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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校軍官遭十年迫害 胡建華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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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北報導)胡建華一九七九年十一月應徵入伍,曾任連長、司令部管理股長,少校軍銜,在一九八七年中越輪戰中立一等功。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命令對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的滅絕政策後,胡建華的公務員資格被取消;後被單位開除;分別於一九九九年、二零零零年兩次被綁架到礄口區額頭灣洗腦班;二零零零年底被非法勞教一年;二零零三年三月底在廣州被東山區法院非法判刑七年半,遭受了種種慘無人道的迫害。

近期,胡建華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他在控告書中說,「十多年來,我因信仰『真、善、忍』,煉功健身做好人,卻無端地累遭綁架、洗腦、抄家、體罰、刑拘、勞教、判刑、開除公職、不給生活來源等精神和肉體的折磨刑罰,身體曾出現嚴重病變,心臟嚴重損害、心肌缺血、血壓己達到高危狀態,生命受到威脅。江的所作所為給我個人和家人造成了極大傷害,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捍衛我的合法權利,根據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現提起訴訟,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江澤民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及其它責任。」

下面是胡建華陳述的事實與理由:

我是一九六一年九月一日出生於湖北潛江市,一九七六年七月下鄉勞動,一九七九年十一月應徵入伍,曾任連長、司令部管理股長,少校軍銜。一九八一年七月考入石家莊市陸軍學院,學制三年,大專畢業。曾兩次參加對越自衛還擊戰,榮立一等戰功。

一、喜得法輪大法全身疾病一掃而光

一九九三年因病轉業到地方,一九九三年十月被分配到武漢市礄口區工商局工作。我曾在部隊身患十多種病:如高血壓、高血脂、糜爛性胃炎、心臟病、冠心病、偏頭痛、頸椎病、副鼻竇炎、慢性咽炎、長期復發性口腔炎、沙眼、耳鳴、齲齒、痔瘡、坐骨神經痛、藥物性肝炎等。四處求醫治病但療效甚微,甚至三次採用絕食療法(半個月每天只喝兩杯水不進食)也無效果,因此被迫轉業到地方工作。由於身體長期處於患病狀態,給家庭增加了負擔,給生活帶來了困難,也激化了夫妻矛盾,同時嚴重的影響了自身工作和前途。

一九九五年八月份,絕望痛苦中的我,經同事介紹,喜得法輪大法並開始修煉法輪功。修煉後不久,意想不到的是全身疾病因此一掃而光。

法輪大法不僅使我身心健康,而且全家受益。我父親身患肺癌中晚期(約有八公分大),在住院期間自己看大法書學煉法輪功,一個月後就病癒出院了,後又多活了十八年。我夫人及兒子受法輪大法影響也很相信法輪功,兒子打出生起就這病那病的現在都好了,夫人原有眩暈症一發病半個月才好,現在也沒有再發了,夫妻和睦,全家都其樂融融。

自修煉法輪大法後我一直身體健康,從未吃藥打針,不僅為單位節約了醫療費,而且還更有利於我幹好本職工作,做一個更高境界的好人。我按照「真、善、忍」大法嚴格要求,兢兢業業的工作,不求名利,不計得失,處處為他人著想。在機關後勤管理工作中,不貪佔一分錢,沒要過一次加班費,沒拿過一次菜,沒開過一次小灶,購物時沒索要過一次回扣,沒開過一次虛假發票。有一次到漢正街購勞保用品,貨主多發了七十二塊舒服佳香皂,發現後立即送還。貨主感動的說:如今世上找不到像你這樣的好人,法輪功太好了。一次到市場買牛肉,回來後發現少了一袋,自己掏出一百多元錢照價賠償。為了改善機關伙食,不辭辛苦的到批發市場買菜購物,節約成本開支,分釐都吃到大家嘴裏。為方便工作單位給我配了一輛邊三輪,允許我開車回家。但自己嚴守心性,公私分明,辦私事的汽油費及夜間停車費都是自己掏腰包。還有單位分房子,與我晚一屆的轉業軍人都分了房子,而卻沒給我分。我是修煉的人,理解領導的難處,沒有找領導的麻煩,在個人利益上看的很淡。像這樣的事例還有很多很多。總之,是在做一個好人,比好人還好的人。因此,我年年被單位評為先進工作者、優秀公務員。

