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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被迫害致死 原大連市法官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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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美國加州報導)原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法院法官李慧英女士,六月九日向中國最高檢察院控告江澤民對法輪功群體侮辱誹謗、誣告陷害,其濫用職權嚴重侵犯她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賠償經濟和人身、精神傷害損失;停止迫害法輪功。

被告江澤民濫用權力,1999年6月10日設立了迫害法輪功的專門機構「610辦公室」,並同年7月20日開始在全國範圍裏迫害法輪功,10月25日接受法國媒體採訪時親自誹謗法輪功,在全國範圍內對法輪功信仰者的大規模迫害、抓捕,酷刑折磨乃至殺害。被傳出到海外明慧網的有姓名可查的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已有3864人,其中有李慧英的父親──大連市檢察院退休檢察官李茂勛。

李茂勛
李茂勛

李慧英的父親李茂勛,大連市檢察院處級退休幹部,修煉法輪功後身心健康,他從法律角度向政府及公檢法人員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他講的句句在理,為了堵他的嘴,九九年八月十六日,他被非法拘留半個月,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六日又被非法勞教一年,在大連教養院遭受迫害,被非法加期二個月。長期連續的打擊使老人突發腦出血,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離世,終年七十歲。

現年54歲的李慧英,現住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聖地亞哥市,於1994年8月開始修煉法輪功,按照法輪功「真善忍」的要求做人做事,身心大為受益,工作勤奮優秀、公正清廉。她在法院所承辦的案件被選入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中國審判案例要覽》經濟卷(大重集團公司訴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龍興經貿公司返還期貨交易盈利案),她還曾以女兒史諾歐的名義向大連市希望工程辦公室捐款上萬元救助失學的貧困兒童。

面對江澤民及「610辦公室」的迫害法輪功政策,李慧英女士為法輪功鳴冤,於2002年4月被非法勞教三年(附件一),當時她所在的大連市西崗區法院,明知她是本院最優秀清廉的法官,也只能奉命將她開除公職。

李慧英女士說,「我被非法關押在大連勞教所和瀋陽馬三家勞教所達3年4個月。期間,我被強制奴役勞動,被關押小號折磨,被長時間剝奪睡眠,記憶力受到嚴重傷害。2005年8月,我被馬三家勞教所非法延期關押四個月之後才釋放,丈夫離婚,未成年女兒深受打擊,父親也已經被迫害離世。」

「我回家後,仍然被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富國街派出所警察非法監控騷擾,無法正常工作生活。2009年,我被迫流亡海外,忍受著與親人的分離之苦。」

控告人李慧英女士表示,江澤民作為中共中央主席、國家主席,濫用公權力,任意踐踏中國的憲法和法律,侮辱誹謗法輪功修煉群體,指使媒體製造假新聞進行誣陷,操縱輿論工具大規模地進行挑動仇恨法輪功的煽動宣傳,驅使全國各級政府的官員、公檢法人員、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參與對法輪功學員進行群體滅絕式的迫害,各級公務人員明知法輪功學員都是善良好人,卻被江澤民團夥以職位、飯碗等利益脅迫,昧著良心參與迫害。江澤民是這場迫害的始作俑者,是所有罪行的首犯、指揮者。

李慧英女士表示,江澤民濫用權力迫害法輪大法修煉者,將數千萬善良民眾置於苦難之中,造成無數的幸福家庭被毀,無數人被逮捕、勞教、投入監獄並酷刑致傷、致殘乃至失去生命,甚至被活摘器官牟利,被西方稱為「這個星球上從未有過的邪惡」。江澤民是『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真正犯罪,所有各級國家職能機構據此而實施的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都是違憲的、非法的。

控告人認為,江澤民觸犯了中國刑法的第246條侮辱罪、誹謗罪(情節嚴重),第397條濫用職權罪,以及指揮實施了諸多犯罪,包括非法剝奪公民信仰權、徇私枉法罪、誣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強迫勞動罪、故意傷害罪,虐待被監管人罪、殺人罪,以及中國於1988年10月4日批准的《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中禁止的酷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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