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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滿家庭被迫害破碎 徐作英母女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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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南報導)「我們家曾經因為修煉法輪功而生活在幸福之中,我們一起學法,一起煉功,按真善忍做個好人,無病一身輕,一派祥和。」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十六年來,大弟因在勞教所被打毒針於二零一零年去世;父親因為我們擔驚受怕於二零零九年去世;二弟因為我們操勞、受辱等於二零一四年去世。我因修煉法輪功被六一零、國安拆散家庭,於二零零四年農曆十二月二十四日被迫離婚。我們一個原本幸福美滿的大家庭,如今卻迫害成四個缺失的男人、四個淒苦破碎的家。」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梁素嫻女士與她母親徐作英向最高檢察院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

以下是支持本案、控告狀中未提及的本人的個人迫害信息。

一、修煉法輪功全家人身心受益,鄰里同事稱讚

梁素嫻:我大弟梁劍琴(湖南省耒陽市小水中學優秀教師)曾患有肝病、腎病,身體極度虛弱,三四里的路他要走兩個小時。父親在清水鋪開中藥店,對他的病卻無能為力。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長沙同學送本《法輪功》書給他,從此,梁劍琴走入法輪功修煉。一九九六年正月初二,我回娘家拜年時,發現大弟身體變化很大,氣色很好。當時我也是個「病團子」。看到大弟身體變得這麼強壯,我也就開始修煉法輪功。

徐作英:一九九六年,大兒子劍琴向我講述修煉法輪功的殊勝感受及法輪功的法理要求,我覺得真好,尤其看到姐弟倆人身體的巨變,多年壓在心底的石頭搬掉了,我心情愉悅走入法輪功修煉。

梁素嫻:梁劍琴修煉後在工作上不挑肥揀瘦,別人不帶的班級和不要或難管的學生,經他調教都變成了優秀班級和優秀學生,學生們及家長對他多有好評,多次被評為優秀班主任、先進工作者、優秀教師。他用「真、善、忍」法理指導自己的工作、生活,在名利上順其自然,評職稱時不與人爭搶,不計得失,樂善好施,捨己助人,因此他眾口皆碑,同事、學生及家長都誇他寬厚、友善、真誠,是個難得的好老師;同學朋友誇他博學多才、儒雅、謙讓。在家人眼裏,他是個克己待人、吃苦耐勞,孝順的好兒子、好兄弟;村鄰親友說他是世上少有的好人!

梁素嫻:我得法修煉後,一改過去重名譽,遇事不樂觀,愛計較,做事求全責備的好勝心,處處用真、善、忍嚴格約束自己,工作上任勞任怨,沒人做的工作我一做二十多年,每天耐心傾聽他人的訴求,不厭其煩,寬容待人,善心處事,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解危濟困,善化人心,淡泊名利,遇事找自己的不足,多次獲得市縣級先進工作者、記功等多項褒獎。我主管的工作也多次被評為省市級先進單位,幾乎年年被本市評為系統的先進單位。

在生活上不再挑剔,不再怨天尤人,無怨無恨盡好為人女、為人妻、為人母等各種角色的職責,從此自己身心愉悅,更能體諒他人,更能大度包容,更能真心坦誠待人接物。

徐作英:我作為法輪功修煉者,盡可能按真、善、忍要求自己,不管村鄰親友有甚麼事情,我都盡己所能無償給予幫助。家裏開的中藥店鋪,老伴不修煉,也幾乎是以惠民的方式、低價位營業,不求發財賺錢,只求能維持家庭開支,廣積善緣;遇上貧病交加的就無償援助,積德行善。因此,我家老伴被村鄰戲稱為「人民政府」。村鄰也有妒嫉的,我一概不予計較,遇事找自己,低調處事,多為他人著想,不再滿足自己的虛榮心,這樣心境平和,與鄰里友好相處,家庭也一派祥和、興旺景象,我的心性也得到提高,對人對事更寬宏大量,更友善坦誠。