二、堅持修煉遭到江澤民犯罪集團的迫害

然而,從一九九九年七二零開始,我一個信仰「真、善、忍」做好人的人,卻遭到江澤民犯罪集團的迫害,現例舉如下:

(一)三次被非法治安裁決十五天

第一次是一九九九年十一月,被我單位夥同礄口區安全科綁架到礄口區工讀學校(專門關押少年犯)強行洗腦期間,因堅持煉功被拉到寒風刺骨的外面罰站幾個小時,後被非法關押十五天,實際關十六天,又被礄口區韓家墩派出所劫持二天。

第二次是二零一零年五月因發真相資料,被漢陽區琴斷口派出所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到第十二天時又非法轉刑事拘留,因血壓高看守所拒收才放回。在拘留期間因拒穿囚服,不背監規,被所長實施暴力迫害,強制非法戴腳鐐手銬三天三夜。

中共酷刑示意圖:手銬腳鐐
中共酷刑示意圖:手銬腳鐐

第三次是二零一一年十月份因晚上在居民樓發真相光盤,被漢陽區十里鋪治安聯防綁架,後又被琴斷口派出所非法裁決十五天,送拘留所行拘時因血壓高被拒收。

(二)三次被劫持到洗腦班

第一次是一九九九年十一月,被單位協同礄口區公安局安全科綁架到礄口區工讀學校(專門關押少年犯)洗腦班強行洗腦。

第二次是二零零零年大年三十(除夕)工商局黨委配合區610辦,把我劫持到區六角亭一招待所洗腦班關押,並安排我局榮華工商所工作人員二十四小時輪流看管,三月份又被送額頭灣洗腦班繼續迫害。期間,我因反映真實情況,被礄口區安全科非法搜身、發站、三天三夜不讓吃喝、不讓睡覺,還對聲援同修大打出手,三天後又對我非法刑事拘留。三十天後,武漢市公安局刑偵九處,又把我提出去非法審訊三天三夜,不讓吃喝,不讓睡覺,然後又送看守所非法關押八天。

第三次是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我在榮華工商所上班時遭到韓家墩派出所綁架到韓家墩街道委員會一個地下室裏進行洗腦,要我表態,因我不配合,三天後轉押看守所,七天後以莫須有的罪名非法判我勞教一年。

(三)四次被非法刑事拘留

第一次是二零零零年五月份在額頭灣洗腦時被送礄口區看守所刑事拘留三十八天。

第二次是二零零零年九月份武漢市公安局及礄口區分局以及韓家墩派出所十多人非法闖入我家進行非法搜查,搶走了我修煉的所有大法書、錄音帶、錄像帶、錄音機等,並將礄口區安全科以欺騙手段強迫家人交的三千元釋放保證金收據借抄家之際搶走,將錢佔為己有。然後戴黑頭套手銬腳鐐送漢陽區看守所刑拘三十天。

第三次是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一日在韓家墩街道辦事處洗腦班時被礄口區安全科綁架到礄口區看守所刑拘七天,而後被判勞教一年。

第四次是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我被迫流離失所到廣州時,被廣州市610及公安局綁架並刑拘三十八天,而後被非法判刑七年半。

(四)五次被非法抄家

第一次是一九九九年冬季,礄口區安全科一姓肖的和一姓李的警員在半夜三點鐘到我家搶走了我所有的大法書和大法錄音帶及師父講法錄像帶,並把我師父的像片也搶走。

第二次是二零零零年九月份武漢市公安局及礄口區分局以及韓家墩派出所十多人非法闖入我家進行非法抄家,搶走了我修煉的所有大法書,把我家翻了個底朝天,事後我夫人說,請好友幫忙整理恢復原狀用了三天時間。

