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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從來沒打算對法輪功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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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日】有的人把中共在迫害法輪功運動中1999年7月20日前後公布實施的「法律文件、決定、通告、司法解釋」等誤認為是中共打壓法輪功的法律依據,認為似乎中共是在走法律程序,這就錯了。事實上,中共從未改變過其無法無天的本性,也壓根兒就沒打算對法輪功講法律,它不過是從「文革」時的「砸爛公檢法」,變成了利用公檢法、打著法律的幌子褻瀆和踐踏法律,矇蔽和欺騙人民、打擊和迫害善良,它從迫害開始至今,一直是在玩弄極權中建立非法的迫害機構、實施法外的迫害指令,以非正常的法律手段和非正常的司法過程行非法之事、施害人之舉。

非法成立和運作超越憲法和法律之外的專職迫害機構

為了避開憲法和正常的法律程序,並達到在全國範圍內迫害法輪功的目的,在中共前黨魁江澤民的直接命令下,中共成立了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滲透到全國各個領域和各個階層的、專門負責系統迫害法輪功的恐怖機構──「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因該機構成立於1999年6月10日,被簡稱為「610」機構。

中共的歷史是害人運動的歷史,從其建立開始就接連不斷的搞一系列迫害運動,從中積累了邪惡的運動經驗和各種害人手段。發展到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中共開始把遵循「真、善、忍」原則修煉、擁有上億修煉人的法輪功群體視為眼中釘,通過一系列非法行動打壓法輪功,其中包括1996年7月24日下令禁止出版發行《轉法輪》、《法輪功》等法輪功書籍,1997和1998年非法動用公安部兩次對法輪功進行非法調查,1999年4月23、24日在天津非法動用數百名防暴警察抓捕、毆打上訪澄清真相的法輪功學員,1999年6月6日非法審訊百多名參加北京「425」和平上訪的法輪功學員,等等,直到1999年7月20日中共公然在全國範圍內非法動用公安實行大抓捕,迫害公開化。

1999年4月25日,法輪功學員在合法的和平修煉環境被嚴重破壞和天津上訪的學員被非法抓捕、被毆致傷的情況下,集體到北京國務院信訪辦和平上訪。江澤民當晚寫信給中央政治局及其他領導,第一次提出「共產黨要戰勝法輪功」。在6月7日的政治局會議上江澤民提出,對法輪功要「採取有力對策,……成立一個專門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統一研究解決『法輪功』問題的具體步驟、方法和措施」,並要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密切配合。6月10日,「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成立,職能是專門負責策劃和驅動對法輪功的大規模鎮壓。「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是「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中央610辦公室」。迫害開始後,全國範圍內從上到下層層設置610辦公室,滲透到城市、鄉村、機關、學校。

「610」這個不具任何法律依據的非法機構,卻在職能、權力、組織機構、隸屬關係、運作和經費的各個方面,都超越於中國政府體系的正常架構,並行使超越中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力,在十二年迫害法輪功過程中,它一直通過其獨立存在的非法體系,秘密貫徹執行著一系列駭人聽聞的迫害密令。明慧網收集到的部份迫害密令就有諸如:「三個月內消滅法輪功」,「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殺無赦」,「對法輪功不講法律」等等。「610」機構是徹頭徹尾的、非法的、專門執行迫害職能、當代最邪惡的恐怖機構。在這個非法機構的統一操控和推動下,十二年來在全國範圍內的血腥殺戮聳人聽聞、令人髮指,使用酷刑至少達40種以上,通過民間途徑能夠傳出消息的,迄今已有3478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分布在全中國3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被非法判刑、勞教的人數超過10萬人。

綁架國家法律和司法系統加害法輪功、欺騙人民

如果我們仔細回顧一下中共迫害法輪功的過程,就會看清,中共根本沒打算對法輪功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它是綁架、抄家、搶劫、殺戮、判刑在先,在十二年的迫害中一直是在表面利用現存法律和司法體系,實質上是在系統的迫害正信、打擊善良、欺騙人民、維持迫害。為了做足利用法律的表面文章,它不僅利用現有法律,還綁架國家權力機關和立法機構補充新律、做司法解釋,中共所做的一切動作,意在綁架國家法律和司法體系,用所謂的程序和法律陷害法輪功,都是為了企圖堂而皇之的迫害法輪功,並通過走法律的過場欺騙全國人民。

讓我們來看看以下這個表格所列出的時間、事項和相關分析:


1999 年6月10日

在前中共黨魁江澤民的命令下,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成(「六一零」迫害機構)成立

非法成立迫害機構,是完全超越憲法和法律行使迫害的中共恐怖機構;有其獨立的迫害指令貫徹系統

1999年7月19日

中共發布《中共中央關於共產黨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

這是中共邪黨試圖控制組織內部成員的通知,不是法律,也不具法律效力

1999 年7月20日

中共突然在全國範圍內動用公安大肆非法抓捕各地法輪功輔導站負責學員,迫害開始公開化

中共公開發動迫害法輪功運動的初始;也是一次中共大面積實施的非法的「司法」行動(將在另文討論)

