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著自我,迷失方向
(一)執著自我,脫離大法
1、「不夠數量」
司法解釋甚麼數量夠三百夠一百的就判刑。數量不夠的同修就容易從此入手對自己做無罪辯護。
2、「沒做過」
沒做過的同修很容易理直氣壯。有位同修申訴稱:惡警酷刑逼供自己噴寫了「法輪大法好」五個大字,使自己屈打成招,被迫簽字承認,結果被判十二年。他不服,指控法院證據不足,要求家屬去北京找最好的律師為自己申訴。
3、「不是共犯」
幾個大法弟子在一案中成為共同被告時,沒有關係的同修就容易從關係上為自己開脫:我去一趟他家,難道就成了共犯了嗎?
這種以自我為中心的辯護的前提是:錯誤的承認大法是有罪的,錯誤的承認存有大法的資料是有罪的,甚至承認大法弟子做三件事、不放棄修煉都是有罪的,然後再辯自己與大法有沒有關係。這樣辯護脫離了大法。
(二)脫離大法,迷失方向
我曾側面質詢過一位任北京某檢察院檢察長的師長:你們(非法)指控法輪功的所謂「犯罪」構成是甚麼?他一怔,看了我好半天才說:他們檢察院不願提法輪功,法院也不願提,所有的公檢法同行都不願提。我再問,一般是怎麼處理的,他說:主要看數量,不夠數量就勞教。
這句話及背後的涵義與目前我們大法弟子受迫害的狀態相符。似乎辯護全然沒用。你再進一步辯護自己「情節輕微」,只做了一點點,那好,去洗腦班吧。再說自己甚麼事都沒有做,也行,簽個字放棄修煉就回家,不簽就繼續留下來。
無論判刑、勞教還是洗腦,其迫害的酷刑手段幾乎沒有區別,都出現了大法弟子受酷刑和死傷的案例。
當向世人講清真相時,我們只是為大法而辯,沒有為自己而辯,而在法律辯護中,我們則需要為自己而辯。但是,若脫離大法為自己而辯,即使能夠乾乾淨淨的為自己全部開脫了,但僅僅剩下大法弟子的身份也要迫害,此時已再無可辯,再辯就連大法弟子的身份也要辯掉了。因此,這種執著自我、脫離大法的辯護,就會迷失在常人中。
二、放下執著,回歸大法
(一)辯護就是講真相
那我們還要不要辯護呢?當然要。如果被送上法庭迫害的大法弟子都閉口不言,怎麼護法?怎麼向警官、檢察官、法官等司法人員、向律師、向其他有關人員講清真相,他們也是要救度的眾生,需要我們去救度。
當常人詆毀說我們是×教,說我們搞政治,我們就要向常人講真相,告訴他們,法輪功是教人向善的正法,中共才是邪教,我們為甚麼不是搞政治,天安門自焚偽案為甚麼是假的,我們還動用了高科技證明偽案之偽。這種講真相的過程就是辯護的過程。
我們不能放棄講真相,也不能放棄辯護,一份法律文書就是一份講真相的資料。
(二)辯護的原則
大法弟子在辯護中,要嚴肅對待面臨的一切,要維護大法的尊嚴,要全盤否定舊勢力的一切安排;至於個人,則應樹立自己的威德,放下一切執著,直至放下對生死的執著。因此,辯護中,我覺的應該不再糾纏於表面:我們對任何指控自己涉及大法三件事的事實部份,都不做辯護;放棄對個人的辯護,只為大法辯。為大法辯就是為自己辯。只要修大法、講真相合法,大法弟子所做的證實法的事都合法,不存在破壞法律實施的問題,將辯護平台變成講真相、護法的演講台。辯護的同時,又要依法追究迫害大法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讓他們承擔自己的罪過。
大法弟子做的三件事都是合法行為,做多做少都是大法弟子應該做的,而且做得越多越好,沒有甚麼可迴避的。大法弟子做三件事,既符合天理,又符合人倫,不允許迫害。違背天理人倫,迫害大法弟子者,既要遭天譴,還要受人間的法律懲罰。
這樣一來,大法弟子整體力量集中,能形成一股合力,解體邪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