梁素嫻:修煉法輪功後,梁劍琴肝病腎病症狀全部消失,而且還成了家,生了孩子。工作得心應手,家庭幸福美滿。我修煉法輪功後,全身的病:心臟病、咽喉炎、支氣管炎、盆腔炎、附件炎、乙肝、風濕性關節炎、腦血管痙攣、腦血管硬化、腦血栓、慢性結腸炎、慢性淺表性胃炎等多種疾病,全好了。更重要的是,我的人生觀價值觀完全改變,精神面貌煥然一新。

徐作英:我原來身體虛弱,浸不得冷水,吹不的北風,經常拉痢,每年冬天都會病倒。修煉後,這些症狀都不翼而飛。我的心性也得到了提高,不與人爭,心懷慈悲。別人罵我,我也不計較,自己走開。老伴打牌回來,無故拖倒我,我也不生氣。與兒媳相處幾十年,從來沒有矛盾,相當融洽,和睦相處。

二、被告人江澤民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

我和我的近親屬,或我的近親屬遭受了以下犯罪:

1.刑訊逼供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對我弟弟梁劍琴造成了劇烈的精神與身體上的痛苦。具體日期、時間、地點與人物如下:

梁素嫻:

二零零一年三月至二零零二年五間,長沙市新開鋪勞教所,獄警。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晚─二十四日凌晨(農曆),公平鎮派出所,警察華生等。

為了強迫我家人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對我家人實施了以下酷刑折磨:

梁素嫻:

一,二零零一年三月至二零零二年五月,長達一年零四個月的時間,梁劍琴在長沙市新開鋪勞教所勞教期間,因不放棄修煉,被視為頑固份子而遭包夾及獄警的長期折磨,持續一個多月不讓睡覺罰站,不准大小便,不准閉眼嘴動(被認為在背法、煉功)。

二,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晚─二十四日凌晨(農曆)梁劍琴與幾個法輪功學員在耒陽市公平鎮發放真相資料時,被公平鎮派出所警察夜半巡邏時抓捕。二十四日早上至上午,因他們不配合非法審訊,不報姓名。他與另兩位男法輪功學員在公平鎮派出所被吊包(雙手銬住吊在空中,腳不粘地),警察華某左右開弓,像打沙包一樣暴力猛打,刑訊逼供。梁劍琴被打得臉部腫脹變形,當時頭部疼痛,兩耳耳鳴,雙眼昏花。

2.故意殺人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禁止「故意殺人」。

我的近親屬由於殘酷的酷刑折磨被迫害致死。他是在下述情況下在監管期間被迫害致死的,或是由於在監管期間遭到的酷刑折磨與虐待而逝世的。

梁素嫻:

一,我弟弟梁劍琴被新開鋪勞教所下毒迫害致死

二零零一年三月至二零零二年五月,長達一年零四個月的時間,我弟弟梁劍琴在長沙市新開鋪勞教所勞教期間,因不放棄修煉,被視為頑固份子而遭包夾及獄警的長期折磨,持續一個多月不讓睡覺,不准大小便,不准閉眼嘴動(被認為在背法、煉功),折磨得雙下肢火燒火燎的疼,即使寒冷的冬天,雙腳都要用冷水浸泡,才能緩解。期間,幾次突然暈倒,造成病危症狀(另一位本地同在勞教所的法輪功學員出現同樣症狀)。當時,梁劍琴堅持不上醫院。獄警偽善欺騙他去醫院,被輸入不明藥物,造成雙腳麻痺,尤其是右腿完全無力邁步,穿鞋沒知覺,只機械地跟著左腿拖拉;雙眼幾近失明,只見微光;右小腹處至右腿根,再到右腳後跟處,一直感覺有冰塊樣的東西遊動,小便點滴狀,方便一次要半小時左右,直到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三日去世,八年時間一直如此。二零零二年七月以後,他通過修煉,視力有所好轉,也恢復了正常上班,但上述症狀一直存在。

