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單信仰無罪 講真相更無罪

——由周寧案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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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最近看到關於山東同修、青年藝術家周寧被非法審判的情況,主要是辯護律師在庭審後發布的言論。此案中,同修家庭如果有經濟能力聘請律師做無罪辯護,很可能做成一件講真相救人的好事(但不建議沒有經濟能力而在學員中巨額借款或是變相集資、湊錢)。律師明白真相後,真相通過律師的嘴當眾講出去,律師起到了正面的作用;同時真相加上大法弟子的正念清除了邪惡之場、清除了留在人心人腦中的邪惡,那麼迫害也就解體了。

但過程中體現出不足的地方:主要是律師與周寧之間的互相配合不足,這只是表面,實際上是我們自己內部整體配合的不足。

一、我們請律師的基點

在具體的案件中,我們花錢請律師,不是僅僅要他明白真相,而是要實實在在希望他能為我們說話,而且必須是做無罪辯護。在「做無罪辯護」這個問題上猶豫不決的,我們一定不要聘請他,這是對法負責、也是對律師的未來負責。

周寧案的報導文章中有這樣一段,「在開庭之前,律師們曾勸說周寧不要再修煉法輪功。周寧回答:他決不會這麼做。」如果律師真的是這麼做的話,這對他自己顯然是不好的。這樣的律師,我們寧可不聘請。

二、辯護之後的對結果的不自信問題

在常人案件中,對於在法庭上的辯護,如果連律師自己都沒信心,那麼說服法官恐怕就更難了。律師在辯護後,不管他心裏如何預測判決結果,但至少應該表現出應有的自信。在為同修聘請律師過程中,我們一方面在辯護策略方面協助律師做到最好,另一方面要不斷啟發、加強律師的正念,在為同修辯護時,律師的正念比策略和技巧更重要。

三、我們要做的不單單是「信仰無罪」的辯護,而是「講清真相無罪」

信仰無罪這個辯護觀點本身沒有問題,但這個辯護觀點說出來很弱。因為其一,中國人信神底線低,法官一般不懂的信仰的價值,也就不懂的尊重別人的信仰,「信仰無罪」難以打動他。其二,更為關鍵的是,現實中我們也知道,邪惡對於只在家煉功、不走出來講真相的,一般不會去騷擾(這已經與1999年剛迫害時大不相同)。邪惡最害怕的是講清真相。所以包括司法人員在內的很多不明真相的人往往會說:法輪功好那就在家煉,出來做那些事情(講真相)就不對,就該抓。

而邪惡抓捕我們同修,往往也是以有關講真相的所謂的「證據」為藉口。因此,我們要從根本上講清楚:傳《九評》、發光盤、打條幅、噴大法好等所有與講真相有關的行為不構成「破壞法律實施罪」。就需要用到下面的「最有效辯護」。

四、我們今天應當選擇的最有效辯護

周寧在法庭上問控方,「你說我破壞了法律實施,我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實施)?」這一點最為關鍵!

李和平等六名律師以前代理過王博案,影響很大。他在今年為山東青島同修、書法家劉錫銅做的辯護詞中,較王博案辯護詞增加了一部份,就是對於「犯罪客體」的敘述,即對於邪惡強加的「破壞法律實施罪」,不管同修做了甚麼,找不到該罪的犯罪客體。也就是周寧在法庭上擲地有聲的一句「我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實施)」。這句質問是邪惡永遠無法面對的,也是我們最有效的辯護。如果辯護律師能圍繞周寧的這句話,從理論上分析犯罪構成四要素缺三個(請參考明慧網2008年7月9日文章《關於「犯罪客體」和請律師辯護》),那麼這場辯護成功的成度一定不一樣。

五、我們請律師,我們要佔主導地位

曾經看到過有律師為我們同修做的辯護詞,題目大概是「度盡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不用看內容,從題目就能看出來,這種和事佬辯護方向是邪黨比較喜歡的。這不僅是我們請律師花錢要花到實處的問題,也不僅是通過請律師達到講清真相目地和讓他擺放自己位置問題,而是我們請的律師會不會對我們證實法起到阻礙甚至相反的作用的問題。

[修煉人之間的理性交流,通常只是個人當時修煉狀態中的認識,善意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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