第三次是二零零零年七月武漢市公安局刑偵九處武警轉業警察(科長)帶一隨從人員到我家非法抄家,搶走我一本《轉法輪》大法書。

第四次是二零零三年三月我被迫流離失所到廣州天河區租房做真相資料期間,被廣州市610及公安局綁架並非法抄家,搶走了所有的電腦、複印機、錄音機、耗材、資料、過塑機、錄音帶、存摺、現金、通信設備等等,價值十幾萬元。

第五次是二零一二年七二零所謂的敏感期前幾天,礄口區610及公安局國保大隊四個警察,在我晚上下班回家開門進房間時,突然冒出倆便衣把我架住進屋,隨後又通知另倆便衣進家來,說是警察,把我控制著,便開始搜查,翻箱倒櫃,從六點鐘一直折騰到晚上十一點多鐘,搶走了我所有的大法書、光盤、真相碟、資料、信封信紙郵票、手機、電腦等。然後把我綁架到礄口區六角亭派出所非法審問,直到下半夜二點多鐘因我心臟病發作,經到醫院檢查為高血壓,低壓為一百六十毫米水銀汞柱,高壓為二百四十毫米水銀汞柱,醫生要求馬上住院治療,他們怕出人命,才放我回家,但非法抄走的東西被非法扣留。

(五)被非法監視居住、停發工資、開除公務員和工作

一是二零零零年六月份,我從看守所回家後,就被非法監視居住,不讓上班,由所在地韓家墩派出所及崔家墩居委會監控,用電話騷擾或派人到家中查看;二是多次停發工資,劫持到洗腦班、看守所、勞教所不發工資和生活費;三是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份被分流出工商局,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份又被新單位(礄口區房地產集團物業管理中心)非法開除;二零零零年三月份在礄口區額頭灣洗腦班洗腦時,被本單位人事科告知,因長期不轉化開除公務員。

自一九九九年七二零法輪功被迫害以來,我的家就不斷地曹到礄口區610、政法委、國安、法制科、韓家街道委員會、韓家墩派出所、崔家墩居委會、武漢市公安局及國保、刑偵九處等機構人員,還有我本單位黨委、人保科領導,不間斷地來家中來亂翻亂動亂看,進行非法干擾,還非法監聽我家的電話。為阻止我到北京上訪,居委會、派出所胡警官一天幾次上門查看,或用電話詢問,甚至半夜三更還打電話來問我在不在(那時已不讓我上班)。父親、妻子多次被韓家墩派出所非法傳訊做口供。

一到所謂敏感日:如四月二十五日、五月十三日、七月二十日、六月四日、十月一日等,他們就以各種形式上門敲門,進行騷擾,讓家無寧日。有一次,我被礄口區公安局非法刑拘時,礄口區安全科到我家敲詐勒索我父親三千元錢,作為我釋放保證金,事後去要又不給。由於我的妻子、兒子長期生活在這種威嚇恐怖的環境中,身心都受到很大傷害。我們一家人的修煉環境也因此而受到了嚴重干擾和破壞,妻子、兒子被迫放棄煉功。

(六)被非法勞教一年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我在榮華菜市場上班時,被韓家墩派出所綁架到韓家街道委員會洗腦班強行轉化,因不轉化三天後轉礄口區看守所羈押,七天後以莫須有的罪名判勞教一年,劫持到武漢何灣勞教所。

