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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瀋陽女子監獄折磨 遼寧醫務人員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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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齊國新,女,七十三歲,遼寧省盤錦市,多次被非法關押,二零一三年,被非法判刑三年,在瀋陽女子監獄遭受迫害,出獄時,滿頭白髮,眼睛半失明。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齊國新向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起訴迫害元凶江澤民,希望更多的民眾看清真相,明白法輪大法好。

疾病纏身 修大法顯奇蹟

我是一九九七年得法的,因為我是醫務人員,就信醫院能治病,對氣功治病,都視為迷信。退休在家本應享天倫之樂的老伴,卻被疾病所纏身,我和兒媳千方百計的醫治均不見效,後來老伴學了法輪功,出現很多奇蹟,事實不得不使我改變對氣功的看法,於是我也看了《轉法輪》,有時也看李先生的講法錄像。

說也奇怪,一次剛由會場到家,就上廁所,便的都是稀水,沒有十幾分鐘就去一次,就這樣一宿沒停,快亮天了,不拉了,我洗澡後,感到身體很輕鬆,好像這一夜甚麼都沒發生。

這些奇蹟的出現,使我走入了修煉法輪功的行列,天天煉功學法,我不再為個人利益去計較,明白人活著是為了甚麼,就用三個字「真、善、忍」來做人。一年多時間過後了,我的親朋好友、同事、老同學見到我都說我變了一個人了,過去我是個內向的人,說話很少,謹小慎微,現在整個變了樣,都問我甚麼改變了你?我說是法輪大法。

在北京被非法關押

二零零零年十月一前,孩子們勸我們去外地旅遊,十月一日早上,我們到北京天安門廣場,節日時人很多,當我們要離開去外地時,廣場中間一些人脫去上衣,露出黃色的煉功服,這時人群向四外散去,中間被武警包圍,法輪功學員喊:「法輪大法好!法輪大法冤!」天安門廣場上空喊聲震天,我對老伴說:你看咱煉功點的學員和警察搶條幅呢,我們也要去證實法輪大法好。就這樣我們走入了包圍圈。

上百台大客車往外拉法輪功學員,主要街道上,車中都喊:「法輪大法好!」聲音在整個北京城上迴盪著,在北京被拘留五、六天,被非法押回盤錦,關入看守所,二十多天後,我和老伴被非法勞教二年,我被送到馬三家教養所,每天強迫勞動,惡警用各種方式「轉化」學員。八個月後,因年齡大,我被放回家。這時,老伴還被非法關在盤錦教養院,他受到迫害十分嚴重。後來,以身體不好為由,放假檢查身體,就放回了家。這次北京證實法所受迫害,給我們身心上和經濟上及家庭造成很大傷害。

非法勞教兩年

二零零五年八月五日,我去找親戚租房子,有個小區,一戶貼租房的廣告,我按門鈴問:出租房子嗎?答:出租。房東沒在,你進來等一會,我進門,一看是兩位大法的學員,我們說著話,房主人上氣不接下氣拿著買來的菜果等物品回來,說房子被警察包圍了,不一會,警察闖進屋來,不分青紅皂白,將我們四人抓走。這次,還非法抓了幾個資料點的人,據說有十多人。我在看守所非法拘留近一個月,被非法勞教二年,送入馬三家子教養所,入所檢查時,血壓180,勞教所負責人拒收,我被返回盤錦興隆台區分局,一名副局長說:因身體情況「保外就醫」,押金一萬元,就這樣,兩年後解教。這是第二次非法勞教,這次雖然沒進勞教所,但經濟上及身心上遭受嚴重傷害。

冤獄三年

二零一二年四月初,我和老伴清明節去台安掃墓,之後,還要參加親戚家的婚慶,在台安小住幾日,就在四月十七日清晨,縣公安局突然闖進住處,說是搜查,就動手翻東西,翻出的多是從盤錦拿來的週刊及沒有用的物品,除了我給親戚要來的《神韻》光盤外,甚麼都沒有,我們被帶到公安局,非法審訊了半天,下午,叫我取保候審,老伴被非法關押到台安看守所。

二十多天過去了,審訊者放出風來說:因年齡大了,只要認罪就可判緩,放回家去。法院非法庭審時,起訴書寫了物品清單仍然扣上「製作」、「宣傳」兩頂大帽子,沒有說製作了甚麼,也沒說向誰宣傳甚麼。接著問是否認罪?孩子們早就說明必須認罪才能判緩,都跪在地上說認罪,認罪。法官庭審完畢宣布:休庭。回家後,七、八天沒有一點動靜,我想一定有變,於是離家藏起來了,家人也不知我的去向,法院給家人很大壓力,達到連喊帶罵的地步,找遍所有親戚,九個月後,我在瀋陽被綁架了,非法關押入鞍山看守所十多天,被非法判刑三年,送入瀋陽女子監獄。

入獄後,我被送到入監隊,在這裏,不給被、褥穿棉衣過夜,七十多歲的人凍得渾身發抖,吃窩頭連鹹菜都沒有,四個人看著,坐在小凳上,逼著「轉化」。後來我眼睛出現看不清東西,經過醫院檢查,確診為黃斑裂孔,嚴重者可失明,我為了早日回家,就每天參加繁重的勞動,十多個小時,因為按規定七十歲的老人可減刑五個月,勞動減刑三個月,我以二年三個月服完了三年冤獄,我帶著滿頭白髮,半失明的眼睛,走出了監獄,這是我人生最大的打擊,是甚麼都抹不去的傷痕。

十六年過去了,江澤民集團的迫害對我們傷害極大,無論是精神上、經濟上、身心上受到極大損害,江澤民及其同伙對我們迫害已違犯了《憲法》從三十五──四十條,都犯了罪。從《刑法》也構成了反人類、反社會、反人民罪,如:侮辱罪、誹謗罪、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綁架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偽造證據罪、虐待被監管人罪……等罪。根據《憲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訴訟,要求罪犯江澤民必須對公民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也請更多的民眾看清真相,明白法輪大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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