二零零九年農曆十月開始,他偶爾也說吃不進東西,家人沒當回事,十二月二十日,他開始吐血,農曆十二月二十七日又出現便血,農曆大年三十家人強行將他送人民醫院檢查,發現他得了肝癌。醫生說,「最多能活六個月」。當晚,衡陽南華附一醫院派救護車接去搶救。檢查後,醫生問家屬,「他曾經得過甚麼病?」他妻子回答:「我們結婚以來,我沒發現他吃過甚麼藥,打過甚麼針。」醫生說,「那就奇怪了,他腿上怎麼會有那麼多激素?」他妻子馬上緘默不語,明白了是醫療系統在加害法輪功學員。正月初三我去醫院時,剛出電梯門口,她就把我拉到一邊對我說了醫生的疑問,並囑咐我不要講真相提法輪功,以免醫院進一步加害梁劍琴。我聽她說後,就想把他接回家去。當天晚上七點二十五分鐘,梁劍琴突然病逝於南華附一醫院。

另一本地法輪功學員曾昭秦,二零零五年從新開鋪勞動所勞教期滿出來時,雙腿行動不便,回老家公平鎮曾家坪村曹家灣調理。妻子去照顧他的生活,因他堅持修煉法輪功,她害怕迫害,竟然服毒自盡。後來,曾昭秦慢慢通過修煉有所好轉,恢復到能自理。二零一三年四月,曾昭秦因病住院,也僅兩個星期就突然病逝。在此之前兩個月他也吃不進東西,呈現與梁劍琴一樣的症狀,尤其是雙腳的狀況與梁劍琴一樣。據家人說,曾昭秦得的是胰腺癌,但是從他發現癌症到病逝也只有十幾天時間。按照醫生正常推斷,就是晚期癌症也可以活幾個月。為甚麼這些法輪功學員發現癌症後,一個月不到就突然病逝?

二,我被強迫墮胎。

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前夫出於自保將我出賣,他親自把我送到耒陽市公安局,被拘留所非法拘禁至四月十七日。當時我已有身孕五個多月,被送耒陽市計生局強制墮胎。

3.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我在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或監獄被監管期間遭到了以下的體罰虐待。

梁素嫻:

一,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六日,耒陽市政法委召集耒陽市六一零,國安,教育局等單位舉辦洗腦班。當時,集中了全市所有不願放棄修煉法輪功的學員,政法委書記陳紀琪親自參與洗腦,最後一天表態,陳紀琪首先問我弟弟梁劍琴,「還煉不煉?」梁劍琴說,「煉!」陳紀琪氣急敗壞,暴跳如雷,拍著桌子大叫:「把梁劍琴打入死牢!」梁劍琴當時就被早已做好抓人準備的姓肖的警察等人戴上手銬腳鐐,推上警車關進看守所二十二天。期間,看守所陳姓獄警做他的洗腦轉化,被他拒絕。陳獄警記恨於心,指示外牢加重對梁劍琴的迫害,對他加大勞動量,故意誣陷製造事端,搶奪飯食,毆打辱罵等體罰虐待。

二,二零零一年一月至三月梁劍琴因去北京上訪被送耒陽市看守所關押,看守所獄警陳某指使外勞和獄犯人員用監獄的惡規則,大轉彎(用手肘撞擊胸部),小轉彎(用手背用力打擊面部),夜晚睡在便桶邊,白天到深夜超強度拉燈泡絲。外勞還經常搶奪他的飯食,不讓吃東西等。致使梁劍琴每天都以莫須有的罪名,被監犯毒打,或加量加時強制奴役,不讓睡覺等。梁劍琴被陷害得反應遲鈍,雙手僵硬,開裂,雙下肢及臉面嚴重浮腫,臉面腫脹得完全變形。

三,二零零一年三月至二零零二年五月間,梁劍琴在長沙市新開鋪勞教所勞教期間,被兩包夾經常搧耳光,打嘴巴,一個多月強行不讓睡覺,長期罰站,甚至不讓大小便,並懷疑飯菜中下毒,兩次暈倒後兩次被輸入不明藥物。

4.報復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

僅因為我合法修煉法輪功的行為,我被那些抓捕我、將我送到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或監獄的人員當作「罪犯」對待。在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他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各類侮辱與羞辱人格的對待以及其他虐待。按照中國憲法,中國公民享有言論、信仰、集會、結社、遊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這些權利而已。同時,我被剝奪了做無罪辯護的權利、質問對方證人的權利以及自由選擇律師為我辯護的權力。對我的指控都是基於如法炮製的、模糊的、過於寬泛、粗糙的法律,而這些法律完全是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暴力鎮壓而設計的。抓捕、參與非法監禁我的人員包括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因此,我遭受了第二百五十四條所禁止的報復陷害罪。以下是那些抓捕我、將我送到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和/或監獄的人員的職位與頭銜,以及我遭到的打擊報復的詳細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梁素嫻

