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人層面:惡法非法
現在來說明這個問題──惡法非法:
法律界認為:法律必須符合正義與道德,凡是以背棄人類理性、漠視人的尊嚴、踐踏人的權利為特徵的法都是惡法。
惡法不具備道德上的效力,有道德底線的人不應該遵守。一個正常的社會一天也不能讓惡法生效。
這是常人講的惡法。我們修大法的人更應該明白,大法才是最高的法,整個宇宙所有層次的生命都必須遵循的,凡是違背「真、善、忍」原則的法律就是惡法,打擊「真、善、忍」的法律更是邪惡至極的法律。
中共的法律完全符合了惡法的標準,因為共產黨的法律理論是惡法理論:
例如,馬克思講:「國家是階級壓迫階級的暴力機器。」在這種理論指導下的法律絕對是邪惡的、罪惡的法律。
馬克思還講:「法律代表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總和。」真是胡說八道,法律應該代表全體公民的公共利益與意志,應該代表正義、道德與良知。
可見馬克思對國家、對法律的定義是何等的荒謬與邪惡。但是,馬克思對國家和法律的定義,是共產黨法律的指導思想。這種理論指導下的共產黨法律非常自私和殘暴,根本就沒有正義和道德可言。所以說,中共的法律就是惡法。
當然也不是說它的每一條法律都是惡法,如果是這樣,就無法欺騙視聽、欺世盜名,就不會有人對其產生幻想,它的邪惡面目就會暴露無遺,它就會無法維持生存。但是中共出於其「假、惡、暴」本性,不把法律與惡法交織在一起也是不可能的。
下面僅指出幾條惡法:
《刑法》105條第二款、《勞動教養條例》、《城市流浪乞討人員遣送辦法》、1954年中共的第一部《憲法》中的鎮壓反革命的內容。
最近中共搞的《刑法修正案》也是惡法,它把一些非法的行為合法化。
現行的《憲法》也是惡法,很容易就能看出第一條、第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都是惡法。
中共對某些對它不利的法律乾脆就不制定,如:《言論法》、《新聞法》等法律,因為這些法律一制定出來就必然成為束縛中共手腳的繩索,在這點上中共不會作繭自縛。
已經制定的「遊行法」,被中共搞成「限制遊行法」。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是混淆視聽的──中共讓公民可以辦報紙、辦媒體了嗎?中共從來就沒有打算過讓公民有言論自由。
中共定的法律連中共的執法機構都隨意踐踏,如:
《監獄法》規定:坐牢人每週只能勞動40小時,哪個監獄不踐踏?
《上訪條例》:中共踐踏此條例,從來沒有任何顧忌,厚顏無恥。
《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現在到處都有強拆出人命的事,這條法律中共執行嗎?
這樣的法律我們能信賴和作為行為準則嗎?
中共的法律很明顯體現出它的「(迫)害人」思維。所以中共的一切都不能相信,我們只能利用中共法律的冠冕堂皇條文來保護自己,絕不能對中共的法律有甚麼崇拜和信仰的念頭。
有些常人律師,在為大法弟子辯護時把中共定的《憲法》說得很神聖,但是我們修煉人絕不能這樣說,也不能這樣想,因為中共的《憲法》就是惡法,如何神聖得了?最好也幫助律師認識到這個本質問題,避免對中共加以肯定與注入能量。
二、修煉人層面:為誰而存在?
李洪志師父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一日在《精進要旨》〈為誰而存在〉一文中告訴我們:
「人最難放下的是觀念,有甚者為假理付出生命而不可改變,然而這觀念本身卻是後天形成的。人一向認為這種使自己不加思考,卻能不惜一切付出而不可動搖的念頭是自己的思想,看到真理都去排斥。其實人除了先天的純真之外,一切觀念都是後天形成的,並非是自己。如果這後天觀念變的很強,那麼它就會反過來支配人真正的思想與行為,這時人還以為是自己的想法呢,現代人幾乎人人是這樣。
一個生命如果能真正在相關的重大問題上,不帶任何觀念的權衡問題,那麼這個人就是真的能自己主宰自己,這種清醒是智慧而不同於一般人的所謂聰明。如果不能這樣,那麼此人就是被後天的觀念或外來思想所支配,甚至為其奮鬥一生,而到老時卻不知自己一生在幹甚麼。雖然一生無得卻在後天形成的觀念支配下幹出了無數錯事。促使自己下世按照自己所做的錯事而償還業力。」
師父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在《精進要旨》〈大法不可被利用〉一文中又指出:「人啊!想一想吧!該相信甚麼,不該相信甚麼,為甚麼修煉?為誰修煉?生命為誰而存在?我相信你們會擺正這利害關係的。否則,你們失去的將是永遠都不會再有的。當大法展現在人類時,你們失去的還不止是這些。」
目前已經是二零一一年。作為想真修的大法弟子,我們都應該正其心、誠其意,花點時間,靜下心來從新學習一下師父在十幾年前為大法弟子寫的這幾篇經文,看看自己這十幾年來,是否謹記師父的提醒和教誨,真正學會了修煉、學會了在法中修、不斷的學習在法中正念看問題,還是不幸一直在做被假理和觀念所控制的生命,一錯再錯?時間如流水,逝去不再來。每個修煉人的真我都該驚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