在勞教所一年裏,和許多法輪功學員一樣遭到了殘酷的迫害。進所第一天,就強制背所規、監規、罰站、看誹謗大法的錄像,晚上不讓睡覺,十多人輪番攻擊,逼迫寫邪惡的所謂「三書」,不轉化就集中關在嚴管七班,四人長期包夾,白天超強度做奴工,主要做錘釘子、搬石頭、拉預制板、冬天脫光下褲赤腳下到冰冷刺骨的五-六米深的藠頭井裏撈藠頭,然後清洗,整理,切割,包裝,搬運上車。外加體罰:搞軍訓、罰站、曬太陽、圍著操場跑一~二小時,完不成任務加班至晚上十二點。還指使犯人毆打大法弟子,冬天把大法弟子關在洗衣間,脫光衣服用冷水往身上潑。不准和任何人說話,和警察說話要蹲著,不准會見親屬,不准通信,不准購生活用品,在房間被夾控坐中間塑料凳上不准動,限制一切自由,不轉化就加期,即使出勞教所也是送洗腦班繼續迫害。真實體現了江某及中共「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的邪惡迫害政策。

(七)再次被綁架、非法判刑七年半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我走出了勞教所,回單位後一直受到非法監控,上班僅七個月,在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這個所謂的敏感日,礄口區公安局安全科企圖陰謀再次綁架我,我被迫流離失所,背井離鄉來到廣州。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在廣州原東山區長城建設招待所6354房,被廣州原東山區刑偵大隊二十多人綁架到東山看守所,然後提審五天五夜。期間,廣州市610、公檢法、原東山區公檢法等機關人員分成三班(兩人一班),二十四小時輪番審訊,刑訊逼供,不讓睡覺,造成心臟病復發,血壓猛增至120/180毫米水銀汞柱,並導致第五天拉肚子,身體虛弱不堪,好幾次要上廁所都不准。最後還誘導我打盤腿,我不配合,七、八人上來把我扳倒在地,打上雙盤,雙手被反銬在身後,雙腿用四條撕開的毛巾捆扎死不讓動彈,還在我背後用腳踩我的雙手,致使銬子往肉裏嵌,就是往死裏整我。

酷刑演示:兩腿雙盤用繩子捆綁
酷刑演示:兩腿雙盤用繩子捆綁

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有罪,他們就造假口供陷害我,口供還不給看。二零零三年五月六日我被原東山區檢察院非法逮捕,同年九月八日又被原東山區法院非法起訴,同年十二月十六日被原東山區法院非法開庭審判。整個非法審判過程都是鬼鬼祟祟,見不得陽光。在非法帶我去開庭時,大清早就把我從看守所提出,戴上黑頭套,秘密押送到審判廳,庭審時還不讓我辯護。七天後拿庭判筆錄到看守所不讓我看就讓我簽字,我據理力爭,那法官說:不簽字就判你幾年。

被非法冤判七年半徒刑的判決書下來後,我要求上訴。寫好的三份訴狀,讓管教遞呈給上一級法院,一個月後法院來人說:我們知道你上訴了,但沒看到上訴狀,你重寫。這明顯是故意阻礙拖延不讓我上訴反映我遭受刑訊逼供和非法判決的情況。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廣州中法作出「(2004)穗中法刑一終字第45號刑事裁定」,維持原判。

(八)在監獄遭受的殘忍迫害

1、四會監獄新建隊的迫害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我被劫持到廣東省肇慶地區四會監獄,被關押在十八監區新建隊。該監區當時已關押了十六名大法弟子,並成立了一個以陳教為首,警察林隊、謝隊、李管教為組員的迫害法輪功專班,專門迫害大法弟子。他們安排四名新犯二十四小時夾控大法弟子,限制人身自由。白天安排在一樓大廳磁磚上坐著,兩人夾控,不讓說話、不讓動彈、不讓看任何東西、不讓入廁;晚上限制在倉內地上坐著,十二點以後方可睡。

從七月開始,他們把我們未分到監區的六名大法弟子,強行拉到操場坐在水泥地上暴曬,還不給開水喝,即所謂在高溫下「反省」,如不配合就拉去站軍姿或搞軍訓或圍著操場跑步,這一曬就是三個多月。