1999年7月22日

民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公安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告》

法輪大法研究會於1996年3月退出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此後中共當局阻撓研究會申請成立社團,1997年末研究會成員向民政部、公安部表示不申請成立社團。民政部違憲發布的決定,是取締本來就沒有申請成立的社團,非常荒謬;公安部的通告也具違憲性質;兩者都不是法律或法規,不可作為法律依據。這是中共綁架國家機構、輿論造勢的所為。

1999年7月24日

人事部發布《人事部發出通知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團中央發布《共青團中央發出通知規定共青團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

這兩個通知不僅違憲違法,也是其機構內部試圖限制成員修煉法輪功的通知;它們既不是法律,也不具法律效力;是中共的運動造勢。

1999年10月25日

新華社北京電,江澤民在對法國進行國事訪問前夕,接受了法國《費加羅報》社論委員會主席佩雷菲特的書面採訪,將法輪功說成是「×教」。

在事先沒有經過任何法律程序、國家法律機構認定的情況下,江澤民肆意超越憲法法律規定的職權,凌駕於國家司法機構和法律之上,自行認定誰是×教,是違法行為和個人言論,其認定不具法律效力。

1999年10月28日

《人民日報》發表特約評論員文章:《「法輪功」就是×教》,而後各報刊紛紛效仿

這是中共控制的喉舌搞政治運動的模式,媒體顛倒事實的文章是為了輿論,不是法律認定。

1999年10月30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

這是中共綁架國家權力機關和立法機構,意欲利用合法程序和法律手段加罪法輪功。但是該決定只是確定了對邪教的認定標準,並無對法輪功的認定。無論該邪教認定標準如何,都與法輪功毫無關係,因為法輪功既不違法,也不犯罪,完全是自發性、群眾性、遵循「真善忍」法理的修心養性的修煉群體。

1999年10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生效施行

兩高的司法解釋的性質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就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製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的前提是有被解釋的法律規範存在,而以法律規範為基礎,對其加以詮釋和說明。司法解釋一經公布,即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對案件當事人及其與案件有關的人具有約束力。然而該司法解釋的內容與法輪功無關,因為法輪功根本不是被解釋的相關法律規範的適用對像,是中共意圖用現存法律和合法程序加害法輪功。

1999年10月31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的通知》(高檢發研字(1999)22號)頒布實施

是最高檢推動執行人大常委的「決定」和兩高「司法解釋」的內部通知;也有理由看作是中共在司法監督系統推動迫害的表現。

1999年11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法發(1999)29號)頒布實施

是最高法推動執行人大常委的「決定」和兩高「司法解釋」的內部通知;也有理由看作是中共在執法系統推動迫害的表現。

2000年5月10日

《公安部頒布〈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

這是迄今為止關於邪教認定的正式文件。公安部明確闡明,該通知是根據《刑法》和一系列處理邪教組織的文件精神,參考了兩高「司法解釋」的定義後,自行認定了14個邪教組織。但該通知的名單中,沒有法輪功。

2001年6月

2002年5月

兩高公布實施了「司法解釋(二)」和「關於印發『司法解釋』的通知」

可視為在1999年10月以後,中共為維持迫害在司法系統追加的推動迫害之舉。

綜上所述,中共對法輪功是非法迫害先行,誣蔑誹謗的輿論先行,用現存法律和合法程序為非法迫害裝門面,實際上在專門的非法恐怖機構「610」的直接操控運作中,在全國範圍內大肆抓、抄、搶、劫、關、殺、酷刑、洗腦、判刑、勞教,對數千萬法輪功學員實行血腥迫害。從根本上講,中共從來也沒打算真正對法輪功講法律,正如中共有史以來對內對外所搞的一切迫害運動,從來都是褻瀆神明、破壞人倫、無視法律的,只是在這次迫害法輪功運動的中後期,中共為減輕國際壓力,而刻意增加了注重掩蓋、減輕輿論和道義壓力的成份,包括與世界諸國達成不公開譴責其對法輪功的迫害、在經濟和文化活動中收買人心等。中共一直是打著法律的幌子玩弄法律,因為在迫害法輪功的過程中,完全違背法律的違法和犯罪到處存在,數不勝數。

有明白的法律界人士說,中共迫害法輪功也是大規模破壞法律系統的犯罪。本文將在後續系列文章中繼續闡述中共迫害法輪功中的一系列褻瀆和玩弄法律的違法犯罪事實,包括1999年「720」非法大抓捕,2001年天安門「自焚」偽案涉及的犯罪,公檢法司系統各自在參與迫害中對法律的觸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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