「真、善、忍」,的原則嚴格要求自己。做一個善良的人、改掉很多不好的東西,如好勝心、爭鬥心、私心等等,做到了「打不還手,罵不還口」,遇到問題要為別人著想,使自己的思想境界不斷得到提高和昇華,成為一個高尚的人,一個有道德的人,一個有益於人民的人。特別是在以前我患了心臟病心律不齊,服藥無效,經過學大法煉功後,感受到無病一身輕的幸福。丈夫原來脾氣不好,修煉後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大法既能淨化心靈,又能祛病健身,這樣的高德大法,那我們何樂而不為呢?
1999年6月,江澤民下令成立了一個法外機構──「610辦公室」,此機構成為江澤民親自監督、指揮迫害法輪功的工具。1999年7月以來,在被控告人江澤民的口頭密令,授意指揮下,各級「610辦公室」操縱各級機構系統性地對數以千萬計法輪功學員實行了「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算白死,打死算自殺」的群體滅絕政策。十多年來,經核實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已超過三千多人,至少6000人被非法判刑,超過十萬人被非法勞教,強迫勞動,數千名被強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壞中樞神經藥物的摧殘;眾多無辜的法輪功學員被綁架到各地」610辦公室」或政府、企業設立的「洗腦班」進行邪惡的「轉化」(以暴力、虐待為手段,強制改變對法輪功的信仰)遭受精神和肉體雙重迫害;無數的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人還受到政府官員經濟上的敲詐和勒索,被迫失業,失學,離婚或流離失所等。
控告人被迫害基本情況
長期迫害,致使我們全家、還有本單位的幾位修煉者被非法剝奪了公民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人身自由,集中到單位洗腦班,沒收了我們所有的大法書籍,師父的講法錄音磁帶和煉功磁帶,並逼迫寫保證書,不上北京,不上訪,不煉法輪功等等不法限制。
單位還派人兩個一組來監視我們,外出要經同意等不法要求。過年前也要把我們叫去洗腦。平時經常來喊去開會,被我丈夫直言謝絕。我的同修被騙去開會馬上就被拘留了。以上事實是被告人江澤民違法了《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違反了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違反了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2000年正月初五,丈夫和十幾位大法學員到外面老地方集體煉功,當時被縣國保大隊長吳祖坤綁架到拘留所非法關押十五天。其中一位十九歲的大法學員因不肯下跪而被吳祖坤用火鉗擊打背部,致使其吐血。縣610副主任曾竹青對一名女大法學員無故打了一個大耳光,在拘留所受盡凌辱和虐待。以上事實是被告人江澤民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因2000年集體在外煉功被非法關押15天,當時國保大隊長吳祖坤不知羞恥的搜走了我丈夫衣袋裏的私人財產七元多人民幣進入了他的腰包。放人時要交給吳祖坤伙食費260元,沒打任何收據。縣610副主任曾竹青交罰款費貳千元不肯打收據,同時,還要我們交押金費貳千元(現有發票作證)一共是交了肆千元,否則不肯放人。至今16年了,曾竹青藉口說我家搜出書來了,不肯退還。以上事實是江澤民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
2000年中警察兩次非法抄我們的家。縣610認為那次集體煉功是我丈夫組織的(因他學歷高,有兩個大學學歷)所以縣610和我單位把我丈夫列為迫害的特別重點對像。其中一次是城鎮派出所所長彭龍雲帶三男一女來抄家,都是穿便衣,拿了一張甚麼證要我們簽字,證上只見三個人的名字,但是來了四個人。我們不肯簽,後來在逼迫下簽了。搜走了我們的大法書,搜走了一卷師父講法錄音磁帶,還搶走了師父的小法像三張,搜走了我丈夫的日記,其內容是被非法關押在拘留所的情況記錄,因為日記內記錄了他們警察的違法行為。第二次也是穿著便衣四個人,其中一人是610副主任曾竹青,其他三人不認識,沒有任何手續,闖進我們的家。那個610的曾竹青把我們家的專業書籍翻個遍,一本一本的看,十分細緻,想找到他們要的,最後搜走一卷煉功磁帶,其它甚麼也沒搜到。他們是想找到綁架人的藉口,但未能得逞。以上事實是被告人江澤民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縣610及我單位想長期控制和監視我們。我是外地人,為了避開我縣610及單位的干擾和迫害,2002年我們就開始流離失所,過著居無定所的生活。我們離開了,可他們給兒子帶來了麻煩,三天兩頭這個領導、那個幹部、那個610不停地來找我兒子要我們的地址和電話號碼(當時無手機)來騷擾不知多少次,五個人換著來騷擾追問、均無果。最後他們在我女兒那裏得了我弟弟的電話號碼,結果我所在單位書記龍君和就經常打電話去騷擾我弟弟。
我父親原在國民黨時期為了養家糊口做過事,共產黨來了就使他坐了八年牢,吃盡了苦頭,後來連話都不敢說了。母親在文化革命中無故地坐了共產黨的牢,受盡人格侮辱,他們被共產黨迫害怕了,因此,共產黨不承認的東西他們就不敢接受,所以就反對我們煉法輪功,加上電視造假毒害宣傳,受了矇蔽,於是我單位打來電話使他們對我們牢騷滿腹,我弟弟知道了我縣610又與他地610互相勾結,就認為他們在人前抬不起頭,丟了他們的面子,造成他們對聽真相反感增大。這就是共產黨江澤民造成毒害世人的罪惡。
我丈夫所在單位長期追蹤監控、在流離失所中含冤離世。以上事實是被告人江澤民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
2014年10月9日,大約上午九點多鐘,我和同修上街講真相救人,被人惡告,110警察用車綁架我們帶到新晃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在這裏被剝奪了人身自由。搜走了我們的真相資料,搶走我的手機去查看(查不到任何東西)並向我們進行盤問和記筆錄,照相,我們不配合。一直到下午大約六點才回家。當然在這過程中,我們不斷地給那些警察講真相,希望他們也有好的未來。
以上事實是被告人江澤民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綁架罪。
起訴江澤民,將他繩之以法,追究其必須承擔的全部法律責任,結束這場已持續16年的民族浩劫,懲惡揚善,匡扶正義,挽救世人,還正義公道於中華大地,是民心所向,大勢所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