從十一月開始,監獄統一對各監區大法弟子實行更殘酷的迫害:白天強迫看污衊大法的錄像,晚上寫體會,不寫就不准睡,期間不准洗衣洗澡,不准吃自己買的食品,不准與任何犯人接觸說話,上廁所都跟著,進行強制轉化。我在新建隊有二十多天不讓睡覺,晚上他們排班讓新犯輪流看著我,只要看到我在小塑料登上打瞌睡,就弄醒我,反正讓你不得安寧,睡不成覺。白天,他們把我鎖在老虎凳裏不能動彈,強迫看污衊大法的錄像,我不看,他們就把老虎凳前後左右轉動、晃動,放倒在地上趟著,敲打我的額頭、用書打我的臉,還把我抬到窗口吹西北風或用電風扇往我身上吹冷風。由於受這種酷刑折磨致使我血壓升高,心肌嚴重缺血,但他們仍然繼續迫害。有一天晚上收倉點名時,因我不答「到」,一年輕王姓惡警指使老犯把我拉出去按倒在地,在眾目睽睽之下亂踢亂打,讓我回答問題,我不回答,正視他,他感覺很虛,才不敢再行惡了。事後,犯人非常敬佩大法弟子,直言上書監區領導。領導怕把事情鬧大了,不得已開會對王警察進行批評,並勒令他向我道歉。

過年後即二零零五年大年初五,新建隊惡警對我新一輪的迫害又開始了。他們組織了一個迫害我的轉化專班,把我單獨關在一個房間裏,由五名犯人組長長期監控:他們是楊斌(湖北潛江人)、倪雲(湖南人)、張次南(湖南人)、姓成的吸毒犯(廣東人判無期)、犯醫阿水(廣東人)。他們在房間的牆上,到處貼滿誣蔑謾罵大法和我們師父的標語,搞輿論造勢。為達到轉化我的目的,他們挑了四名被判死緩的個大心黑的新犯,把我架住強行鎖在老虎凳裏,然後抓住我的手往他們事先寫好的轉化書上按手印,搞欺騙搞假轉化。我拗不過他們,手也被扭傷,被他們幹成,然後他們說你已轉化。我當時就提出強烈抗議,這是強加的,是假的,我不承認,聲明作廢。然後他們一計不成又生一計,把我二十四小時禁錮在老虎凳裏,罪犯楊斌頭子還要我每天彙報思想,我不理他,他就指使其四名組員每人打我兩耳光,還罵罵咧咧。

其後,八天八夜不讓我睡覺,只要一眨眼就是一棍子,專打腳踝骨,疼痛難忍,還不留任何痕跡,即所謂迫害了你,讓你還找不著證據。同時,甚麼都不准幹,包括洗衣、洗澡、刷牙等,大小便要打報告,經許可方能入廁,否則硬憋著。在第八天半夜時,罪犯張次南看我眨了一下眼,就一棍子打在我的頭頂,棍子被打斷,接著上前拳打腳踢,將鼻子打破,鮮血直流,衣服地上到處流的都是血。這時我強烈要求要見警察,他們不准見,說獄警交待過不讓見。我質問他們:是不是獄警指使你們這樣幹的?我要見警察。他們心很虛,怕出人命,才報告警察解除禁令。

2、四會監獄專管監區的迫害

二零零五年三月五日,新建隊轉化不了我,就把我轉押到專管監區繼續迫害。專管監區是監獄610為迫害大法弟子成立的一個特殊監區,初期設在六監區,後來把它設在後勤監區,最後就獨立成一體。監獄610頭子林某、專管監區張某(書記)、還有三名副監區長,組成了一個迫害專班。它從各個監區抽調了文化程度較高的三十多個警察,二至三名警察承包轉化一名大法弟子,完成轉化任務就可提升加薪發獎金,因此這些惡警非常賣命。

