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董志昆之妻的起訴狀,以及給雲南省各級官員、公務、公檢法幹部及警官的公開信。
起 訴 狀
原告:孫永紅(董志昆之妻)
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檢察院
一、請求事項:
1、就被告利用公訴力非法拘留並逮捕法輪功學員董志昆、耿淑華一事提起起訴;
2、請依法釋放董志昆、耿淑華,並依法追究違法者的刑事責任。
二、事實和理由:
1、逮捕證上的逮捕理由是: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
具體行為是:向有緣人贈送「神韻國際藝術團、神韻紐約藝術團演出的《全球華人新年晚會》」光碟,宣傳中國傳統文化。
光碟的內容是用歌舞形式展現中華五千年文明,如表現華夏始祖黃帝的《開創五千年文明》、表現忠孝兩全的《木蘭從軍》、表現邪不勝正的《金猴降妖》、表現濟世救人的《濟公搶親》、雲南彝族舞《雲羅仙韻》、喜慶的扇子舞《喜迎春》等等,美不勝收。這些中國傳統的文化被搬上舞台,以絢麗的古典服裝、逼真的三維動態天幕、技巧高難的中國古典舞、中西合璧的樂隊、震撼心靈的演唱,組合成世界頂級的視聽盛宴,展現在世界四大洲80多個城市近百萬觀眾面前,向世界宣傳中國,使西方人被中國傳統文化所震撼、所感動,是一台愛國的演出,正如一位大陸觀眾說:「我為我們是神州子民感到自豪和高興。」
這台大長中國人志氣的演出應該大力宣傳、弘揚,尤其在道德淪喪的今天,對中國人道德的回升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凡是有愛國心的人、願意我們國家和民族富強的人都會喜歡她、歡迎她、宣傳她。反之希望我們國家和民族垮掉的人才會反對她,才會把宣傳她的人抓起來,是不是這個道理?這是我們根據客觀事實提出釋放董志昆、耿淑華的要求。
2、從法律看董志昆和耿淑華沒有違法的法律依據:
(1)《憲法》第35條{基本政治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條文註釋: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表達自己政治意願的自由,包括[1]言論自由,即公民有權通過各種語言形式,針對政治和社會中的各種問題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 [2]出版自由,即公民可以通過公開出版物的形式,自由的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務、社會事務的見解和看法的自由(其它略)。
董志昆和耿淑華向有緣人贈送弘揚中華傳統文化的光碟,自由的表達自己對文化事務的見解和看法,是《憲法》保護下的愛國行為,是應該支持和鼓勵的。抓捕他們違反《憲法》第35條。
(2)認定董志昆和耿淑華涉嫌利用x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希望抓捕和批准逮捕的人能提供有立法權部門制定的「法輪功是×教」的有效的國家法律條文而非個人的信口雌黃或報紙社論,如果沒有,抓捕和批准逮捕的人就違反了《刑法》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238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所以應立即釋放董志昆和耿淑華。
(3)認定董志昆和耿淑華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缺乏犯罪構成的基本要件:1犯罪主體、2犯罪客體(指為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3主觀方面、4客觀方面。是不是接受光碟上的中國傳統文化的人是受害者?顯然不是,那麼董志昆和耿淑華究竟破壞了我國現行的哪一部法律的實施?如果沒有法律被破壞實施,也就沒有被犯罪侵害的客體,他們就是無罪的,應立即釋放他們!
三、證據與證人
證據:贈送有緣人的神韻光碟(沒收光碟的警察應出示光碟以表示對法律尊嚴的維護)
證人:昆明市盤龍區雙龍派出所警察
聯繫地址:昆明市盤龍區雙龍鄉雙龍派出所
此致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
原告:孫永紅(董志昆之妻)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