一,二零零零年七月間,耒陽市「六一零」和國安大隊非法強制我和梁劍琴所在單位工作人員,將我們送到耒陽武裝部洗腦班洗腦。每個法輪功學員都被單位派人或家屬配合他們二十四小時監管。強迫看污衊師父和大法的錄像。時任耒陽國安大隊的大隊長劉洪成和「六一零」辦主任周華古全程跟蹤,不時散布攻擊大法與師父的言論,並限制我們的人身自由,不斷威脅恐嚇。洗腦班最後一天強制轉化時,梁劍琴和另兩位學員在高壓恐嚇中明確表示還要修煉法輪功,被坐在主持台上時任耒陽市政法委書記的陳紀琪拍桌大叫、將梁劍琴押入死刑犯獄中。梁劍琴被戴上手銬腳鐐,關進耒陽看守所二十二天。後來,二弟被迫行賄才將梁劍琴取保候審放出看守所。

二,二零零一年一月至三月梁劍琴因去北京上訪被送進看守所關押,獄警陳某指使監犯和死刑犯,對梁劍琴一直陷害毒打。致使梁劍琴每天都以莫須有的罪名,被監犯毒打,或加量加時強制奴役,搶奪他的飯菜,不准吃飯,不讓睡覺等。梁劍琴被陷害得反應遲鈍,雙手僵硬,開裂,雙下肢及臉面嚴重浮腫,臉面腫脹得完全變形。

關押一個月後,六一零辦公室副主任周少鳴利用家人去看守所做轉化工作。梁劍琴給我父親和二弟講自己修煉法輪功後的體會。周少鳴氣急敗壞,當著我家人的面衝上去就給梁劍琴兩個耳光,「你現在是階下囚,還有甚麼資格講這些!」

三,二零零二年四月一天晚上,耒陽市六一零、國安因被網上曝光,懷疑是我所做,國安大隊長劉洪成、「六一零」劉善生帶領蔡子池派出所兩名警察突然闖入我家搜查。搜查無果,一名警察手拿著一張紙對我揚言,「今晚只要搜查到一張法輪功資料,就立即把你逮走!」第二天早上,我去上班碰到劉善生。他陰陽怪氣的對我說,「昨晚上你很幸運,沒查到你一張法輪功資料。你在網上曝光了我們,你和海外有聯繫!」

5.非法拘禁罪

中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關押和/或囚禁。我是僅僅由於信仰法輪功而被抓捕的。在沒有自由選擇律師的情況下,我被拘禁、不允許做無罪辯護、並且無法(不論是本人還是通過律師)質問對我的起訴的法律依據。對我的拘禁的依據都是基於模糊、過於寬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鎮壓而設計的法律。許多這些法律都侵犯法輪功學員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遊行的權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關押的大概時間、地點(如果知道的話)等信息。

梁素嫻:

一,二零零零年四月四日第一次去北京上訪,我們姐弟及另一法輪功學員被警察綁架到北京前門派出所,在湖南駐京辦事處被非法拘禁在僅二、三平方米的走廊上,被非法審訊,被辱罵、搜身,沒收我們隨身所帶物品及現金大約三千多元,吃他們的剩飯剩菜,限制人身自由。二零零零年四月十日被遣返到耒陽看守所非法拘留,我被關七天,大弟關十天,另一法輪功學員關十四天。

二,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六日,我弟弟梁劍琴在武裝部洗腦班當眾表示繼續修煉,被關押在耒陽拘留所二十二天。

三,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我去北京上訪。我在北京郊區涿州市被警察綁架,與另兩個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關押九天。十二月三十一日,我回到耒陽。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前夫出於自保將我出賣,被耒陽市拘留所非法拘禁至四月十七日。當時,我已有身孕,被送耒陽市計生局強制墮胎。

