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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在破壞法律實施?──湘潭市大法弟子的上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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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4月18日】

上訴人:彭石清、莫利瓊

上訴地點: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理由:

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2003)岳刑初字第241號判決書以「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名判處莫利瓊九年、彭石清八年有期徒刑。莫利瓊、彭石清不服,提出上訴。

一、法輪大法自92年由李洪志大師傳出,在93年國家舉辦的東方健康博覽會上獲得唯一的一個最高獎「邊緣科學進步獎」、李大師榮獲「受群眾歡迎氣功師」稱號。時隔七年,修煉人數上億,這不正說明此功法是名不虛傳的好功法嗎?同樣一個功法、同樣一塊國土、同樣一個政府,怎麼前後截然不同的定論呢?是誰在搞政治,別有用心。細細思量,不就可以獲得一個正確的答案嗎?

二、修煉法輪大法,按真、善、忍修煉,既淨化了思想,又健康了身體,千千萬萬的修煉人獲得益處,證實了真善忍是最高的真理,堅持信仰這個真理,這對個人、社會、任何一個政府都是有好處的。況且「信仰自由」是憲法規定的,所以大法弟子的信仰就是合法的。不管誰當權,你迫害這部份人就是違法的,就是貨真價實的破壞法律實施。因為憲法是國法中的母法,違反母法的法都是錯的。岳塘區法院就有破壞國法之嫌。(將來另案起訴)

三、電視廣播一直在造謠、栽贓、陷害,我們堅持向世人講清真相,告訴人們事實真相是怎麼回事。講假的欺騙群眾,成了堂而皇之;講真的反而成了罪犯了,哪有這條法律。歷史上有句名言「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現在江澤民用起來是到了頂峰了。這樣的人把持著政府,那「人民」就只能是個裝飾品了。

四、判決書中所謂的證據(一)本人供述、(二)鄧燁、呂松明供述。我們認為不能作為證言。理由是:所有獲得的供述無一不是一番酷刑折磨後被迫在公安訊問筆錄上簽字,我們在法庭上否認了所謂的供述。鄧燁、呂松明都談過刑訊逼供的慘狀。法律明文規定「靠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不能作為量刑依據」。為甚麼知法犯法?

五、法院法警在看守所帶我們時,首先就拳打腳踢,踩在地上反背銬著。這不明明是違法行為嗎?為甚麼執法犯法?

六、很多群眾、親朋好友要參加旁聽,被武力拒之門外,這是公開、公正、公道嗎?為甚麼要秘密審判?見不得人,理虧吧!

七、被告人作最後的辯護時,為甚麼不准我們自辯呢?我們的辯護權利又是誰剝奪的呢?這樣的法律實施又是誰破壞的呢?

天理是不會被某個小丑破壞的,真、善、忍可以規正整個宇宙,何況小小寰宇,迷於權利的人是不相信的。

在歷史運動中都有充當急先鋒的,到最後這些急先鋒是怎樣的下場誰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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