他們轉化的手段是:一是,一個房間關押一個大法弟子,安排四名罪犯包夾,白天兩人晚上兩人隨身監控,不准與任何法輪功弟子接觸和其他罪犯講話;他們畫地為牢,把大法弟子固定在一塊磁磚上,長期坐在一個圓塑料凳子上,兩腳並攏靠齊,兩膝蓋貼緊,兩手放膝蓋上,腰桿挺直,上身正直不准變,否則就拳腳相加;規定一天小便二次,每次五分鐘,大便一次,不超過十分鐘;不配合的就拉去禁閉,嚴管,三個月不行就半年。二是,輪番找你談話,安排已轉化的人給你談他的東西,擾亂你思維,干擾你正信正念。三是,反覆地讓你看中共邪黨宣傳的天安門自焚案、一千四百例等謊言錄像,以假亂真,讓你信中共旳謊言宣傳。四是,不讓你正常的睡覺休息,他們規定晚上十二點鐘以後才能洗澡洗衣,讓你睡你才能睡,不聽安排,就剝奪你的睡眠,一晚上就坐著。五是,強迫觀看每晚七點中央新聞聯播,進行洗腦。六是,定期搞所謂的揭批大會,搞的戒備森嚴,氣氛緊張如臨大敵,讓那些被轉化的學員上台發言揭批,讓你參加聽,感受這種恐怖氣氛,等等。

長時間罰坐小凳子
長時間罰坐小凳子

因長期坐在塑科凳子上不准我動,把屁股全部坐爛,臀部長滿褥瘡,像花斑一樣潰爛流黃水,只要一坐就鑽心的疼,致使精神和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監獄侵吞財物

在幾年的迫害中,我的親友千里迢迢去見我,監獄不准見。親朋好友電匯一千元生活費給我,被監獄私吞,匯款單不給我簽收(家信告知才知道)。找監獄要錢,監獄卻說查不到。我上千元的高檔西服、名牌毛衣、內衣等,在劫持到監獄時,被監獄全部沒收,有的剪爛丟入垃圾裏,有的被他們內部私分了,根本不按規定給予妥善保管或郵寄回家中。在我入監時,看守所將我的私有財物如:判決書、裁定書、所有家信、手機、錄音機、鑰匙、三百多元現金等全部移交給獄方,但監獄卻不給本人。正常通信層層檢查,一封往來信,雙方得等兩個多月才能看到,有的信被非法扣留,不給本人。

三、被控告人江澤民所犯的罪行

被控告人江澤民所觸犯的法律、所犯犯罪行如下:

1、違犯國際法和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已構成公認的危害人類罪、酷刑罪。

被控告人為了達到其妄圖根除法輪功的目的,對作為信仰群體的法輪功學員實施「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國家恐怖主義滅絕政策,已經構成了群體滅絕罪。中國已經加入聯合國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據此,江澤民作為中共迫害元凶違反國際法,已構成危害人類罪、酷刑罪等公認的國際犯罪。

2、違反《憲法》:

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違反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違反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3、觸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

4、違反《刑訴法》:

違反《刑訴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我只是被迫害的億萬修煉法輪大法弟子中的一員,所述事實也只是冰山中的一角,我們本著大法教給我們大法弟子的善良、慈悲之心,對憲法負責的精神,對迫害元凶江澤民提起公訴,這也是為了被江澤民綁架的、被欺騙的、被矇蔽的、被迫參與迫害大法弟子的公檢法人員著想,讓這些人員明白真相,不再參與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不再跟隨江澤民對大法犯罪,不再被江澤民當槍使,被中共卸磨殺驢當殉葬品,最後明白真相,立功贖罪,生命被救度,有一個美好的未來。

其實,法輪大法被江迫害以來,我們大法弟子一直都是按照「真、善、忍」的法理和標準,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用和平的方式,平和的語氣,向世人講清著真相,給公檢法人員講清著真相,過程中沒有暴力行為,沒有違反憲法,只是講真相、讓人明白真相、為人好,給人贖罪的機會,使還有良知的人,明白真相的人停止迫害,有得救的希望。

所以,誠懇的敬望檢察院、法院的領導及工作人員接到訴狀後,認真對待億萬大法弟子的訴求,依法對江澤民提起訴訟,依法追究其一切刑事和法律責任,恢復大法名譽和我們師父的名譽,讓法輪功有一個公正的合法的修煉環境。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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