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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福建被枉判入獄命危 兄長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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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山東淄博市恆台縣果裏鎮法輪功學員馬福建,2015年5月被綁架,被秘判四年入獄,被迫害生命垂危。家人從未得到法院開庭的通知。據悉,9月30日監獄給馬福建妻子打電話稱病危。

在6月份,馬福建的哥哥馬建有向最高檢察院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及其直接對馬福建迫害的幫兇,要求依法對被控告人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依法無條件釋放控告人的弟弟(馬福建),賠償精神與經濟損失。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在江澤民的個人意志和淫威下,中國大陸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國性恐怖組織──納粹蓋世太保似的「六一零辦公室」,是一個全國範圍的執行秘密任務、推行和實施這場血腥迫害的機構。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後,江澤民又命令「六一零辦公室」系統性的對數以千萬計堅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政策。眾多法輪功學員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等。被控告人江澤民對這場迫害的發生、推行和延續,有著不可逃脫的罪責。

下面是馬建有陳述弟弟馬福建遭受的迫害事實:

我弟弟馬福建從小到大一直有慢性鼻炎和慢性肝炎,1996年得到《轉法輪》一書後,按照書上講的做一個真善忍的好人,結果鼻炎和肝炎不翼而飛,從此走上法輪功修煉。

2015年5月1號,馬福建在山東省恆台縣果裏鎮給別人講法輪功是好的,遭到果裏鎮派出所綁架。派出所打電話報告恆台縣公安局國保隊長龐雲風,龐雲風見面就來一頓打耳光逼供暴打,導致當時馬福建暈頭轉向,滿口鮮血。而後又綁架到恆台縣拘留所再次施暴,2號到5號,馬福建被綁了四天死人床,其間沒吃沒喝。

酷刑演示:死人床(呈「大」字型綁在抻床上)
酷刑演示:死人床(呈「大」字型綁在抻床上)

四天慘無人道的折磨,導致馬福建體能受到嚴重透支,已不能行走。6號,馬福建妻子去看守所探視,是兩個獄警左右架著出來見面的。其間沒有向馬福建及家人出示任何拘留證。

5月1號當天,沒有出示任何搜查證的情況下,龐雲風與另一名國保警察到馬福建家去搜查,翻箱翻櫃把家裏翻了個底朝天,從包裏翻出500元錢直接裝進自己兜裏,這種行為與強盜沒有區別,卻口頭聲稱這是法律程序所必須的,在馬福建妻子生氣不同意的情況下搶走了。不法警察強行搶走500元人民幣、台式電腦一台、筆記本電腦一台、《轉法輪》書一本、刻錄機一個、隨身手機一部、摩托車一輛、隨身錢物不詳,家中搶走小件不詳。

5月6號後,龐雲風誘騙馬福建的妻子往看守所裏打錢,說是馬福建身體不好需要錢,騙打了2000元,過幾天又要錢,遭到馬福建妻子拒絕。

5月9號我從陝西老家趕到恆台。龐雲風說馬福建不吃不喝,我到看守所會見馬福建,看到馬福建戴著手銬坐在裏面,鼻空插著灌食管道。看到馬福建消瘦的面孔,精神狀態不好,當時我請求把馬福建放出去醫治,等好了再說。龐雲風說裏面有醫生,拒絕了我的要求。我問我弟弟血壓是多小,龐雲風說不知道。當我問馬福建(警察)是否打了你?沒等馬福建開口,龐雲風搶著說:「我們警察文明執法,從不打人……」馬福建反問道:「你那邊(果裏派出所)不打了我嗎?」龐雲風大怒,怒斥道:「馬福建,你死就死了……」不讓馬福建再說下去,馬福建垂下眼皮再沒講話。當時有我,馬福建,馬福建妻子,龐雲風,還有一名國保警察和一名獄警在場。

由於龐雲風不讓馬福建說話,當時我只知道馬福建在果裏派出所被打,不知道睡「死人床」的虐待。

5月29號,我再次從陝西趕到山東省恆台縣,得知馬福建一塊幹活的同事給馬福建從濟南請了一位律師,律師到拘留所取證會見了馬福建, 律師與馬福建的談話錄了音,才得知馬福建剛進拘留所就睡了四天「死人床」,除了灌食外,馬福建一直被綁著。由於律師費用太高,只用了一天就將律師辭退。

29號這天,馬福建妻子說恆台縣公安局國保大隊一女警員送來所謂「逮捕證」,這是龐雲風強盜行為以來第一次出示所謂的違法程序,上面寫著「妨礙法律實施」逮捕。

5月30號,我給龐雲風打電話要求探視馬福建,遭到龐雲風拒絕,一會說我從陝西過來時事先沒給他打招呼,一會說出差忙,而後掛斷了電話。6月1號至6月10號,我到恆台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找了四次龐雲風,每次都說龐雲風不在。有一次一位國保女警員接見,對我說你稍等,而後進入辦公室,一會出來說人不在。

6月10號我再次撥通龐雲風的電話,我說要見馬福建,龐雲風說了一句「不見」,就掛了電話。我弟弟情況如何不知道,看不到我弟弟,無奈走在恆台縣的街道上,看到廣告牌上寫著:民主、自由、公正等字樣,我有點噁心,想吐。既沒偷白菜,也沒拔蘿蔔,就因為煉法輪功想做一個好人,弟弟被綁架、遭受「死人床」死刑犯的虐待;作為家人,從幾千公里的陝西來到恆台,沒能見到生命垂危的弟弟,心情一度落到了低谷,10號當晚返回陝西老家。

縱觀江澤民及其幫兇的所作所為令人髮指,其喪失人性、喪盡天良、野蠻、慘無人道的行為觸犯憲法、刑法: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違反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違反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觸犯刑法第246條,247條,248條,254條,238條,397條,263條,245條,251條,234條之規定,犯有侮辱罪、誹謗罪、刑訊逼供罪、虐待被監管人罪、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傷害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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