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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惠東縣大法弟子溫月群的上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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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一日】上訴人:溫月群,女,生於1955年5月22日,廣東省惠東縣平山鎮北街居委水泥二廠,初中文化,於2006年12月8日被非法刑事拘留,2007年1月10日被非法逮捕,扣押於惠東看守所。2007年12月20日被惠東縣法院非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要求法官重新給予本人公正審理。

事實與理由:

因發放真相資料被定為刑事案件,指控我宣傳法輪功,被有關機構非法拘留。我學法輪功的目的是由於身體健康狀況極差,到處求醫無效,幾近絕望,煉功後才死裏逃生,並且在煉功的這些年裏感冒藥都沒吃過,我的這些事情所有的親戚朋友都知道。但是電視新聞裏播放的卻與我的親身體會完全是兩碼事。新聞上說的全是謊言,這也是對我們的誣蔑,我必須澄清事實真相。於是我們幾個人一起來到北京天安門廣場,我們去北京的目的並不是為了宣揚甚麼,而是去上訪。但是在天安門廣場就遇到便衣公安問我們是不是學法輪功的,並要我們罵法輪功。我們沒有上當受騙,為甚麼要罵人啊?見我們沒說話,就被他們送到廣東省公安廳駐京辦事處關了三天。然後,我丈夫帶上一萬伍千元高利貸和大嶺派出所所長、勞動局的一個人去北京領我回家。錢花完了,卻把我帶回惠東看守所並拘留了兩個多月(2000年12月3日我根本沒被北京市平谷縣公安局行政拘留,我當時被送到廣東省公安廳駐京辦事處關了三天,因另有幾個人沒說出姓名地址,我說了姓名地址)。回家一個月後,又把我抓進看守所,關押六個多月。

我讀書不多,但我知道真與假,好與壞,知道做人的良知道德,犯法的事就更不會去做。說句良心話,法輪功真的是百益而無一害的高德大法,他是以真善忍為宗旨,勸人勿貪、向善、做一個樂善好施奉公守法的好人,請問這樣的修煉者又怎麼會犯法呢?

你們說,煉法輪功會走火入魔,練久了就做出自傷自殘和傷害親人的事情來,這是絕對不會的。我已煉功十年了,你們看到我有自虐的傾向嗎?這十年裏我由一個多病的身體到現在健康的身體,甚至十多年不用吃藥打針,這些都是煉法輪功才有的好結果啊!而且法輪功由始至今傳遍了八十個國家與地區,為甚麼都沒有不好的現象發生呢?為甚麼在我們國家就有自焚者呢?為甚麼偏偏只有幾個人呢?在中共一貫用騙局來愚弄人民的大背景下,這不是很值得我們深思嗎?

我們修煉法輪功完全是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來修煉的,為了世人的安危付出了自己寶貴的時間和金錢。當每一茬人類到了沒有道德規範,偏離了宇宙特性真善忍的時候,都有聖人降臨世間傳法度人,救度眾生!還記得不久前震驚世界的海嘯事件嗎?當時海灘上風平浪靜,晴空萬里,有很多遊客盡情地在玩耍,突然有一個人跑出來大聲喊:「海水就要發生意外啦,大家快點跑呀!但卻沒有一個人相信,還怪那人多事,壞了他們的遊興,結果海嘯發生了,有三十多萬人失去生命。現在,我們就好比那個預先示警的人,我們預知人類即將面臨一場更大的災難,希望世人不再做違背良心,不再做神佛共憤的事,才能避免這場災難,我們所有的大法弟子為救人而盡自己的一份力!

法官,你們說我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這項罪名我不服。顧名思義,「邪」是不好的,「邪教」是一批有組織的不法分子,他們有計劃,有目的地進行犯罪活動,可以肯定的說,他們的所作所為絕對是損人利己的,他們絕對不會為了別人的利益而付出自己的利益。我鄭重聲明:法輪功不是邪教,我們每一個人都是自由的、鬆散的、沒有組織約束的。我們沒有口號、沒有標語、沒有利用法輪功來獲取報酬。我們本著救度眾生的宗旨,用真善忍的標準來衡量,不論何時何地都懷著一顆真誠善良的心,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我們不偷、不搶、不騙、不賭、不吸毒、不販毒、不受賄。做的都是真情的付出,同時遵紀守法更是我們第一個大法學員應該俱備的首要素質,這樣的人會與「邪教」扯上關係嗎?

我知道法律上有宗教信仰自由和辯護權,現在我已因宗教信仰自由來坐牢了,連辯護權也被剝奪。那天,我在開庭的時候,你們問我服不服,當我說不服,我為自己辯護時,你們不准我說我的理由。那麼辯護權對我又有甚麼意義呢?難道開庭僅僅是讓我聽你們的宣讀嗎?法官,請問我的辯護權在哪裏?甚麼時候才是我為自己辯護的時間?開庭的作用是甚麼?如果在中國的法律上連最基本的好與壞、善與惡,正與邪都不能為自己辯護麼,中國的公民該怎樣理解中國的法律?

我強烈要求各位執法人員,請為我解釋清楚,我該怎樣分辨善與惡?正與邪?是不是身為中國公民,就不能有宗教信仰?請回答?!

我也和你們一樣,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上有慈愛的雙親,有愛我疼我的丈夫,下有一雙孝順懂事的兒女。為了自己的信仰,我的家庭被邪黨弄得支離破碎,骨肉分離。當我面對這些,我的心已碎,我的痛苦和壓力是筆墨難以形容的,但我還要這樣做,我沒有任何私心。也許你們認為大法學員這樣用心良苦肯定是為了某些利益或另有目的,相反,修煉人的出發點是制止迫害而不是為了人的政權而搞政治,修煉人對人的權力沒有訴求,修煉人是放棄對權力執著的慾望的,我們只是希望每一個生命都能得救,希望每一個眾生對自己負責,都能有美好的未來!

此致!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公證人等

上訴人:溫月群
200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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