四,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我弟弟梁劍琴去北京上訪。一月一日,他被關押在衡陽駐京辦事處,然後從北京被警察帶回,非法拘禁至二零零一年三月被送勞教。

五,二零零一年三月至二零零二年七月,我弟弟梁劍琴被送長沙市新開鋪勞教所勞教。

六,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農曆),我弟弟梁劍琴與其他學員去紅衛四工區講真相,被綁架關押耒陽看守所近一個月。

七,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晚至二十四日凌晨(農曆),我弟弟梁劍琴與法輪功學員去公平鎮講真相,被公平鎮派出所綁架,被警察華生毒打、吊銬。二十四日被送到耒陽市國安大隊非法拘禁審訊。

從二零零零年四月四日我到北京上訪後,直到現在,耒陽市委、政法委及「六一零」、國安大隊和我單位,一直視我為重點「罪犯」,利用非法監視居住,暗中監聽我及我親人的電話,用便衣特務暗中跟蹤監控。市縣級領導、公安幹警、單位派人及家屬,對我進行「四包一」監管等多種手段,侵害我的人身自由,長期非法干涉我出外辦事、旅遊等。

6.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目擊證人報告陳述,公安領導與官員經常通過非法罰款、恣意沒收財產、敲詐錢財和勒索法輪功學員和他們的家屬等濫用職權的行為設圈套欺騙他們和/或脅迫他們轉化、放棄信仰、違心供認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擊證人還描述了在全中國範圍內,中共官員與中共所控制的監獄警察猖獗違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現象。犯人如果虐殺或殘暴毆打法輪功修煉者,可以獲得減期──甚至死刑判決都可以改判。法輪功學員家屬經常被迫行賄來保護法輪功修煉者免受更殘酷的虐待。家人為法輪功修煉者提交的伙食費也時常都被監獄警衛和犯人共謀一起分贓。

如下所述,為逼迫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和/或提供其他同修的保密信息,我也被迫支付非法的罰款或由於非法的沒收財產、敲詐等行為損失了財產或金錢。

梁素嫻:

一,二零零零年四月四日,我和弟弟梁劍琴等三人去北京上訪,被駐京辦事處人員搜身。將我們三人隨身帶去的錢物、證件一併收繳,共計現金大約三千多元。四月十日返回耒陽時,每人被罰遣返費三千七百五十元。我父替梁劍琴和我交了一萬元,我家屬替另一學員交了三千七百五十元,共計一萬三千七百五十元。

二,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我和弟弟梁劍琴第二次去北京上訪,各被罰款一萬(先由各自單位出錢,再從工資扣出)。二零零一年耒陽市委、組織部撤銷我領導職務,並降級降薪。梁劍琴從勞教所勞教到出來後一段時間,被扣發全部工資近兩年,連基本生活費都未發一分,期間他妻子、女兒生活非常困苦,在社會、家人、親友的高壓下,其妻兒差點自殺。

三,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大弟梁劍琴被非法拘禁後,父親為救他出獄,無奈中行賄罰款等共計近萬元。

四,我們倆人被非法拘禁期間交給看守所的生活費共計約有二千多元(大約數,也無任何手續)。我們姐弟二人共計直接經濟損失近十萬元,間接損失更是無法計算;父親因兒女被綁架,承受不了巨大高壓,突然患肺心病,醫治住院搶救,共花二十多萬元。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父親病逝。不到三個月,即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三日大弟梁劍琴因迫害突然離世。二弟梁瑞禧因多次營救我和大弟,高壓受辱內心惶恐,於二零一二年五月被查出患肝腹水,後做肝移植至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去世,花費近兩百萬元。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統中的流氓成員違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多個罪行已被中國律師與目擊證人廣泛報導。

通過使用模糊的,任意的、專門為了暴力脅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鬥爭法輪功而制訂的循環邏輯法律,我遭到了非法拘禁與關押。指控我的證據都是捏造或是通過酷刑得到的。我被剝奪了中國法律保證對所有中國人民適用的正當程序保護。對我的判決都是根據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經定好了的。

7.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禁止「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為了不讓我修煉法輪功,我的法輪功書籍與其他財產被闖入家中的人員帶走。我的一些財產也遭到了損害或破壞。時間、日期、地點與描述如下:

梁素嫻:

一,二零零零年四月四日,我與大弟梁劍琴及另一學員去北京上訪。四月五日上午在天安門廣場被非法抓捕。四月五日下午,我們三人被衡陽市駐京辦事處人員從前門派出所接走。一進衡陽市駐京辦事處,就被一姓匡的人員,將我們全身搜光,包括隨身帶的物品及現金,共計大約三千元均被他們非法佔有。

二,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晚深夜,在北京郊區涿州派出所,警察讓我們脫下外衣外褲給他們搜查,將我和另外兩個學員的共計三千元左右現金全部搜走非法佔有。

徐作英:

三,二零零零年五月,黃市鎮派出所所長龍熙紅帶領警察到我家,搶走大法書籍兩本和煉功動作掛圖一幅。

8.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

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等人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闖入並搜查了我的住宅。時間、日期、地點與其他詳情如下:

梁素嫻:

一,二零零二年四月,有學員將耒陽市六一零、國安迫害法輪功情況上網曝光,市「六一零」、國安懷疑與我有關,藉口我與海外有聯繫,國安劉洪成帶著蔡子池兩名警察突然搜查我家。當時在我前夫面前,他們出示了搜查證,同時揚言只要從我家搜到一份法輪功的書和資料,就要將我逮走。前夫說,「你看好嘔氣,這是你惹的禍!」從此,前夫離家長期不歸。他說,「六一零和公安局的人要我和你離婚。」二零零五年二月二日(農曆小年),丈夫和我在民政局協議離婚。我一個完整的家終被拆散。

二,二零零三年三月,一男學員講真相被學生家長無知舉報遭綁架,被逼迫供出了我。國保大隊長劉洪成帶人到我家來抓捕我。當時,我幸虧在同事家,才未入其手。之後,我被逼流離失所兩三個月。

三,二零零四年,本市幾個法輪功學員去我老家講真相,被人舉報,有兩人當時被綁架,一人走脫。蔡子池派出所警察懷疑走脫的是我。於是,他們在我中午下班前就到我住處轉悠,企圖撬門入室搜查我家,再在我下班時綁架我。幸被善良鄰里發現,探詢他們意圖:「你們找誰?」一警察接腔;「梁素嫻現在離了婚,又沒上班,在幹甚麼?」鄰居正言回答:「梁素嫻是離了婚,我們每天看到人家正常上班、下班,你們想欺負她孤兒寡母是嗎?你知道她又找對像了嗎?你知道她找誰了嗎?而且她的房子已租給別人,你們可別亂來啊!」並嚴厲指出;「你們這是知法犯法,非法侵害他人財物及人身安全。人家犯甚麼法了?」他們才灰溜溜離開。從此以後再沒有誰到我家來騷擾我了!

8.強迫勞動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我在限制個人自由的勞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與其它方式的威脅以逼迫我進行無工資的強制勞動。時間、日期、地點與其他詳情如下:

梁素嫻:

一,二零零零年,梁劍琴被關看守所一個多月,二零零一年被關兩個來月。兩次都被強迫為看守所每天超強度勞動:拉燈泡絲(從早晨八點到夜晚十二點甚至凌晨),雙手嚴重被鋼絲撕裂。無任何工資和勞動報酬。

二,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至四月十七日,我被非法關押在耒陽看守所四個多月中,每天被強制穿五─六包小霓虹燈泡,每包大約一千粒。若不聽安排按時完成任務,就被加量加時勞作,有時要做深夜或凌晨,否則就會被牢頭及監犯毒打。無任何工資和勞動報酬。

9.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通過上述的、僅僅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剝奪了中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10.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僅僅因為我修煉法輪功,我被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及為他們工作的手下或與其合作的人員傷害。他們的行為違反了保護信仰自由的中國憲法。見以上第二章「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第一、二、四、五、六項。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義以外的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包括被毆打、侮辱、打耳光和被恥笑。

11.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他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二百四十六條的犯罪行為。

此外,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通過其它方式煽動了針對中國各地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這些行為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一條第一款、《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二條以及國際習慣法中的多個反人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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